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xt wrote:路邊野狗很多,可要小...(恕刪) 我是很享受啊如果不是因為疫情,我應該早就飛來飛去處理一堆事情(不管是移民還是貿易副業)現在都待在台灣,既然律師費用我都給了,不問白不問,該怎麼做我就怎麼做。
terrybog wrote:你留著當作上法院的聲明物證就好別以為都是紙老虎 你提供給律師,自說實際沒有不過,過去是不是炒房行為,最後還得要過去所做動作給法院認證terrybog wrote:明示、暗示都是炒房,你們只准說林口的好,壞處都不能說,請問依照你的說明算不算炒房?你自己解釋自己的內容就好 懂的人,就明白;不懂的人,就會當自己無辜、不是
terrybog wrote:你自己解釋你在這邊發表的就好律師那邊你留著你自己所說的證據就好 花錢,買法院認證 ,也不錯雖然一張圖已足以說明你的操作但還是好奇售出價格是否有沒725萬披索單據證明另外收租金是否3.5萬披索?還是美金?(這部分可以肯定告訴你,未提先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