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買尚未辦完遺產分割的房子的正確步驟?(12/25更新,確認放棄購買)


omega666 wrote:
基於公共關係或法律規定另有約定外....繼承為事實行為通為公同共有之共有型態。


樓主說已辦好繼承了~故除非有繼承人不出來辦or講好要公同共有~~不是平均就是分割~~所以建議樓主你現在去調該屋的謄本~
看現在所有權人是誰~直接找所有權人談~若有其他非所有權人的繼承人要分錢那是屬於該家族的債權債務關西~不關你的是~若不幸是所有繼承人分別共有~那只好大家一起談~34-1看法條是不難~但實際操作光代書費就不是一筆小數目~~而且也不見得每個代書都會的~~這種情況建議要做價金信託~對你才有保障~~但也並非真的是履約保證~只是能確保你不會有太大的損失~~小弟只是小小的估價師剛好知道一點代書業務~回答不周全還請見諒~~~
這幾天想了想,
還是覺得以身上現金只有70W,
去購買這棟自己沒有很喜歡的房子實在不是明智的決定。

一來這間房子是由7個人共同繼承,買賣手續繁複,
我們現在居住的古厝也是因為父執輩一直沒有辦理繼承手續而決定放棄。
再來房子漏水、壁癌的問題也不確定能不能根治,
三來頭期款不足與貸款成數可能不足,
四來裝潢與整修款項來源(根本沒錢做)、工程時間的問題,
這棟房子一年半載鐵定無法入住。

決定還是按照原本計畫存夠150W~200W的頭期款,再去買透天厝,
不然就是以現有的70W去貸款買一層公寓,以後家人真的有人結婚再換屋就好,
畢竟實際會長住在大甲的人大概只有家母,
家中3個小孩,其中2個都在北部發展,
原本在大甲的另一個,預計半年後也會被調到新竹~
雖然小弟看法與您完全不同,估價師面前不敢造次,願聞高見。

afs123493 wrote:故除非有繼承人不出來辦or講好要公同共有...(恕刪)

所以估價師認為繼承登記完畢,必須要"講好"方登記為公同共有型態?!

afs123493 wrote:
看現在所有權人是誰~直接找所有權人談~若有其他非所有權人的繼承人要分錢那是屬於該家族的債權債務關西~不關你的是~若不幸是所有繼承人分別共有~那只好大家一起談~...(恕刪)

估價師可否就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型態之共有人關係,明確論述。
並說明為何分別共有型態,就土地法34-1處分共有物時,需要"大家一起談"?又何來不幸?

afs123493 wrote:
這種情況建議要做價金信託...(恕刪)

就小弟辦理34-1從未做過所謂價金信託,此信託型態為何!?

小弟正朝不動產估價師邁進,望前輩解惑。

omega666 wrote:
雖然小弟看法與您完全...(恕刪)


afs123493大的意思應該是這棟房子的所有權狀態:
(1)所有人只有一個,但其他家人想分一杯羹--> 由該家族自行解決。
(2)所有人是複數,也就是分別共有或共同共有--> 小的就得不幸地和所有繼承人坐下來談。

至於分別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同,可能就要請afs123493大開導一下了~

omega666 wrote:
雖然小弟看法與您完全...(恕刪)


這位大哥可能小弟文筆不佳表達不清吧~小弟只是想幫樓主解決問題~不是來筆戰的~~
一,繼承登記當有繼承人不願配合登記則為公同共有型態(若各繼承人講好要公同共有時只需部份繼承人申請即可)!
二,小弟是說繼承人分別共有~那只好大家一起談~
三,價金信託是指與賣方履行契約的期間~各期款要做價金信託~不是說34-1要做價金信託
四,小弟意思34-1是最後手段看法條是不難~但實際操作光代書費就不是一筆小數目~
五,
omega666 wrote:可否就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型態之共有人關係,明確論述。
並說明為何分別共有型態,就土地法34-1處分共有物時,.(恕刪)

不好意思~小弟不是在考國考~請問您的土地法老師吧~

afs123493 wrote:
這位大哥可能小弟文筆...(恕刪)


小弟也不是好戰份子亦非國考生,僅就地政觀念討教,受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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