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房屋非為下之袋地。因尚共同持有藍色框框。共同持有之藍色框框若之前契約有協議指定區域,使A無出路,A之房屋方可向法院打下面之官司.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