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1227 wrote:
總覺得台灣現在的房市...(恕刪)
想太多大陸人來買
去這一棟樓看你就知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2979228&p=42#50034928
台灣人多好野
是我們自己賺不到錢不要抱怨
套一句張忠謀2008年的話
記者說台北市個人5萬月入以下是中低收入戶
張董說25萬以下都是吧

herblee wrote:
系爭南港區玉成段四小段八七四地號土地,雖曾報准徵收作為學校用地使用,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自始迄今均劃定為住宅區,未曾變更為學校用地
這個就是說,都市計畫本來就是住宅區,換言之未變更過,他們只是買下住宅區來當學校使用。
herblee wrote:
八十七年,景文工商專校以申請改制技術 學院為由,向教育部職教司提出新店安坑段山 坡地變更為文教用地。該校地實際使用所需面 積十公頃,景文董事長張萬利家族卻疑似以挾 帶闖關方式,一舉提報二十一公頃山坡地。
至於景文,在台北縣不在台北市。
還有,你舉的兩個例子都是私立學校,跟你原文說的差很大。
herblee wrote:
在台北市,則是把機關學校用地, 改變地目轉售給建商, 例子非常多
根本就不是台北市政府的土地轉售給建商!
還有,你說明倫國小,問題是明倫國小目前還沒有賣也還沒變更,
那來的建商申請變更這回事?根本就謠言。
你後面舉的那些什麼寶湖國小,都屬於未設立的國小國中,
在重劃時取得的土地,現在沒有學生就不設立,改編為其他用途有何不可?
也沒有任何一塊賣出過。
以和平國小來說,它是拿來蓋世大運籃球館,
民權東六段的寶湖國小預定地也是,本來拿來當樹木銀行,現在拿來蓋網球中心,
向陽國小,目前當公園使用;新明國小,目前空地,北邊高中預定地放捷運工程機械.....
根本不是你說的「轉售予建商」蓋豪宅來賣。
所以說,你有偷換概念做出錯誤指控的狀況。
台北市唯一一間市立學校廢校轉其他用途的是中興國小,
目前作為市立運動中心使用。
小優尼斯 wrote:
想太多大陸人來買
去這一棟樓看你就知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2979228&p=42#50034928
台灣人多好野
是我們自己賺不到錢不要抱怨
套一句張忠謀2008年的話
記者說台北市個人5萬月入以下是中低收入戶
張董說25萬以下都是吧^++^
...(恕刪)
台灣人多好野?
台北市平均房價約為2053萬元,家戶所得為148萬 , 個人平均更只有男性96-女性73萬
月薪8萬-6萬, 很高吧!
對不起, 這樣買不起台北市2000萬的房子
2000萬的房子, 分20年攤還, 不算利息, 每個月要付8.3萬
但如果是瑞士或德國政府,保證你一定有房子可以住, 保證你的房東不能隨便漲價, 房租每次調漲不能超過10%, 租約至少2年
政府會定期公告租屋金行情表,所公告的金額一定是負擔的起的, 負擔超過月薪? 政府一定給你租屋津貼
房租超過公告租金20%,只是輕罪, 房東違法要被罰款
當約定租金超過"租金指數"的50%
(在過去商業判例,經常以100%為"超高"的標準)。
租金明顯不相稱於出租人的利益。
收取昂貴的租金應予監禁3年或以罰鍰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分長達10年(§291 刑法典)。
在德國,生活必需品違反標示價格,被認為是在犯罪,例如餐廳門口不標示商品價格,旅館不標價格,或不依照標示的價格收費,都是違法的
這在經濟犯罪法WiStrG 1954的§3,§4與配合的§16條文都有。
§ 3 Verstöße gegen die Preisregelung§3 違反價格體系
§ 4 Preisüberhöhung in einem Beruf oder Gewerbe抬高貿易或業務的價格
由於地方政府都會定期發佈房屋租金指數,所以租金也是屬於"定價法"的範圍
除此之外,防止昂貴的租金,在刑法§291也有相關條文。
在WiStrG 1954的§5也說明,何謂租金不合理。
在§7至§13 WiStrG 1954包含附加條款,則包括資產追回,即允許,對於非法獲得的差額,可予以沒入。
另外還有"價格監管"(PAngV)德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價法Preisauszeichnungsverordnung
§ 1 PAngG, § 8 Abs. 1 Nr. 9 EichG
視房屋為生活必需品,房價上漲是社會大眾每一個人的功勞, 利潤不能完全歸於私人
而這樣的住房政策已經執行100年了,那還一定要買自已的房子嗎?
而瑞士人月薪扣稅後還有15萬台幣
瑞士實施學徒制度, 在精密工業, 工具機,鐘錶, 養成很多熟練的工匠。
瑞士的義務教育只有九年,國中畢業後,超過2∕3的學生選擇職業教育。 他們在學校時期就到工廠建教合作,高中就開始工作,能領到薪水, 20多歲就已經工作了10年, 是個熟練的工匠
熟練的工匠,拿到的薪水不比大學的博士教授差
將來也不必背房貸,政府保證有房可住
瑞士有德語區,法語區,義語區,瑞士人從小就能說多國語言, 從來沒發生教育部說的,太早學英文會混淆母語學習的情況,反而有能力可以到國外工作。
瑞士有全歐最長的工時(每週42小時),只有三成國民就讀大學,沒有高學歷,卻擁有高所得、穩定的經濟成長率、和歐洲最低的失業率。
有錢又有技能, 有能力做他想要做的,不必擔心生活不能溫飽,他可以環遊世界,可以出國進修.....他的人生選擇就太多了
相比之下
台灣的孩子,20多歲,還在唸書, 也沒有工作經驗 ,畢業後只能領22k, 還要背房貸
又有人擔心銀行呆帳太多,會倒弊, 引發本土金融風暴,所以放任這些內外勾結,而不予重懲
那當初又為何要超貸? 再拉全民一起陪葬?
這如同怕女兒因強暴而嫁不出去,所以容忍暴行,把女兒嫁給強暴犯一樣鄉愿 !
房屋不是商品, 是生活必需品,要把房屋分成兩種
毫宅可以是商品,抽重稅, 賣給有錢人,有本事炒作,不要貸款, 騙外國人來進錢坑, 再付每年50萬的房屋稅給國庫,非常好!這樣政府抽的到稅金
平價住宅是生活必需品,不容許炒作。
房價要打回原形,非自用住宅,就以土地/房屋的重稅,增加房東持有成本,讓投機炒作無利可圖。
再以透明的公告租金指數,穩定房租,讓靠房租付貸款將會無利可圖, 逼迫非自用住宅釋出, 若降價法拍後沒人買, 由政府成立住房部, 以低價買進, 整理後出租,政府來當房東。
如果當年2000億的金融重建基金,不是直接溢注給銀行,同丟到水中。 而是買下銀行收回擔保法拍屋, 現在政府手上, 就有足夠的房產可以提供出租。
自用住宅還可以強迫儲蓄, 由月薪當中, 每月扣一筆錢,存進銀行儲蓄買房專戶,這個專戶因為有存款, 所以可以進行貸款, 銀行就不會有風險
德國的自用住宅的房貸利率, 永遠低於市場利率, 而且採取固定利率長期不變, 這樣可以抗衡金融市場的波動
政府能做的太多了! 可惜聞風不動, 只是放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