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sotonfish wrote:
這棟樓的主題,正是大法官不受理文林苑案釋憲,所以,我不覺得偏離。


這棟樓的主題,雖說是談大法官不受理文林苑案釋憲,但最終還不是與目前都更條例是否合憲有關!

但解決都更的核心顯然不在此處, 在這裡費盡了口舌,有何義?

大法官不願猴仔上身,拋出了不受理,果然大家辯成一團, 辯輸辯贏, 有何義?大法官可能還在偷笑呢!

說不合憲的辯贏了,那是不是多數決廢除,都更條例也完了,那都更問題就擺著吧, 讓它爛下去;但這又不是大家願意的!

說合憲的辯贏了,都更條例維持現狀,文林苑也維持現狀,政府還是無所做為!

所以不是偏離,而是辯之無義, 解決不了問題,不如多花時間辯論如何解決都市老化問題!
都更條例修法中哪些是應改進的! 至少權變的機制就夠大家腦力激盪了

sotonfish wrote:
您也知道這是 "龐大利益",所以很多人都遮了自己的眼睛。這就是私人利益了,不是嗎?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能以"私人利益"為由加以侵犯。我相信這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就因這 "龐大利益",所以您天人交戰, 這可以了解,但是不是也遮了您的眼睛! 如果有一天房地產沒落了,
沒了這 "龐大利益",, 都更還是要進行阿!

所以我們要考慮的是都更的本質, 如何進行才合理有效!

sotonfish wrote:
我前面分析過了,多數決的使用有限制,不能以少數人的"私人利益"去多數決他人的"基本權利"。舉個例子,甲的土地大,鄰居乙、丙、丁的地小一些,於是,乙、丙、丁就將甲、乙、丙、丁畫成一個單位,然後多數決 3:1,要甲分地給乙、丙、丁,才能符合 "大家" 的利益… 這種多數決合理嗎? 同理,王家不參與都更,沒有妨礙任何鄰居的 "基本權利" (有任何一戶因此沒了房子或少了買菜錢嗎?) 卻被強行 "圈入"、被鄰居"多數決",決掉了自己安居三代的房子!!!
...(恕刪)


假設乙丙丁是多數都更戶,我們用A方來代替;不都更戶是甲,用B來代替

你的前提是B不參加都更,不會妨礙A的"基本權利"
先說明,袋地是畸零地的一種類型,袋地只是比較口語化的說法
畸零地的部份有一個限制是,B是畸地的話,A也不能申請建築執照
不知道申請建築執照算不算"基本權利",如果不是的話,我們接著往下看,

那A一定要申請建照的話該怎麼辦,
除非B的畸零地能變為非畸零地,而袋地要脫離畸零地的唯一被動方法就是"私設巷道"
也就是如果A要建,就只能捐地給B做巷道,
那請問捐出做路地的捐失,是否有損害A的"基本權利"呢?

假設B的地是50坪,A需要捐出200坪做為私設巷道,這是否會損害A的"基本權利"?
如果一坪50萬的地變路地的話大概不會超過2萬,也許要買到比較貴的菜才會買的完

究竟是B被圈入強換的損害比較大,還是A要捐給B四倍大小的地損失比較大?
是否可以因為B不能換到更多的私人利益,就要求A捐出自己的財產呢?

社會就是多數人組成的,很少有那種單純只影響到自己的事,
只從單方面來看當然都很偏頗,其實很多社運事件看事情的角度不同,
就會看到不同的面象,因為如果單純誰對誰錯非黑既白的事,就不會引起爭議
我們會習慣同情弱者,但弱者是否真的是弱者?這是很值得懷疑的事


根本不懂基本法律程序亂寫一通
就算英國人來當公務員也不會這麼會扯鈴


文林苑個案有沒有公眾利益,不是英國人說了算,也不是大法官說了算
因為大法官根本沒有個案審查權,大法官只能對法律條文本身做合憲、違憲審查
連大法官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都搞不清楚,不是扯鈴是什麼

如果王家認為個案違憲
就應由王家在行政法院 提出此爭點,由行政法院做判決
而王家未在行政法院提出,法律上就表示王家對此無異議
這是基本的法律觀念

都更個案是否違憲,本就不是大法官的職權,而是行政法院法官職權
在仁愛路趙醫師個案中,法官就直批台北市政府行為已違憲

而英國路人說文林苑沒有公眾利益,
就沒有公眾利益,所以都更就不合憲
真是會玩扯鈴

連大法官都沒有的權力,不就是超級大法官嗎?
欣見有理性的討論

varg wrote:
畸零地的部份有一個限制是,B是畸地的話,A也不能申請建築執照
不知道申請建築執照算不算"基本權利",如果不是的話,我們接著往下看,

就我的認知,B之所以為袋地,是因為文林苑建案造成,B本來並非袋地。
至於A申請建照一事。如果,A的房舍已接近不堪居住,且不納入B就無法申請建照,那麼,我會說是,那是涉及A的基本權利的大事。否則,我認會那只是專屬於A的私人利益。

varg wrote:
那A一定要申請建照的話該怎麼辦,
除非B的畸零地能變為非畸零地,而袋地要脫離畸零地的唯一被動方法就是"私設巷道"
也就是如果A要建,就只能捐地給B做巷道,
那請問捐出做路地的捐失,是否有損害A的"基本權利"呢?

