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狀〞求助法律達人: 法官新見解,仲介是見證人,不需負擔房屋瑕疵連帶責任


想退休的人 wrote:
我有問了律師,律師也...(恕刪)


法官的自由心證基本上也是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我了解你被契約內容欺騙的感受,因為我也被騙過,只是我沒有簽名!
遇到小人如果沒有謹慎些,吃虧的一定是自己!
我當初也是被仲介嗆鑽牛角尖,說我把房仲當傻瓜耍,還告上法院要我賠違約金!
結果事後證明原來是仲介在耍手段玩我,從頭到尾就把我當白癡耍!
只要沒簽名,到最後都沒事啦!

逍遙過路客 wrote:
整段來看你這邊就算到最高法院也無解,

我的求償金額63萬,只能打到二審,
無法再上訴了!

ake44029 wrote:
原屋主明知其房屋有漏水問題,卻於交易過程刻意隱瞞,可能構成詐欺,

我也有想用詐欺罪起訴屋主.

ake44029 wrote:
這邊引用的法條適用對象是「契約未成立時」的情形,
不能用在這個案例,

對,律師也跟我說不能用在這案子,只是我還是不太明白為什麼?這明明是締約過失!

ake44029 wrote:
單純的「見證」不足以做為連帶責任的基礎。


所以學會了,大家以後要將仲介見證人文字更改為"連帶保證人"



lilice wrote:
現在漏水的到底是5.6.7哪一樓..還是全部?

現在是發現5/6/7樓都有漏水問題,我才會這麼生氣!

realeric wrote:
你的訴之聲明可能就錯了

那可以指教應該以哪一條文訴之法律~ 因為我非法律科系

想退休的人 wrote:
所以學會了,大家以後要將仲介見證人文字更改為"連帶保證人"



仲介 = 居間者 = 見證人......並不等於連帶保證人

如果以後想將仲介見證人改為連帶保證人

我相信仲介寧願不做你生意也不會讓你改



房屋是屋主的

屋主怎麼使用,仲介並不會知道

所以內政部才會規定屋主要切結『現況說明書』

現況有糾紛

仲介只是居間協調的角色

如果協調不成

打官司的當事人也是買賣雙方

跟仲介根本就沒關係

除非...契據或文件上有瑕疵是屬於仲介的過錯



締約上過失跟 侵權行為很像 原則上沒有契約關西財用

不過也有例外
給鄉民一個建議

您買房真的需要仲介嗎?

還是需要律師,幫消費者審閱合約內容,保障您的權益
可憐!!

如果有上訴, 後續處理結果, 再請大大不吝分享經驗, 謝謝!!
詐欺罪有可能 不過還是委任律師給律師去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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