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的自住優惠減免需滿6年規定?

關於房地合一部分規定如下:
 (一)有關自用住宅優惠規定如下:
   1.夫或妻、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附上相關法條...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05130000


疑問: 不是很清楚"實際居住連續滿6 年"的定義?

If持有台中市A房並設籍六年,但是卻沒有實際居住於A房..而住於桃園市的B房
如此算符合資格嗎?仍有400萬的免稅額嗎?

政府要怎知道你真的有"實際"居住呢?。
是採用戶籍登記為準呢?還是會審視實際居住事實(水、電)做依據呢?



以上 謝謝!
我也想請問一下, 夫 "或" 妻 及未成年子女, 這樣到底排列組合要怎麼算,
到底一個小家庭(夫+妻+一個未成年小孩)這樣是可以有一棟(夫+妻同一戶籍)? 兩棟(夫設籍一棟, 另一棟為妻+未成年子女)?
都可以算自用住宅呢?

另外又假設我有兩個小孩了, 那這樣可以 "夫+未成年子女No.1" 一棟, 然後 "妻+未成年子女No.2" 又一棟嗎?

上個月問代書, 代書說只能有一棟因為要夫+妻一起, 可是現在條文又寫夫 "或" 妻,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到底自用住宅的定義明年開始要怎麼解讀呢?

另外如果我買房子給我父母住, 房子在我名下, 但是我父母親設籍在裡面, 這樣還算自用住宅嗎? 謝謝.

m9221025 wrote:
我也想請問一下, 夫...(恕刪)


我也想要知道。到底實際可以有幾戶可以優惠啊!
遊戲規則很明白,就看未來國稅局的落實
1.夫+妻+(家中所有未成年子女)必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滿六年
2.只要你全家大小都能符合第一項,滿六年就可售出該戶,一生可以n次
3.國稅局查稅如果不落實,就會造成嚴重的漏稅缺口,因為投資客也會只設籍不居住,
如何落實?只要你賣屋時,看屋的買方或仲介都很清楚,提供個檢舉獎金,就一網打盡了,
被查到故意逃稅,是要罰2倍,所以要評估日後國稅局到底有沒有落實
不管你有幾戶,夫妻不可分開設籍,一定要符合(夫+妻+未成年子女),
所以如果稅金太重或學區考量,是有可能出現假離婚的歪風
m9221025 wrote:
外如果我買房子給我父母住, 房子在我名下, 但是我父母親設籍在裡面, 這樣還算自用住宅嗎?

現在的規定是夫妻、未成年子女要在同個戶籍下,多的房子,如果直系血親(旁系,如兄弟姊妹就不行),如父母、成年子女掛有戶籍,也算是自用住宅
至於「自用住宅」的定義,則需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實際居住的事實
2.須在當地連續設籍滿6年
3.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所有權人持有時間要滿6年

房地合一稅對自用住宅的定義是一定要本人,即使成年的直系親屬也無法代替,換句話說,本人六年內可免稅一屋,
如果全家直系大小成年的都算進來,那公公婆婆爺爺奶奶成年的大孫小孫加一加,可以一年免稅十幾屋了

請問
若夫及妻是分居而名下各有一間自住,哪間適用自住的定義?還是兩間都不算?(那這兩夫妻到底算住哪裡啊?)


完全霧煞煞啊

BAGGI0 wrote:
請問若夫及妻是分居...(恕刪)

如果兩間房子都是2015元旦後取得,夫妻分別設籍分居,這兩間房子都不能符合房地合一中的自住條件
平均地權、土增稅的子法都有提到自用住宅的定義

夫+妻+未成年子女,這3種人一定要包在一起,如果這3種人分開,稅務局一定要發函詢問納稅義務人,哪一間才是自用住宅

至於是設籍、還是實際居住,這只能採登記制,所以才會有戶籍跟通訊地這2種說法

自用住宅的部分,則是稅務人員必須實際到場勘查,是不是沒有營業或出租

所以,之後自用住宅要買6年才能享用免稅額400萬,閉鎖期就是6年,對於投機行為會有一定的嚇阻作用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