既然非屬基本權利,那就是私人利益了,而A仍決定要申請,那麼,依你舉例所設的條件 "不納入B就無法申請",這案子,就談不下去了。因為,A的私人利益,無法正當的強制B加入。

至於A是否利益受損…要討論這個分支,就要打破非B不可的條件。所以,我們假設A可獨立申請,但必須捐地給B。那麼,今天主動要改建的是A,A理當自行盤算所有限制及成本,若理性評估後覺得效用>付出,才可能推動改建。A的改建成本,不足以成為強制B加入的正當理由。


varg wrote:
假設B的地是50坪,A需要捐出200坪做為私設巷道,這是否會損害A的"基本權利"?
如果一坪50萬的地變路地的話大概不會超過2萬,也許要買到比較貴的菜才會買的完

究竟是B被圈入強換的損害比較大,還是A要捐給B四倍大小的地損失比較大?
是否可以因為B不能換到更多的私人利益,就要求A捐出自己的財產呢?

只要A尚無安全問題 (未危害其生命、財產的安全),就沒有立場損害B的財產權、住居權。
若A意願堅定,而B最終也願配合,那條件就是雙方合議即可,(在資訊對稱、意志自由的前提下) 沒有誰虧誰賺的問題。
若A執意要改建,而B是被迫圈入,那,就有趣了,一個理性正常之人,會強迫他人去損害自己的利益嗎? 所以,A強迫B必有其利益/效用滿足,受侵害、損失的,依然是B!!! 因為,B是被強迫的,他最重視的被迫毀去,得到更多土地也不是他想要的。舉例來說,或許B所重視的不是錢,而是對祖厝的感情!!! … 可能原因太多,但外人只能尊重!!!

補充一下,"A強迫B"的說法無意影射王家鄰居,而是就上述例子簡化了關係。若對映到該案,我會說是建商的處理以及法律本身的不當,造成王家在無意願的狀況下被強行圈入。王家鄰居,坦白說,也是受害者。但事發後圍攻王家而不是建商,我就難以認同了…

所有的爭議,只要能將立場對換,而置換立場後,被衝撞的自己仍能覺得"對方"的立場有道理,我懷疑還有多少爭執能存在…
老老人家 wrote:
從您舉的例,您可能還是誤解了多數的意義,
多數不光是數人頭而已,所擁有之面積也是!

沒有誤解~
我想,舉一個例子並不代表我只主張單一情境。而我要強調的是,基本權利,不能被他人的私人利益給多數決決掉,不論是數人頭、比面積,還是任何其他度量單位。

老老人家 wrote:
就因這 "龐大利益",所以您天人交戰, 這可以了解,但是不是也遮了您的眼睛! 如果有一天房地產沒落了,
沒了這 "龐大利益",, 都更還是要進行阿!

所以我們要考慮的是都更的本質, 如何進行才合理有效!

您大概漏看了我之前的回應。
我本身相當期待都更,但不是建立在我不能認同的方式上。這就是為何我之前會提出,在"安全"的考量下,達成都更的正當性。
就算是安全的理由,時間、條件到了,也是要強制住戶搬出的,基本上,這也是損害了這些人的居住自由(基本權利),但這種損害,是為了維護更多人的人身安全(基本權利)。這樣的角度,我覺得,是比較可能被接受的。也符合我的認知: 法律,應能平衡眾人的基本權利,達到最大公約數。

都更的進行,有很多面向與考量,但我覺得最重要的,始終該是安全!!! 我只反對為了私人利益而侵害到個體的基本權利!!! 都更,我一直認為是必要的,也覺得這政府無能胡搞,弄到都更都被污名化了。只不過,這不是本樓主題,所以不作延伸討論。
sotonfish wrote:
沒有誤解~
我想,舉一個例子並不代表我只主張單一情境。而我要強調的是,基本權利,不能被他人的私人利益給多數決決掉,不論是數人頭、比面積,還是任何其他度量單位。....(恕刪)


明白您的意思!

依您後半段的意思,似乎只有人民的安全利益(一種基本權利), 才能動用多數決,侵犯別人的基本權利.

這小的也同意,但還是於事無補!

房子有了安全問題,政府能做的只能強制住戶遷出;住戶遷出後,原屋要不要改建,或如何改建,還是要原屋主或原地主自行決定,但這時卻與安全無關,只是一般私人利益的博弈,依您的意思還能動用多數決嗎?

老老人家 wrote:
依您後半段的意思,似乎只有人民的安全利益(一種基本權利), 才能動用多數決,侵犯別人的基本權利.

這小的也同意,但還是於事無補!

房子有了安全問題,政府能做的只能強制住戶遷出;住戶遷出後,原屋要不要改建,或如何改建,還是要原屋主或原地主自行決定,但這時卻與安全無關,只是一般私人利益的博弈,依您的意思還能動用多數決嗎?

