十八、本案公共住宅之租期為何?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鼓勵承租戶於租期屆滿轉申請租金補貼租住民間住宅,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每期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以特殊情形或身分申請租住,且續租時仍具同一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租期得延長為9年。不能租一輩子,沒啥用處。這種價格自己外面租還比較便宜。
東哥cdy wrote:目前雙北地區的社會...(恕刪) 附上中和社會住宅的照片相比附近老舊建物(可以自行google附近大多是幾十年的老舊建築),社會住宅已經是政府用全民納稅錢補貼少數人的居住成本,應該再縮短租賃期間以增加轉換率,千萬不能改成銷售,社會正義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