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白話翻譯:

「自己捅的蔞子自己清,別黑臉都叫林北出來當」
內政部長李鴻源先前召開記者會,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違憲條文將刪除

該草案包含多項「文林苑條款」,

.全面拉高都更同意門檻,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例由1/10提高到3/10或5/10;都更計劃同意比率由目前1/2到3/4不等,提高到2/3至9/10
.刪除「少數不同意合建協議的地主,都更實施者可申請主管機關徵收」規定
.都更計畫與權利變換計劃須一併報核,公開展覽期滿前所有人可無條件撤回同意書
.建物還沒拆遷完成前,都更案不得辦理預售
.由民間主導的都更案,若有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建物,應由雙方先協調,不成再由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最後才由司法機關裁判,才能由主管機關代為拆遷
.都更資料通知應一律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如內容屬於權利變換分配、補償金發放或建物拆遷等重要事項,通知未能送達時,準用《民事訴訟法》刊登公告
資料來源:內政部

想換房子就好好的賺錢,想賺都更财去影響到別人的土地,只能說自找的不值得同情。

是不是違憲?內政部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說明一切。
雖然我對王家人沒什麼好印象
但是大法官不受理不等於拆王家不違憲
行政機關執法不是不違法就行了.還要有人文關懷及同理心

大法官解釋的標的是規範審查-就是審查法律有無違憲而不是對具體事件作判斷
以前台北市曾因為里長選舉改期也提出釋憲被駁回..認為應該循行政爭訟程序..
cazando wrote:
你也很好笑耶
不受理不能解釋為沒有違憲,難道要解釋成違憲嗎?
在大法官說他違憲之前他就是沒有違憲很難懂嗎?


大法官是說他按規定
沒有義務來回答
所以他"拒答"
拒答表示他"沒說"到底是否違憲
並不能說拒答表示答案是否...
這樣的邏輯應該比較正確吧

-------------------------

此外在大法官說他違憲之前就是沒違憲這種二分法也怪怪的
就好像法官在宣判有罪之前,所有人都是無罪的
既然所有人都是無罪的
那都應該當庭"無罪開釋"不是嗎?
因此除了有罪、無罪外,應當還有個"犯罪嫌疑人"的分類才對
元po如果不了解 應該了解過後再來
那兩件釋憲案不是王家人聲請
立法委員聲請的對王家人應該要申請的不產生效力
立法委員聲請的標的是法律 王家人聲請的標的是判決
看的清楚差異在哪裡了嗎?

簡單來說 大法官覺得立法委員應該自己修法 而不是把問題丟給大法官
ken9028 wrote:
明明是大法官把球踢回立法院,
要立法委員提修正案,沒過才可提釋憲

大法官不這個意思啦!

白話文實際的意思是:
法律是你們這些立法委員寫的,
大法官也只能依照你們寫出的法律做出解釋,
立法委員是立法者,又不是受害者,
立委自認法條有問題應該由立委修法,是立法院內部立法決議的問題,
未經過立法決議的程序,某立委卻把自己看不爽的法案丟給大法官,要解釋個屁!
難不成立院投票輸了的那一方,把無法通過的法案,全都丟給大法官解決?
這些立委根本就是在作秀! 大法官當然不受理!

(簡單點,就是你講的意思)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惟查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參照),及提議與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之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修正法律或憲法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憲法或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其有違憲疑義者,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始與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憲法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六九次、第一二九八次及第一三四三次會議對會台字第七八一七號、第八二九三號及第八七三二號案件之不受理決議參照)。而系爭條例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聲請人固非議決通過該法律之該屆立法委員,惟如確信系爭條例有違憲疑義,亦應於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修法權限而未果後,始得提出聲請釋憲,方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範意旨。

立法委員可以申請釋憲 但是條件限於行使職權 所聲請的標的有違憲疑慮 "修法未果"
意思就是 大法官認為"你自己都覺得違憲了 居然還要我來宣告違憲 立法委員諸公你們自己修法不就好了"

"倘憲法或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其有違憲疑義者,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始與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憲法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

這些不受理決定全都是基於"程序" 並沒有實質審理系爭"抽象條文"的合憲性
不懂的人可以不用再亂扯了
319黑槍客 wrote:
雖然我對王家人沒什麼好印象
但是大法官不受理不等於拆王家不違憲

基本上,必須要大法官說是違憲,拆王家才算是違憲!
既然大法官"沒說"拆王家是違憲,就代表目前拆王家並不違憲。

王家自稱是受害人,都沒申請大法官解釋了!
在大法官尚未收到受理文件,並說拆王家是違憲之前,拆王家本來就不違憲!


要不然,依照你的邏輯,大法官並沒有對你打字、尿尿、吃飯是否違憲的行為做出解釋...
我也可以說你在01上打字,不等於不違憲,
你在家裡尿尿,不等於不違憲! 你在家裡吃飯,不等於不違憲!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基本上,必須要大法官說是違憲,拆王家才算是違憲!
既然大法官"沒說"拆王家是違憲,就代表目前拆王家並不違憲。...(恕刪)



正解!!!

一堆人 法治觀念落後的讓人以為在第三世界的國家

看到"法"就起乩!!!

乾脆以後讓導演和學生來釋憲好了!!!
我們台灣可是民粹治國呢.你沒看到現在還卡在這裡

政府一有動作就被說官商勾結.圖利建商.草奸人命
連法院判決都被民粹否決,真不知立法是用來做什麼的?

有個得獎的導演,每天閒閒的PO一堆文上FB,企圖用他的影響力
扭曲都更原意

連受教育的導演都跟著民粹起舞,普羅百姓也不為過啦

這案子可是:

1.多數同意
2.法院判拆
3.市府執行

但短期內是不會有動作的,因為這些不知努力為生活賺錢的人
還天天待在王家的土地上替他們守護這塊地呢!!

反對者只想到王家,但其它同意住戶,大家也把他們妖魔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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