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也覺得都市更新條例沒有存在的必要。當建物老舊需要處理時,建物所有權人自然會去想辦法。要嘛賣掉,要嘛整棟住戶找建商來談合建。都更某種程度上,就是擴大版的「合建案」。既然這樣,回歸合建協議,反而對原住戶保障還比較多,至少合建計畫書及分配利益什麼之類的,合建住戶還有權利可以跟建商談。如果走都更程序,就全部捏在建商手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