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買尚未辦完遺產分割的房子的正確步驟?(12/25更新,確認放棄購買)

事情是這樣的,家裡附近有一棟中古的3F透天厝要賣,
家人看過以後滿喜歡的,有意購買。

原屋主在1年前過世,而原屋主總共有3男1女總共四個孩子,
目前這間房子的繼承人包含這四個孩子和原屋主的太太,
原本這房子是小兒子在住,有意自己承購下來,
但因為大女兒開價太高,
所以決定把房子賣給第三方,再由五人均分賣房子的錢。
目前3個兒子和原屋主太太都是站在同一國的,只要拿到錢就好。

而跟我們接洽的也是原屋主的小兒子,
對方是說只要我們確定要買這間房子(800W),
先付頭期款200W,他們會把這筆錢存到法院的戶頭,
再申請強制執行,就不用管大女兒同不同意了。

這樣的順序沒錯嗎?到底是他們先辦好強制執行的步驟,我們再付款,
還是我們要先付頭期款讓他們去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因為事情來的很突然,後面又還有我們準備要娶媳婦的鄰居也想買這陣房子,
我還來不及去看一些相關知識,
希望板上一些有經驗的前輩可以指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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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更新,今天確認家母已放棄購買這間房屋,
要承讓給即將要娶媳婦的鄰居,
感謝各位的回文,
小的還是先存好頭期款再來選屋。
找個代書辦吧!

應該不是付200W訂金到法院吧!

這要辦34﹣1條

大女兒有優先承購權的

虎斑貓
hsiyanin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家裡附...(恕刪)

這種作法有風險,交易過程會拉很長的時間,何時產權可以過戶清楚、何時可交屋?可能沒人可以給確定答案........

還是等他們將產權整合成一人再買比較單純,目前至少已知有人意見相左,家族的事外人何需跟著一起攪和?
還有,要確定是否已繼承完成?

若未繼承完成就先不考慮,等他們繼承完再說,

反之,若已繼承目前是由兄弟姐妹跟媽媽共有,那請出面售屋的人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委託書,
如果不是這樣,還是不要考慮比較好.......
對, 光優先購買權就可把你給打死.....

olivecat wrote:
找個代書辦吧!應該不...(恕刪)
風險大很多

因為它很便宜,所以你要冒風險?
如果可以賣更多, 為什麼要賣給你?

你要簽約的人, 就是產權登記的所有人, 要做存保避免風險. 其他少碰
感謝各位的回覆,
剛跟家母確認過,該房屋尚未辦理繼承,
但屋主4個姐弟都拿不出足夠金額來承購這間房屋,
所以其中3兄弟才打算用強制執行的方式來賣屋分錢。

另外那位要娶媳婦的鄰居,
還有另一位鄰居之前也是用強制執行的方法處理掉家產〈現在很流行這種作法嗎?〉,
所以家母覺得這是很簡單就能辦妥的事情,
我會再跟代書和律師商討看看的。

另外會想買這間房屋的原因是因為大甲真得很少會有市區的房屋放出來賣的,
住在市區的人都是代代定居在大甲的人居多,不會輕易就搬家,
在市區有地的人則是等者炒地皮,現在一坪地喊價要20萬喔!

而新建案都離市區有段距離,不符合家母的要求。
所以有機會還是得把握。
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契約無另外約定時,依公同共有型態持有該標的,參照土地法73-1、民法827。

繼承登記完竣,共有人依其權利範圍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物,公同共有人準用土地法34-1前四項規定。
34-1適用方式: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預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就土地法34-1條第四項之優先購買權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份,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

需辦竣繼承登記後處分共有物


omega666 wrote:
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恕刪)


也就是對方四姊弟要先辦理繼承手續後,
才能利用公同共有人準用土地法34-1來拋售這棟房屋囉?

hsiyanin wrote:
也就是對方四姊弟要先辦理繼承手續後,

才能利用公同共有人準用土地法34-1來拋售這棟房屋囉?...(恕刪)


當然是!
無論強制執行或是任何方式處分其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皆須辦理繼承登記完竣後始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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