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地合一部分規定如下:
(一)有關自用住宅優惠規定如下:
1.夫或妻、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附上相關法條...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05130000
疑問: 不是很清楚"實際居住連續滿6 年"的定義?
If持有台中市A房並設籍六年,但是卻沒有實際居住於A房..而住於桃園市的B房
如此算符合資格嗎?仍有400萬的免稅額嗎?
政府要怎知道你真的有"實際"居住呢?。
是採用戶籍登記為準呢?還是會審視實際居住事實(水、電)做依據呢?
以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