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c_kyy wrote:這不一樣....道路不是私有產權,而獎勵車位是!...(恕刪) 產權和使用權是可以分開來的。現在的論點是應提供公眾使用的地方,讓私人專用合不合法令的問題是關於使用權,不是產權獎勵車位的用意就在於把原來是私有產權的拿出來提供公眾使用如果產權是私有,使用權也是私有,那還有什麼好獎勵的?就像稅收要用在公眾的事務上,市長我也是公眾之一,所以拿來蓋自己家豪宅也OK?該要點條文訂的還可以,是解釋文太差,顯然要給既得利益者解套公眾和私人是相對的名詞,硬要說私人使用是公眾使用的一部分就是有問題
沒辦法啊!台北市民被欺負習慣了!喜歡投給愛說謊、沒擔當的某某黨!助你好孕~好到哪了! 補助也收回了!路平專案~平到哪了! 前幾天還有人摔車而亡咧!只有八德路與仁愛路特別平! 因為是某競選人的總部前與有錢人的所在地!你信不信,到了要選下屆市長時,北市到處都是工程,全面實行路平專案!若又是某某黨當選,過幾個月後,又開始開挖!有錢辦花博,無心理市政!這就是北市民的悲哀!
jeff155 wrote:選舉到了...炒給立委~這樣應該會有用些~立委大人也可以多曝曝光~為民爭福利 問題是立委也有可能買到獎勵停車位......有可能自己爆自己的料,然後將自己買的車位開放出來供公眾停車?獎勵停車位已經是很普遍的問題了,問一下周遭親友一定有人持有獎勵停車位......若是只有少數人違規時那是人的問題,若是很普遍的社會現象......那就是制度有問題!當產權還集中在建商手裡會比較好處理,若已分散在不特定社會大眾時就很棘手了,說不定建管官員家裡停車位就是獎勵車位,甚至質詢的議員也有可能買到......
sk1143 wrote:該要點條文訂的還可以,是解釋文太差,顯然要給既得利益者解套公眾和私人是相對的名詞,硬要說私人使用是公眾使用的一部分就是有問題 「所有權人專用也是合法」這不是我說了算,是營建署84年的解釋函令載明的,目前建管主管機管處理態度也的確是如此,我只是依函令內容來解釋,並不表示我贊同這樣的解釋,請大大明鑒.....
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_____哪句話有說可以專用所有權人要用 也可以 不特定的人要用也可以 他們都算公眾阿但是不能排除公眾使用的權利這句話不用讀法律系畢業應該都可以解釋的出來
realeric wrote: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恕刪) 你當人家都是白癡嗎?花錢買停車位來跟你公家用,你要停可以,一小時一萬新台幣如何?這整齣戲本來就是圖利建商,用車坪換建坪利益有多大?既然政府已給容積獎勵,車位就該歸公有,但產權又劃給建商而非管委會,讓建商可以賣給住戶,然後你要叫住戶捐出來公用,不跟你拼命才怪,要追的應該是為何給了容積獎勵卻把獎勵車位任由建商買賣,而非收歸公有,找住戶或管委會的麻煩,有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