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boundless wrote:
朋友去你家借廁所,你是不是要問為什麼要去廁所?(為什麼?)


朋友不學好,萬一在廁所嗑藥就慘了..當然要問清楚...


allboundless wrote:
又不是要買(修屋)那間,為什麼要問為什麼在修屋(問這麼多為什麼,搞煩自己嗎?)


沒看過捷運搞到別人家都地層下陷嗎?旁邊修房子,自家的皮就要繃緊點了..不然我家垮了怎辦?


allboundless wrote:
你又不是萌萌,這麼多為什麼..


我是萌萌朋友,他託我問的...

allboundless wrote:
買房子就是要買的平平安安,


這是種理想...


allboundless wrote:
賣房子就是要賣的心安理得!(這才是買賣)


這是種空想...


allboundless wrote:
你不用回我了,因為我砲完就學鴕鳥躲起來了


你沒把屁股藏好,你以為我看不見你屁股嗎?
不過說真的 緊鄰是兇宅
也是有感應的
昨天去過 ..吊的(5米內 看的到的地方)
腳會感覺浮浮的



以後問仲介或簽約時問屋主//這社區有兇宅嗎?
問車種車價比較的自己先去問~~~~~~~~~~~~~~~~~~~~~~~~~~~~~再來發問
若是公設或是停車場發生命案
仲介有義務"主動"告知嗎?

最近看屋就發生這樣的情況
還好google社區名時
發現一則內含"死亡"字樣的文件檔
才發現停車場曾發生命案
仲介朋友也沒有主動告訴我呢… ><
隔壁是兇宅.........干我不是兇宅的這間房子什麼事啊?

我比較在意隔壁住的是不是精神異常的人,哪天開瓦斯自殺的話,連我們家都變兇宅了~
我愛01
換各方式問好了, 認為仲介不需要告知的各位,如果是各位在不知情條件下買了這房子, 你們心中的感想是? 請換各腦袋想看看~~~

我個人本來就認為"仲介本來就有義務要提供正確與重大的資訊給買屋者" 不然服務費是收假的喔~~~

這新聞中擺明了仲介知道, 但是沒說, 扯說買屋者沒問, 這才是我認為糟糕的地方.
這個討論我個人覺得是人情世故的問題,而非法律條文的問題

我也反問各位

你們如果去相親
會不會劈頭就講:我有狐臭、我有隱疾?
此其一

你們如果被偵訊
會不會劈頭就說:你不用問了,兇刀就丟在山溝裡?
此其二

你們如果被審查
會不會劈頭就講:我這個案子在第153條這邊不符規定?
此其三

你們如果去口試
會不會劈頭就講:我這一個論點並沒有實驗數據支持?
此其四

太多太多例子
講不完

更何況這不是該物件本身的問題
這不是凶宅的定義

我覺得這是人情世故的問題
單純就是一個貪心性急的菜鳥投資客的警世錄

mopher wrote:
這個討論我個人覺得是...(恕刪)


對不起, 我真的看不懂你要表達的, 應該是我中文太差吧,

無論如何我先回答你的問題

你們如果去相親
會不會劈頭就講:我有狐臭、我有隱疾?
此其一

我會說, 如果決定要和對方一起生活, 這是騙不了人的.

你們如果被偵訊
會不會劈頭就說:你不用問了,兇刀就丟在山溝裡?
此其二

我會說, 如果真的是我幹的, 先說或許還有機會可以少關幾年.

你們如果被審查
會不會劈頭就講:我這個案子在第153條這邊不符規定?
此其三

這邏輯更怪, 我根本不會送審, 因為真的有問題, 為何不修改好再送.

你們如果去口試
會不會劈頭就講:我這一個論點並沒有實驗數據支持?
此其四

應該說我沒必要去說一個沒有根據的論點, 不會就是不會, 說自己會的不就好了, 因為我個人覺得不懂裝懂才是面試者更不願意看到的吧.

不知我的回答你滿意嗎? 不知你買到這房子你心中的觀感呢? 可以分享嗎?


買房子這麼草率?自己都不做做功課調查一下?好奇怪....
我來分享一下親身經歷好了:
這陣子剛好買了京站樓上的房子的"使用權"
全世界都知道可以用44年.....
但是44年之後?

由於這個物件看很久了,所以找了很多不同的仲介

每個仲介都跟我說:不知道耶44年後到時候再看看
仲介所拿出來的資料也完全沒有提到這部份
等到交屋律師公証的那天赫然發現當初跟建設公司的合約中
白紙黑字的寫的清清楚楚:租約到期日屆時房屋必須以堪用狀態歸還
既然寫的這樣清楚,不該這樣多仲介都說不知道吧?
今天確實我不在乎44年後如何所以真的沒差
但是萬一覺得有差的人?
都要交屋了你簽是不簽?

其他合約中還有很多條款,例如:因人為疏失造成房屋毀損,乙方(買這個使用權的人)
必須盡修繕之義務,甲方(建設公司)有權要求乙方完成修繕

這個意思是:假設你買一個房子,你小孩玩火燒掉了,在沒燒到其他戶的情況可能鼻子摸摸重新來過就好
但是買這裡,萬一火災你要負責修好還給建設公司歐....房子燒光已經夠慘了還要硬拿錢出來
你不拿可能就假扣押財產了

這部份也沒有任何一個仲介跟我提到歐
我個人認為買方付的1%仲介費本來就是一種"服務費"
房屋鑑定本來就在這個服務之中,本來就有義務告知買方這房子的情況
包含產權 屋況 周邊介紹等等,我的認知識服務範圍中,你都會告訴買方這什麼學區
靠什麼公園,幾時有捷運通過等賣點,買方也都沒有問阿....

那一些負面的情況不告知就可以推給:你都沒有問?
房屋鑑定服務不該是報喜不報憂吧?
Sion

CCRen wrote:
買房子這麼草率?自己...(恕刪)


草率這一點沒錯, 完全同意你提出的, 這確實牽連買方的失誤, 但因為我看"新聞" 買方是賣麵的老實人(新聞如果屬實的話), 要他付出20多萬的學費似乎也太高了吧~~~將心比心~~~

當然換到賣方立場一定是不放的, 好不容易抓到交替了, 一定大咬一口. 這就是上新聞的原因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