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設計師 wrote:
照法律規定騎樓本來就(恕刪)
騎樓
反倒是店家東西擺出來,絕對不合法
https://www.tbkc.gov.tw/Message/Ordinance/abc117?ID=1ee79c45-aa42-4642-b452-6d7fb63ed926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一、 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建立本市機車、慢車停放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機車、慢車應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 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邊停放整齊;六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三公尺之通道。
(二) 人行道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應停放於停車格內。
(三) 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三、 慢車道劃設機車、慢車停車格位者,停放時應以格位為準,並應擺放整齊。
四、 機車、慢車停放於騎樓、人行道、慢車道,應保持整潔,並不得裝載汙穢零亂物品,妨害觀瞻與衛生。
五、 機車、慢車進入停車場,應依序停放,保持整齊。
六、 三輪以上慢車一律禁止在騎樓、人行道、慢車道或路邊停放。但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特製車不妨礙交通者,不在此限。
七、 違反本要點者,除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並得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規定拖離現場。
八、 本府交通局得視交通整理工作之實際需要,劃設停車白線或設置停車標誌、標線以利執行。
lee_888 wrote:
最近樓下店面租出去,大樓管委會也不知道吃了什麼好料的,整天想把騎樓機車趕走,好讓店面有空曠的地方好作生意,這次區權會大樓管委會的確把騎樓清空當作題目來處理
看了權狀,騎樓是大樓住戶共有,而不是店面持有
這問題在網路上解答好像是千古難題⋯⋯
請問各位先進,這種問題是否都要依照管委會的處理方式來接受?
lee_888 wrote:
權狀上面的標註

樓主的問題有幾個面向
一個是看樓主貼出來的建物謄本上
明確的載明騎樓等10項空間為共有部分
且持分為801/100000,所以騎樓屬住戶共有無誤
另一個是騎樓能不能停機車的議題
因為騎樓確定是你們社區的共有部分
所以這個議題應該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達法定人數門檻,會議決議即為有效條文
這一點要看管委會這個決定有沒有區權會決議?
如果是管委會委員自己決定......那就召開區權會吧
第三點承上第二點
要把社區共有部分約定專用給特定住戶
(在樓主的狀況是要給店家營業用)
先不論這地方政府是否有機車退出騎樓的法條
要給用也應該是先由區權會討論表決通過才行
所以給樓主建議,先去看是不是有區權會會議決議背書
沒的話就書面要求召開區權會決議這個議題吧
Worthy3157 wrote:
常見的權狀登記是騎樓是屬於一樓店面花費持有所有權(但是不同於室內空間可獨佔使用),其他記載事項裡寫的意思比較像是大樓住戶共有騎樓使用權(指的使用權是通行的權利)
樓主家這狀況不是不可能
就看當初建商產品怎麼規劃
這樣賣一樓的單價可以下降,可能比較好賣
目前看起來一樓對騎樓就跟樓上對梯廳一樣意思
看建物謄本為共同持有部分這點應該是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