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例子可能只有你媽那間才能符合房地合一的自住,
但也要你媽和你爸也是設籍在同一間才行,
你和你老婆分開設籍兩間, 就可能兩間都不能算自住,
你必須要放棄一間才行~~
不然就是兩間要分隔六年賣, 原本住的賣掉再搬到第二間,
住六年後再賣~~
如果你媽把房子留給你, 那就要再另外住六年,
基本上這就是個累死一般百姓的法令~~
JIE661231 wrote:
非關本次減免,自用...(恕刪)
電車痴漢 wrote:
(三)自用住宅優惠
1.減免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