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內政部營建署都更組(中央主管法令機關)、台北市都更處

這些單位沒人說是惡法

你個人主觀認定是惡法,寫了一大堆

說實在我根本懶得看,也不需要看

因為你說惡法在法律上一點效力都沒有

簡單的說,只是你喊爽的

若是那個公務員依你言論,認為有違憲疑慮,就敢拒絕執法的話

就算英國人來台灣當公務員也不會有這種離譜行為

dirtypoint wrote:
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恕刪)


沒人說是惡法 只有說不合理 如果是好法又合理那為什麼要修正 連立委都反對
肥貓宅男 wrote:
沒人說是惡法 只有說不合理 如果是好法又合理那為什麼要修正 連立委都反對...(恕刪)


因應時代和環境的改變而修法,因應實際的需求而修法,讓法律更臻完備,這種情況常常在發生

修法甚麼時候等於法律不好或不合理了?真的是牛頭裝上馬嘴亂扯一通
肥貓宅男 wrote:
沒人說是惡法 只有...(恕刪)


修法多數決+強拆 依然存在
即使最嚴苛的台北市版本,其中代表還是王家辯護律師蔡志揚
也是照樣多數決+權變+強拆

依蔡志揚的新法建議修正案 版本

王家照樣是要強拆

當然這些事實 你們都選擇性視而不見

更好笑的如果 多數強 強拆可能違憲
那蔡志揚搞一個可能違憲的修法版本
是在搞笑嗎
如果一個律師推一個自己認為可能違憲的版本
根本是侮辱自己的法律專業

另外有人說是惡法 連搶劫都跑出來了

如果要談法律的話,說搶劫就必須用刑法構成要件看

說穿了用的都是社運的思維,隨便冠個罪名

根本不是想討論法律

當然你們也會選擇視而不見



dirtypoint wrote:
因為你說惡法在法律上一點效力都沒有

簡單的說,只是你喊爽的

若是那個公務員依你言論,認為有違憲疑慮,就敢拒絕執法的話

就算英國人來台灣當公務員也不會有這種離譜行為...(恕刪)


所以我才懷疑他留英到底是在做些甚麼,看他的文章內容怎樣都不像是有學到甚麼高深的學問,倒像是在英國打工洗碗端盤子的咖
原來是回我的…呵

dirtypoint wrote:
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內政部營建署都更組(中央主管法令機關)、台北市都更處
這些單位沒人說是惡法

你個人主觀認定是惡法,寫了一大堆
說實在我根本懶得看,也不需要看

你看都不看,能知道我寫一大堆是在認定為惡法的主觀下寫的? 金日成都沒你神。 我寫了許多客觀論證的主體內容你不看 (還是無能正面回應呢),卻只敢拿最後二句 "在我看來" 的個人"觀感"來作文章… 呵…真是有見的~~~

惡法???!! 我那一篇發言有 "討論 or 論證" 都更條例是"惡法非法"? 你知道惡法非法的意思嗎? 你看到我寫過那一句是主張: 公務員(執行單位) 應無視都更條例§36,不當它是法律的?

dirtypoint wrote:
因為你說惡法在法律上一點效力都沒有
簡單的說,只是你喊爽的

喔,請您展現看都沒看的神力,把我寫的 "惡法在法律上一點效力都沒有" quote出來(不必一字不漏,有這個意思就行),讓我恢復一下記憶…如果找不到,就請您有guts點,"爽"快的吞回去吧~
我就是不想糢糊焦點,所以之前都沒討論"惡法非法"的法哲觀念。 如果,你是因為我最後一句個人觀感的 "況乎惡法非法之議? " 看到影子就開槍,那兄台的語文程度… 唉

dirtypoint wrote:
若是那個公務員依你言論,認為有違憲疑慮,就敢拒絕執法的話

就算英國人來台灣當公務員也不會有這種離譜行為

(話說,我沒提過"拒絕",只說"暫緩",你又"看"錯了) 針對爭議的都更條例§36,北市府(執行單位)早就多次函詢營建署,但,營建署表示北市府未能依規定於時限內強制拆除,是行政怠惰!!! 請問,王家一案,是期限內還是逾期才拆? 北市府有沒有暫緩、延後執行的空間,事實說明一切!!! (健保費可以欠幾年,拆民房不能拖? 呵,有意思~~~) 更不用說,北市府還能自訂補充規定,"提高"執行代拆的門檻; 還有,北市府也是能提請釋憲的!!! 這麼多選項,做為執行單位的北市府沒有暫緩的空間嗎?

若是英國公務員…嗯,惡法非法、惡法亦法的取捨適用,已是其基本素養,他們的確不會也不敢如此愚蠢而野蠻的強拆合法民宅!!! (一面倒的採用"惡法亦法",大概只剩極權、或仍具威權色彩的不成熟民主國家才有了!)


