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ega666 wrote:
基於公共關係或法律規定另有約定外....繼承為事實行為通為公同共有之共有型態。
樓主說已辦好繼承了~故除非有繼承人不出來辦or講好要公同共有~~不是平均就是分割~~所以建議樓主你現在去調該屋的謄本~
看現在所有權人是誰~直接找所有權人談~若有其他非所有權人的繼承人要分錢那是屬於該家族的債權債務關西~不關你的是~若不幸是所有繼承人分別共有~那只好大家一起談~34-1看法條是不難~但實際操作光代書費就不是一筆小數目~~而且也不見得每個代書都會的~~這種情況建議要做價金信託~對你才有保障~~但也並非真的是履約保證~只是能確保你不會有太大的損失~~小弟只是小小的估價師剛好知道一點代書業務~回答不周全還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