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好奇,如果權狀有寫到騎樓,那該大樓住戶,每年的地價稅或相關稅的面積計算是否有包含該共同持有的平均面積。
業餘設計師 wrote:
照法律規定騎樓本來就(恕刪)


騎樓
高雄市是有條件開放騎樓停機車的...
反倒是店家東西擺出來,絕對不合法

https://www.tbkc.gov.tw/Message/Ordinance/abc117?ID=1ee79c45-aa42-4642-b452-6d7fb63ed926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一、 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建立本市機車、慢車停放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機車、慢車應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 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邊停放整齊;六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三公尺之通道。
(二) 人行道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應停放於停車格內。
(三) 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三、 慢車道劃設機車、慢車停車格位者,停放時應以格位為準,並應擺放整齊。
四、 機車、慢車停放於騎樓、人行道、慢車道,應保持整潔,並不得裝載汙穢零亂物品,妨害觀瞻與衛生。
五、 機車、慢車進入停車場,應依序停放,保持整齊。
六、 三輪以上慢車一律禁止在騎樓、人行道、慢車道或路邊停放。但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特製車不妨礙交通者,不在此限。
七、 違反本要點者,除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並得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規定拖離現場。
八、 本府交通局得視交通整理工作之實際需要,劃設停車白線或設置停車標誌、標線以利執行。
lee_888 wrote:
最近樓下店面租出去,大樓管委會也不知道吃了什麼好料的,整天想把騎樓機車趕走,好讓店面有空曠的地方好作生意,這次區權會大樓管委會的確把騎樓清空當作題目來處理
看了權狀,騎樓是大樓住戶共有,而不是店面持有
這問題在網路上解答好像是千古難題⋯⋯
請問各位先進,這種問題是否都要依照管委會的處理方式來接受?

lee_888 wrote:
權狀上面的標註


樓主的問題有幾個面向
一個是看樓主貼出來的建物謄本上
明確的載明騎樓等10項空間為共有部分
且持分為801/100000,所以騎樓屬住戶共有無誤

另一個是騎樓能不能停機車的議題
因為騎樓確定是你們社區的共有部分
所以這個議題應該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達法定人數門檻,會議決議即為有效條文
這一點要看管委會這個決定有沒有區權會決議?
如果是管委會委員自己決定......那就召開區權會吧

第三點承上第二點
要把社區共有部分約定專用給特定住戶
(在樓主的狀況是要給店家營業用)
先不論這地方政府是否有機車退出騎樓的法條
要給用也應該是先由區權會討論表決通過才行

所以給樓主建議,先去看是不是有區權會會議決議背書
沒的話就書面要求召開區權會決議這個議題吧

Worthy3157 wrote:
常見的權狀登記是騎樓是屬於一樓店面花費持有所有權(但是不同於室內空間可獨佔使用),其他記載事項裡寫的意思比較像是大樓住戶共有騎樓使用權(指的使用權是通行的權利)

樓主家這狀況不是不可能
就看當初建商產品怎麼規劃
這樣賣一樓的單價可以下降,可能比較好賣
目前看起來一樓對騎樓就跟樓上對梯廳一樣意思
看建物謄本為共同持有部分這點應該是沒有錯
我覺得你直接選下屆的管委會再修正比較實在
哞哞宏 wrote:
(三) 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這一句話,其實很可笑也不負責任

該留多寬給行人通行?窄窄的、連輪椅都過不去的90公分?還是基本的1.5公尺寬?

事實上,騎樓本來就不該是停車的空間,更不是通行的空間。它就只是建築與道路之間的退縮而已

是台灣的政府不願花錢做人行道,怕道路縮減被開車的抗議,所以要你捐出私有產權的騎樓來做公眾公共的人行道
lee_888 wrote:
最近樓下店面租出去,(恕刪)


再怎麼說是人家門口!
為什麼要去影響到人家?
那你家門口也是住戶共有公共空間,
你要讓別人放東西?
mpig1927 wrote:
樓主的問題有幾個面向(恕刪)


感謝回覆,因為1月初就是要召開區權會,平常開會就是他們幾個主委加一個保全公司在那邊決定事項,我上禮拜去看一次就有點訝異,也問了主委一樓店面有無權狀,當時還有一位主委說乾脆叫警察來把機車拖吊,我才火的

雖然他當時說店面沒有騎樓權狀,但我還是想確認一下我的權狀是不是我想的那樣

而我開完一半有事情先走,到昨天他才公佈區權會議題 裡面就有把騎樓清空這項
lee_888 wrote:
最近樓下店面租出去,(恕刪)


騎樓不能停車! 這跟趕不趕沒有關係
你要問為何以前可以停?
那是因為沒有人檢舉
有人檢舉, 警察就要處理, 就不能停!
請不要鑽牛角尖糾結在甚麼管不管委會甚麼共不共有店面沒有擁有權這些枝微末節的小事上.
條件相同
沒人可以在騎樓放置東西, 甚麼花盆, 桌椅....通通不行, 檢舉一樣有效

騎樓不能做私人使用! 以前所謂的可以, 只不過是建立在"沒有人檢舉"的狀況下, 有人檢舉, 當地派出所都要去處理, 了解嗎?
騎樓這問題很無解
有些一樓買了後結果騎樓要開放給公眾使用
既然政府要這樣規定騎樓又何必把騎樓權狀納入讓一樓的也花幾百萬去買個無啥小路用的東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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