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鍵盤高手真的讓我大笑了


針對樓主的問題大概回覆一下

1.遺產稅的免稅額1200萬,還有喪葬費、配偶扣除額、子女扣除額.....
房地產是用公告現值計算,不是市價
所以以清單來說應該是課不到遺產稅

2.配偶和子女的應繼分是一樣的

3.代書辦理繼承登記的費用大約是2萬多(視辦理情況而定)
沒有某位網友說的一萬元那麼離譜,除非只辦申報,不辦過戶

4.你們三兄弟可以和後母商量討論
如果她能願意用一筆金額(比繼承持分少)解決
那就沒有應繼分的問題,直接用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辦理

如果她不願意,就照法規辦理(1/4繼承持分),辦完後劃清界線
不論這位後母的為人和評價如何
法律所規定的保障是無法避免的

假設你們讓她覺得權益受損
她堅持不蓋章
你們也一樣無法繼承
遺產卡住都無法動彈
這樣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ps.曾任代書路過
justin2362 wrote:
一堆鍵盤高手真的讓我...(恕刪)


謝謝幫忙及回覆。會好好溝通的。
你好,我提出個大概給你參考:
1.遺產免稅額部分是1200萬沒錯。
2.有網友回覆配偶先拿一半,但那不是遺產分配,那個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只要夫妻婚姻關係消滅,就可以請求。但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2.1:夫妻關係消滅大致上有3種:1.離婚 2.配偶死亡 3.改定夫妻財產制。(其實有6種,還有婚姻撤銷、婚姻無效、婚姻視為消滅,但比較常見的我列出的3種)
2.2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2點要注意。1.只有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有償收入才可以請求(亦即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2.沒有民法1030-1的情況。
3.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其順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順位,所以這部分要注意的地方是,相同順位分配的是遺產喔,所以在計算可分配的遺產時,如果存活的配偶有要求要先分一半(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就要先給她後,剩餘的才是遺產,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綜上,先不管遺產稅,我舉例來說明你家的分配狀況:
假設您父親過世後的所有財產總數為1100萬,因您說是後母,就先假設他與您父親結婚2年,假設您父親過世前2年工作或投資所賺的錢有200萬,亦即後母所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只有這200萬(婚後財產)的一半,也就是100萬,1100-100=1000(萬),那剩下的1千萬才是遺產,也才可以做遺產分配,再依照民法1138跟1144的規定1000萬由你們兄弟跟後母均分,每人四分之一,亦即250萬。
所以後母拿350萬(加上剩餘財產分配的100萬),你們兄弟3人一人250萬。
你可以按照這樣的例子去想你父親的遺產要如何分配。
還有問題歡迎提出。
PS:依據版大所PO,似乎後母...令人不悅,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照1030-1第2項,如果後母對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增加或減少,並無幫助,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的,但是這在舉證上或說明上比較難,所以別放在心上,除非要撕破臉,但其實那不合效益,倒不如依照法律規定,趕緊分配完,以後不要理會她就好了~

vincentlu1973 wrote:
你好,我提出個大概給...(恕刪)


大大的回復真是專業啊

vincentlu1973 wrote:
你好,我提出個大概...(恕刪)你好,我提出個大概給你參考:
1.遺產免稅額部分是1200萬沒錯。
2.有網友回覆配偶先拿一半,但那不是遺產分配,那個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只要夫妻婚姻關係消滅,就可以請求。但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2.1:夫妻關係消滅大致上有3種:1.離婚 2.配偶死亡 3.改定夫妻財產制。(其實有6種,還有婚姻撤銷、婚姻無效、婚姻視為消滅,但比較常見的我列出的3種)
2.2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2點要注意。1.只有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有償收入才可以請求(亦即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2.沒有民法1030-1的情況。
3.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其順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順位,所以這部分要注意的地方是,相同順位分配的是遺產喔,所以在計算可分配的遺產時,如果存活的配偶有要求要先分一半(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就要先給她後,剩餘的才是遺產,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綜上,先不管遺產稅,我舉例來說明你家的分配狀況:
假設您父親過世後的所有財產總數為1100萬,因您說是後母,就先假設他與您父親結婚2年,假設您父親過世前2年工作或投資所賺的錢有200萬,亦即後母所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只有這200萬(婚後財產)的一半,也就是100萬,1100-100=1000(萬),那剩下的1千萬才是遺產,也才可以做遺產分配,再依照民法1138跟1144的規定1000萬由你們兄弟跟後母均分,每人四分之一,亦即250萬。
所以後母拿350萬(加上剩餘財產分配的100萬),你們兄弟3人一人250萬。
你可以按照這樣的例子去想你父親的遺產要如何分配。
還有問題歡迎提出。