最後再說一次,在我看來,修正前的都更條例就是惡法,本質上與搶劫並無二致! 文林苑案給我的觀感就是如此!!! 如何,犯到你們那根神經了呢?
肥貓宅男 wrote:
沒人說是惡法 只有說不合理 如果是好法又合理那為什麼要修正 連立委都反對


這版上似乎有一些利益關係人,如何也放不下私人利益 (幾仟萬就在嘴邊了,卻吞不下去,會紅了眼也是能理解的),牠們現階段不可能理性、公道的討論事情,就隨牠們去吧…這棟樓的下標,不就是吸引這些人互相取暖嗎?

這次 "緊急" 修法,到底是修掉惡法,還是讓"沒有不好、也沒有不合理"的法律與時俱進,相信社會上自有公論,牠們要相信什麼,不過是反映牠們的思辯水準而已,隨牠們去吧~

我們已經試著說理過了,醒不醒,各人造業各人擔。等那一天,換牠們變受害人的時候,就會站在另一面聲嘶力竭了。出來混的,總是要還的啦~ (自已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居然可以被其他人因"私人利益"而 "多數決" 犧牲掉,那天輪到牠們受害時,才會知道加害者的野蠻與無恥)

我寫那麼多討論法律的東西,有人可以"看都懶得看" 就開始謾罵…我通篇說明都更、釋憲及相關論述的內容牠不敢碰,最後我明確寫著"在我看來"的個人觀感,卻大作文章,把最後二句表述個人觀感、沒有論證內容的結語,當成是我的論證主體在那瞎攪和!!! 然後我沒寫的,居然能移接出來瞎扯!!!??? 還有一些人,根本無能與我正面辯論,只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謾罵,卻不知這種低級的小學生噴口水耍賴,只會讓人看笑話,若是大學畢業還這幅德性,簡直是弱智。 跟這些人講道理,只是浪費時間,我已經決定停損出場了。

這樓,就留給牠們取暖、開心、罵爽就好 (牠們多罵幾句,也不可能把錯的變對的)…反正,該寫的都寫了,其他的,留給觀眾各自心證吧…大家晚上睡得"心安"最重要~

誠心建議您,不必再跟牠們浪費時間了,我們沒有教育牠們的責任啊~

cazando wrote:
那你還不趕快去舉報不...(恕刪)


在網上和你交手那麼久

我什麼時候認為都更法合理了

倒是你

說要遵守法令的是你

說道德和法律是要定來給其他人遵守而不是用來綁住自己的也是你

是怎樣

嚴以律人寬以待己是嗎

還是思想邏輯不一致

別逃避說清楚啊
sean1972 wrote:
在網上和你交手那麼久...(恕刪)


好笑,說說犯法了?我又沒有跑去做違法的事誰也沒有資格來說我違法犯紀吧?如果我有違法犯紀的事實,歡迎你去檢舉提告嘛,那你為什麼不去呢?
何況我的言論又沒有侵害到他人的自由,這是憲法上言論自由所保障的範圍,你們不是口口聲聲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嗎?怎麼這麼快就忘了自己的標準啊?看來的確你是如你所形容的那般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嘛

跟你這個對法律一竅不通的人講這些我真的覺得是在浪費我的時間耶
沒有證據,就不能任意指控他人違法,否則你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誹謗和誣告的刑責唷

不過你放心,我沒那麼無聊,還不至於對你這個嘴砲王認真就是了,但我建議你先把法律書多看幾本再上來獻寶會比較好,免得自取其辱

你有多少本事看你說的話寫的文章內容就知道了
就像那位吹牛說自己留英的仁兄,邏輯和價值觀及談話內容不過爾爾,那真不曉得是去英國學了甚麼
sean1972,我已經決定離開這樓了,衷心建議您一起走吧,不要把你我寶貴的時間浪費在這些缺乏思辯能力的人身上。

大法官不受理,牠們可以作成 "合憲" 的結論,然後還指謫別人是"太上大法官",錯亂失智若此,夫復何言?
理虧、詞窮,就用18分大學生、留英打雜…這些謾罵語言充場面、壯聲勢,去突顯自己的失敗 (只能貧弱的辱稱別人18分大學生、留英打雜,不正是一而再的突顯自己比18分大學生、留英打雜 還不如嗎) 居然,還一堆人跟進

喔,唯一值得我記憶的是,若非親眼所見,我實在不敢相信,下面這段義正詞嚴的話(還有伏筆喔…難怪他會"妄下評斷"),是出自同一個人的手筆

cazando wrote:
先搞清楚人家說甚麼再來妄下評斷會比較好,否則不就貽笑大方?
而你前面錯誤的說法被我提醒過後你還是不覺得自己解釋有問題,又找個例子出來打你自己的臉,何苦呢兄弟?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啊,認錯改正自己的行為是勇者的行為,並不可恥,請不要一錯再錯了


彷彿,看到了老馬區長的背影 (說的 跟 做的…呵,您跟牠們不同,我就不必明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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