我認為不一定只有安全考量,只不過,這是我覺得最關鍵的正當理由。其他情況的可能性我尚未深入思考。前面的表述是簡化了…

至於不符安全規定之後的房子,我想,便該是都更法規來接手了 (既然已是危樓,為了大家安全,就有拆除必要,而且是愈快愈好)。

以下,就是個人想像的設計了…
都更法應規定公權力執行拆除的期限(3個月該是夠了),完成改建的要求等(應納入市容、公共機能的考量)。同時,要有暫時收容配套辦法,還要有一些獎勵、和隱藏性懲罰機制,確保盡早完成重建。比如說,由政府主導、發包予房仲業、物管業…聯合承覽,掌握可租用的空屋,提供適當物件,再由政府、建商分別補貼屋主房租,解決改建完成前住的問題 (務必要讓屋主無後顧之憂),同時又能為服務業創造就業,空屋屋主也能增加租金收入,豈非win win win win 之局。另外,租屋補貼最多只有3年(自舊屋遷出日起算),期間屆滿,不只取消補貼,還要開始徵收房屋稅、土地稅…這樣,就會給屋主壓力,在時限內完成協商。當然,這種協商,就是原屋主實質 "多數決" 的場域了。畢竟,這是他們的私有財產。但這個多數也是要規範的啦~為減少紛爭,還可以納入二輪、甚至三輪投票,取得過半同意的多數支持。
同時,政府最好有擔當一點,能高價徵求建築及裝簧設計(至少要有個10來套可選),做為範本以利加速建商與住戶的協商和設計 (量大還能大幅降低成本),並評鑑"合格建商",更要代為"監工",甚至可以要求建商、負責人提供擔保金,在交屋後1、3、5年分批返還,以確保施工品質!!! 有了合格建商、標準版設計、加上監工的機制,審件流程就可以加速,不能再像現在的牛步化 (送件後居然要等個1年半載的),必須3個月內回覆審查結果。

我覺得,這些應該都不難,就算是細節問題,只要廣納產、官、學界的多方意見,幾個月之內就能訂出,再找一些試行點,二、三年內就能有良法上路。做不到的原因,不外乎長官無能、主管怕事、加上民代私心為用… 民眾? 只要立法合理,努力溝通,會抗拒的該是很少數了 (台灣人基本上真的是順民,只要不是無理的要求,大多都能配合)。真有抵死不從的,那就再加強溝通、個案輔導,若再不行,公權力不是放著好看的。

三年內,全台到處都更,GDP會起不來?

sotonfish wrote:
我認為不一定只有安全考量,只不過,這是我覺得最關鍵的正當理由。其他情況的可能性我尚未深入思考。

至於不符安全規定之後的房子,我想,便該是都更法規來接手了。都更法應規定公權力執行拆除的期限,完成改建的要求等(包括 市容、公共機能因素),至於法規沒規定、要求的部分,我會贊成由原屋主多數決。畢竟,這是他們的私有財產


至少您也贊成,在不符安全規定之後的房子,拆了以後,要如何改建,是要用多數決解決這私有財產間的衝突!

那其他的情況(其實不符安全規定就其意不明了,都更範圍的劃定原則,不符安全規定是其中之一)是否可以,您深入思考後,會明白的.

很高興與您討論, 就不再回應了
老老人家 wrote:
至少您也贊成,在不符安全規定之後的房子,拆了以後,要如何改建,是要用多數決解決這私有財產間的衝突!

那其他的情況(其實不符安全規定就其意不明了,都更範圍的劃定原則,不符安全規定是其中之一)是否可以,您深入思考後,會明白的.

抱歉,回前一篇時有事,寫太趕了,後來又補完。跟您quote 的內容已有不同。

嗯,的確,既然已經沒有侵害個人基本權利的疑慮了,接下來的改建標的,已涉及 "所有人" 而成為 "共同利益"、相互牽扯! 此時此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多數決,往往是平衡不同意見的最佳解。但為求取最大共識,多數決的機制必須審慎設計。如此,若還有少數人無理的不服遊戲規則,我舉雙手贊成鐵腕措施。

安全規定… 抱歉沒寫清楚,那是延續我之前發表的狂想設計,就是不同結構的舊屋,應有安全評鑑及使用年限規範,逾年限或經評鑑已有危險,就是不符安全規定,住戶必須在時限內遷出。這樣,才能順利更新都市,維持都市安全與機能的進化。

至於其他情況… 呵呵,您明示的很清楚,但文林苑的公共利益屬性、程度,似乎又是一個很大的爭論。都更,就整體而言必然具公益性,但就個案而言,可有得吵了,政府若沒有擔當來評鑑、仲裁,這個爭議很難解。而在爭議難解的情形下,我偏向優先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畢竟,公權力一個不小心,就能對人民權利造成極大傷害且難以補救。(公權力容易被濫用更是一大隱憂,尤其是在民主及公民素養皆不成熟的台灣)

也因此,我才往其他因素思索,最後著眼於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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