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 wrote:
別傻了.如果是我.放棄再看屋.
今天.你與自購戶與代銷簽約付錢
未來.如建商說屋主非這個自購戶
這個假賣方拿錢閃人.你血本無歸
未來.如建商說此代銷私下簽假約
房屋讓渡契約.沒經建商核可蓋章
你找不到代銷求償損失.別哭詐騙
.
記著.法律講(登記人)主義
記著.法律訴訟(只看憑證)
買賣契約的憑證
你勝訴:契約登記你名下與建商名下.
你敗訴:契約登記自購戶與建商名下.
你敗訴:契約登記你與空殼建商名下.
買賣金流的憑證
你勝訴:買屋錢全部付給此建商帳號
你敗訴:買屋錢付給自購戶不是建商


已退休的老兄,預售屋讓渡是合法的,也滿常見的。政府現在也把 "預售屋讓渡" 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範圍內。

或許某些人用 "預售屋讓渡" 來賺差價,要說這是炒房的手段,也無可厚非,所以政府現在用房地合一稅來規範。

有去涉足預售屋市場的,多少都會看到 "預售屋讓渡" 的資訊。預售屋承購戶的私人群組內,也會有不少人想要讓渡或接手。大家多少都會討論一下。

預售屋讓渡與換約,是要三方 (賣方,買方,建商) 一起會商確認後才簽約/換約作數的,哪有您說的到時建商不認帳這種事。

會被人詐騙風險的,只有買方自行先跟賣方簽約付款,但要過一段時間才去建商換約,這個空窗期是風險所在。這跟買成屋,自備款付了,但房屋尚未過戶,有可能被騙,風險是一樣的。

所以在下會強調,要買讓渡的,就只能簽約,付款,換約,一次同時間,在建商處全部辦完,風險幾乎沒有。

當然如果真碰到 Mission Impossible 小組,不惜成本,搞出整棟假建商辦公室來騙人,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omniyeh wrote:
已退休的老兄,預售屋(恕刪)

請問樓主.
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人在哪裡?
.
我買成屋
賣方是(房屋產權狀)的登記人
地政局證明.此人就是此屋屋主
我才敢簽約付錢買此屋
權狀:(地政局)主管產權移轉過戶
.
讓渡預售屋
一個是買方.一個是預售屋自購戶
一個是賣屋代銷.一個是蓋屋建商
讓渡買賣契約交易.球員兼裁判.
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人在哪裡?
最少.法院公證/或找律師當見證人
.
退休老人 wrote:
請問樓主.
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人在哪裡?
.
我買成屋
賣方是房屋產權狀登記人
我才敢簽約付錢買此屋
權狀:(地政局)主管產權移轉過戶
地政局證明.此人就是此屋屋主
.
讓渡預售屋
一個是你.一個是預售屋自購戶
一個是賣屋代銷.一個是蓋屋建商
讓渡買賣契約交易.球員兼裁判.
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人在哪裡?
最少.法院公證/或找律師當見證人


1. 我不是樓主,只是有人問如何買賣 "讓渡預售屋",我剛好知道,身邊家人有人買過,有見識過。

2. 如果您堅持認為任何房屋買賣,必須有 "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這個契約才能成立,有法律效力,將來有官司法院才受理,才有可能勝訴,民間自行簽的契約, 無 "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是沒屁用的,是詐騙人的。好,那您就贏了,我認輸,我談不下去了。

3. 我有直接向建商買過預售屋,與成屋的經驗。其中從來沒有 "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人",也沒律師或見證人,但契約 100% 成立,也有法律效力,之後也都交屋了。直接跟建商簽約蓋章並不會有甚麼球員兼裁判的事。簽約的人就是下場玩球的人,沒有什麼兼當裁判這種不倫不類的比喻。

4. 同樣的道理,如我同預售屋原賣方讓渡,在建商辦理換約登記,所有的合約都改換成我的名字,建商簽字蓋章同意,契約也到我手上了。這契約早就 100% 成立,也有法律效力。跟有沒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人無關。改了約或換了約,簽名蓋章昂,就是一份完整的預售屋合約。根本沒有建商可以自當裁判推翻的這種比喻。可以的話,現在所有預售屋合約都可不作數。

