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民視 訪問台北市政府 請教獎勵停車需不需要提供民眾使用

有一段 是台北市政府的官員說 獎勵停車賣給地上的住戶也合法

只要有維持停車位的使用就可以

昨天晚上的民視 今天看就被剪掉了 請問有人錄到八

我聽到真是絕得不可思議
realeric wrote:
有一段 是台北市政府...(恕刪)

這本來就是合法的,請看營建署的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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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 84 年 10 月 3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
相關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59-2 條
要 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適用疑義」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為鼓勵建築物增
     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適用疑義」會議紀錄,請查照。


附  件:會議紀錄
     結論:
     一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增設之停車空間
       ,揆其意旨係為增加停車位之供給,協助解決停車問題,有別於依同
       編第五十九條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是授權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應與所有權問題無涉。又所有權之
       形式可為獨立所有,亦可持分所有,涉屬地政法令登記規定權責,要
       不違反停車用途即非建築法令規範之範疇。
     二 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
       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
       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
       屬供公眾使用。

     三 建築物附設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以外之停車空間管理與
       產權登記,查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四
       七六二號函已有明文,得不受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80)內營字第八
       ○七一三三七號函之限制。
     四 為鼓勵增設停車空間、維護購置所有權人之權益、且提高其使用效益
       ,並維護公共安全,依前揭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設置之鼓勵
       增設停車空間,應由起造人於出售或約定使用前擬具其使用管理計畫
       ,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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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又於今年廢止上述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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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公告,廢止「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令:
內政部100.6.30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函

廢止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三日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四五○號函(如附件)有關建築物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之解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生效。但於生效日前已受理且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之都市更新案,不在此限。

部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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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不溯既往,100年7月2日之後送件的建照申請案才開始受到規範.....
這個解釋令我知道

新聞轉播的時候可沒有說 廢止適用這件事情

不是100 年前送的建照 開設 收費停車是在 開心酸的就是了
還有 約定使用跟排除公眾使用也是兩回事情

這些人不送監察院 彈劾怎麼可以
然後,帝寶之類的住戶就可以長期使用車位,門口警衛永遠舉著[車位已滿,明日請早]
那個應該是建商要繳給政府回饋金,或者住戶去跟建商退公設房款
怎麼變這樣?
動作真快!
視政府還真配合 1班小老百姓就是限縮解釋 撲克臉 下跪都不理你

建商就是 老鴇臉

說好的行政革新呢


realeric wrote:
有一段 是台北市政府...(恕刪)
realeric wrote:
這個解釋令我知道 新...(恕刪)

新聞報導有時看看就好不必太認真.......

不過現有使用中獎勵車位沒有開放停車是沒問題的,因為今年7月2日才公告廢止之前的解釋令,而建照通常在開工前好幾年就申請了,甚至文中還明載都更案只要送件核准的也不在此限,因此要有完全符合「供公眾停車的獎勵車位」出現......大概要好幾年之後!

其實會有這亂象出現,純粹是立法不切實際,獎勵停車位既然換了容積就不應該讓建商獨立銷售,所有權打散了要如何供公眾停車?也因此不具有供公眾停車可操作性,主管單位才會做出所有權人也是公眾之一的解釋令來解套。

7月2日之後的建照,建管單位在核准獎勵車位時有比較嚴格的標準,主要在供公眾停車可操作性上來限制,也就是獎勵車位必須有獨立車道出入口,有收費停車操作之可能性才會核准,如此一來小面積建案通常會被排除在外.........
TONY-17 wrote:
然後,帝寶之類的住戶...(恕刪)

帝寶獎勵車位是有開放收費停車的喔,對於守法的建商是該給予鼓勵!

帝寶基地大車位也多,一戶至少配4車位,而獎勵車位自成一區與住戶停車位分開,有獨立出入口,這是一個很典型具有供公眾停車條件的範例。
現有使用中獎勵車位沒有開放停車是沒問題
_____

是媽??

買賣沒問題 跟沒有開放式兩回事情

市政府應該 撤銷使用執照 再讓住戶去告建商
realeric wrote:
.....現有使用中獎勵車位沒有開放停車是沒問題......

是沒問題,除了內政部函令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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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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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在質詢時官員答覆並做成會議公報:


我不是說這樣是對的,但目前政府官員處理態度就是如此,
甚至民意代表跟建商結合,做球給官員答覆並做成有官方公信力的文書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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