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條文將刪除
該草案包含多項「文林苑條款」,
.全面拉高都更同意門檻,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例由1/10提高到3/10或5/10;都更計劃同意比率由目前1/2到3/4不等,提高到2/3至9/10
.刪除「少數不同意合建協議的地主,都更實施者可申請主管機關徵收」規定
.都更計畫與權利變換計劃須一併報核,公開展覽期滿前所有人可無條件撤回同意書
.建物還沒拆遷完成前,都更案不得辦理預售
.由民間主導的都更案,若有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建物,應由雙方先協調,不成再由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最後才由司法機關裁判,才能由主管機關代為拆遷
.都更資料通知應一律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如內容屬於權利變換分配、補償金發放或建物拆遷等重要事項,通知未能送達時,準用《民事訴訟法》刊登公告
資料來源:內政部
想換房子就好好的賺錢,想賺都更财去影響到別人的土地,只能說自找的不值得同情。
是不是違憲?內政部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說明一切。
立法委員可以申請釋憲 但是條件限於行使職權 所聲請的標的有違憲疑慮 "修法未果"
意思就是 大法官認為"你自己都覺得違憲了 居然還要我來宣告違憲 立法委員諸公你們自己修法不就好了"
"倘憲法或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其有違憲疑義者,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始與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憲法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
這些不受理決定全都是基於"程序" 並沒有實質審理系爭"抽象條文"的合憲性
不懂的人可以不用再亂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