5. 所謂公證人,只是核實身分,見證契約成立。那些核實身分也不過是查身分證,看房屋權狀等事項而已,跟我自己看沒兩樣。將來有違約打官司情況,有公證人的契約,法院可以先省點時間,省去核實契約的步驟與比較快強制執行而已。公證人的作用,這些我在搞出租公證時,都研究過,打交道過,送錢過。請不要拿公證人來唬我。至於沒公證人的契約,法院判決後就不會強制執行嗎 ? 沒這回事。

況且不動產買賣公證,我所知也有被制約的是買方,主要是買方不履約付錢時,財產可被強制執行履約。

6. 還有,買中古成屋,賣方是房屋產權狀登記人(廢話,不然要跟誰買),有公證人,一樣有可能被騙,對方一屋二賣或多賣,就有可能。拿了你頭款,空窗期房過戶給別人,人跑了,到時權狀辦不下來,跟你那契約有沒公證人無關。你如果被騙了,騙子跑了,強制執行個屁,你公證人是一點鳥用都沒有。能幫你把這關的,好代書加履保帳戶比公證人有用多了。

7. 人都已在建商的辦公大樓與建商辦契約更改,簽名蓋章,契約也到手了,你卻不認為那是有效契約 ? 一定要有 "第三方公家機關見證人",隨便您了。不如您乾脆直說預售屋契約都無法律效力比較省事。

8. 我還以為您會講出什麼新的 "詐騙手法" 等高見,結果沒有,領教了。

9. 還有,公證人是公證人,跟律師身分是兩回事。公證人是國家遴選過的,只是有些人同時有律師身分。隨便找無公證人身分的律師來見證,跟找我小學學歷的老娘來見證是沒兩樣的。

10. 說穿了,您只是不相信建商辦公大樓內辦的私約為真約,非得找公證人,那隨您了。我原文都說了,當然如果真碰到 Mission Impossible 小組,不惜成本,搞出整棟假建商辦公室來騙人,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感謝大大的指導,您文中提到的 "讓渡" 就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起頭的關鍵字
我想我已經找到我要的讓渡書範本了
其實目前的預售屋預計8月開始落架
建商合約中有載明,落架起算15天內可以轉約一次 (應該是這名詞吧,就是屋主換人名)
而此時若有買家願意購買,我希望有一個合約可以讓彼此做個法律的約定
避免預售屋可能即將落架了才跟我說他反悔了,那我要找新買家就麻煩了
wSm0927 wrote:
感謝大大的指導,您文中提到的 "讓渡" 就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起頭的關鍵字
我想我已經找到我要的讓渡書範本了
其實目前的預售屋預計8月開始落架
建商合約中有載明,落架起算15天內可以轉約一次 (應該是這名詞吧,就是屋主換人名)
而此時若有買家願意購買,我希望有一個合約可以讓彼此做個法律的約定
避免預售屋可能即將落架了才跟我說他反悔了,那我要找新買家就麻煩了


不明白建商為何規定只能 15 天內轉約。

大概知道,您想盡快脫手。可是一般買賣的話,談定價格到簽約付款的期間,我所知就只有訂金能當成一方後悔賠對方的賠償金。

一般讓渡約,簽約當時,買方就是全額付給你想要收的錢。我看不明白,你錢都收走了,為何你要說避免對方後悔?

還是你要分成簽約金只收一部份,其餘等去建商處換約買方才付?

如果是這樣,或許你可請買方先付全額至履保帳戶,這到時您只要履約,錢是可以到手。具體操作沒研究,您要自己查。

如果您要搞出合約上讓買方無法反悔,那就要有明定違約時的強制執行條款。可是您要想清楚,契約要平等對待雙方,買方違約有強制條款,那到時如果是您後悔不賣,對您的強制條款您怎麼說 ?

老實說,讓度約要搞出這種強制條款的,是我的話,我不會買。如果我買讓度預售屋,就是簽約,付款,轉約一次在建商處辦完,沒有什麼吃後悔藥的。
wSm0927 wrote:
感謝大大的指導,您文(恕刪)

哥,其實我只是要 "讓渡書" 這個文件而已
因為我不曉得這時間的買賣要怎麼確保雙方權利
其他都可以依照雙方合意的內容來維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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