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hungmoi wrote:
那何必要條約....簽訂就是得履約
不得有議 這也實在有爭議吧
奉勸你, 事實既然已經發生, 應該是去想辦法解決, 而不是去研究之前的辦法怎樣對你不合理
就算你成功了, 逼得政府改說從今後簽約可以隨便毀約, 但那又如何? 法律不溯及既往, 你的部分還是要履約
就算簽約有爭議, 也必須提出事證證明你簽的約是有爭議的條文, 或者你當時是被迫簽約的
除此之外, 簽了約就是要履約, 這是常識, 要不然何必要簽約?
你總以為自己是弱方, 但如果今天換個角度想, 簽這個約其實是在保護彼此, 不會遭對方輕易毀約
要馬就想辦法找出錢來處理, 或者就損失這筆錢去學個教訓, 這才是解決事情的方式
而不是怨天尤人東拉西扯, 到最後的結果還不是一樣損失這筆錢, 你不是也找過律師, 大部分也都沒辦法?
那你就找有辦法的那個, 去把這東西應掰成有爭議, 不合理, 這合約自然就會失效
只是這種民事官司, 除了律師費外, 你可是還要拿一筆錢出來打, 打不打得贏還是另一回事, 你必須要先知道
平埔族大武「社」「頭」前所建立的漢人聚落,現定居台北裡面的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