大大寫得很完整清楚專業


vincentlu1973 wrote:
你好,我提出個大概...(恕刪)


這位大大 回答是正確的
我剛剛才幫家人辦完- 全程自辦
配偶沒有"自動"先拿一半 必須用法條另外上法院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平分" 之後再跟其他繼承人平分
我的case是祖母拿1/2 (拿到法院判決) 然後再跟其他叔伯姑姑分剩下的

do333 wrote:
我剛剛才幫家人辦完- 全程自辦
配偶沒有"自動"先拿一半 必須用法條另外上法院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平分" 之後再跟其他繼承人平分
我的case是祖母拿1/2 (拿到法院判決) 然後再跟其他叔伯姑姑分剩下的


辛苦了,跑法院大家都不願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其實除非你叔伯姑姑不願意,否則其實是不用上法院的,因為法條規定的很明白,可以先用講的來請求,如果他們願意,其實可以自行分配就好了,會上法院,應該是他們不願意,所以才要上法院。
你這case看來,你是晚輩,只怕...應該是看不下去才會到法院去吧我猜。唉~辛苦你了~這樣做對晚輩而言,是有壓力的。
可以請教一下嗎?若父親當初有立遺囑優先給子女或某個子女,也必須先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平分"後才能算嗎?
比如說,父親有立遺囑交待房屋或土地是給大兒子、二身子,身故後大兒子二兒子不能直接取得,還要先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平分"後才可以嗎?
如果是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房子或土地一定可以依照遺囑保留給所要給的人呢?謝謝
簡單回應一下scfmailkimo的問題:
1.必須先扣掉,因為遺囑分配的是遺產,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是遺產,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發生的原因是配偶死亡的話,則是扣掉之後剩下的才是遺產,所以當然是先扣掉後才是遺囑所能分配的。甚至遺囑關於特留份的部分,若有侵害到,該部分都無效了,更何況對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2.老實說,沒有。但是似乎可用信託的方式,但信託這一塊我沒研究過,故不敢亂講,以免誤導。
3.賭,賭母親不知道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請求;賭母親疼愛你們,所以願意把房子土地都給你們而不說話。
4.依據民法1030-1第3項,除非配偶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等到2年或5年的消滅時效過了,才可以提出抗辯,再不然就要回到第2項的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但這必須上法院打官司了,你就必須舉證母親對父親的財產增加沒有貢獻,但這很難,跟母親也會撕破臉導致家庭關係失和。
我以實際在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地政事務所跑過1030-1的經驗,補充一下:
遺產的1030-1差額分配,有一點就是,造成婚姻消滅的一方,也是過世的一方,必須資產大於在世的配偶,才可以執行差額分配,不然還是得依照標準的遺產稅流程去繳稅。當初會有這一點,是在於保護弱勢的一方婚姻配偶

如果拿房子做1030-1,可以不用繳印花稅(這在地政事務所繳,但千萬別繳!不然就算你找上賦稅署,也沒人會理你!地方稅務局至今還欠我這筆錢,所以別問我為什麼知道!),要先到地方稅務局,做房屋土地的增值稅的免課徵,才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差額的轉移,國稅局會給你一年的時間去做,做完後,把所有單據給國稅局承辦人,補繳不足的遺產稅,就可以解除遺產的鎖定

至於前面一直在堅持配偶可以無條件直接拿走所有遺產的一半的,你們的謠言可以消停了吧!別搞不懂1030-1,亂放謠言,搞到當初我都不知該怎麼跟別人解釋我在做什麼

除非有什麼負債之類有的沒的,不然自己跑完遺產稅申報的程序,真的不難。是否需要代書幫忙,你可以考量。無論如何,依法該給人家的給足給滿,之後要各走誰的路,那都是兩家子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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