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Sue wrote:換個角度來看,即便法條內有規定申報不實的處罰你又有什麼辦法知道對方申報不實?不知道法條內有沒有規定特定政府機關有定期抽檢的義務?(恕刪) 查資金....你買房要向銀行貸款吧..貸款要附權狀吧....這個就查得出價格了....如果全部用現金(有這種投資客嗎??),那滙款流向也查的出來....總之...除非你不跟銀行交往..不然有不少方法的...只看政府願不願做罷了....
HaHaSue wrote:這部份,當然有可以構成的可能但是拿到實際運作上來看除非法條內有創設其他誘因(例如檢舉獎金)不然恐怕還是得要跟稅法連結,政府才有動機去個案查調是否申報不實而且一般老百姓也沒那個權力去查人家帳戶換個角度來看,即便法條內有規定申報不實的處罰你又有什麼辦法知道對方申報不實?不知道法條內有沒有規定特定政府機關有定期抽檢的義務?沒有的話,這個法案就搞笑了 今天你成交價高了所得稅賣方今年就要申報了如果賣低了買方你未來的稅就多了 還要負長時間的價格風險其實登錄系統放在公務系統很好啦第一 銀行如果亂放 就會有背信罪第二 詐欺罪可能成立第三 偽造文書第四 意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都是公訴罪 不用舉發 檢察官就可發動搜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