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持分遭建商綁住地上使用權

第一:花錢請律師,而且是對處理土地熟的律師,代書沒辦法跟建商玩。
第二:設定抵押土地給第三人,至於金額就得看您的土地價值,基本上是越高越好,例如您認為土地價值的150%,而且必須得做金流。
第三:預告登記買賣。


其他方法都無解了,來不及了,當初您遇到建商要跟您談價錢時,就應該立刻請律師研究相關抵制辦法,例如最假扣押或是假處分,擔心花律師費,到時就會了更大。

iiisuck wrote:
第二:設定抵押土地給第三人,至於金額就得看您的土地價值,基本上是越高越好,例如您認為土地價值的150%,而且必須得做金流。


在網路上有看過類似文章,建議方法就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或許建商會知難而退。
to hsm16800兄:

先前有簽訂分割協議書,是否有明確載明標示及分割方式,及當時所有繼承人的同意並全體蓋章?有的話沒問題!
照你提供的資訊也就是說!現在謄本上面除了有你舅舅的名字之外,還有其兄弟姊妹也在上面~只是當時沒做共有型態變更!
現在要做的事是,先將公同共有座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如要均分就君分,只要登記在舅舅名下就登記在舅舅明下!這樣公同共有關係就消滅!就單獨取得持分,接下來~做私人設定抵押(要真的有債權債務流向)然後贈與一些持分給幾個人,贈與這動作要在收到存證通知主張優購後馬上送稅捐及地政辦申報及登記,越快越好!主要讓它們提存錯誤及義務人人數錯誤!!對方必須重新發動法律程序~~達到拖延的效果!
當然設定私人抵押不影響土地法34-1多數決處分移轉之登記~但是抵押權仍然存在~~這也是他們要步要發動的考量點!將來要塗銷抵押權勢必要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書才能塗銷~
更進階的做法,聲請假處分~做限制登記!!
限制登記除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以外,禁止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
但預告登記沒用~~就算有預告登記在,用34-1還是能過戶!且謄本上清的一乾二淨!34-1執行要點就已規定很明確!

再者,對方買共有人的持分,依法必須要通知其他共有人,如果你沒收到通知信可以告它們回復原狀低!!因為你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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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說明,公同共有物為何無法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法源在民法827.828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也就是土地法34-1有規定就依土地法34-1多數決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同共有並無各別的應有部分,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若未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所設定的抵押權,不生效力!!
樓主可能搞錯了,
公同共有沒有所謂的持份。
公同共有沒有全部共有人的同意不可能被設定地上權。
謝謝各位版大的釋疑
我先一個個看完 再請教 非常謝謝大家
我想回這位版大
我家擁有的地 不與建商合建 為什麼要稱為釘子戶
雖然是與其他人家共有
但那還是我們的地阿

現在我希望可以強制切割出來 要蓋他們自己去蓋就好啦

我們家的地 一直都是給鄰居老人家種農作物
我們開心阿

希望你有點同理心
你的地被建商用法律對付時 你也能笑得出來嗎?

68財帛 wrote:
樓主可能搞錯了,公同...(恕刪)


to 68財帛兄:

公同共有是沒有所謂的持分,但有所謂的潛在應繼分。

公同共有就算沒有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也絕對能依土地法34-1規定多數決設定地上權!

就民法828條第三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外即是指特別法!而土地法這就是特別法!

土地法34-1第五項說: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所以用多數決方式設定地上權全部是無庸置疑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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