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因為我父親突然離世。
身後事都已經幫我父親安頓好了。
但因為遺產問題有些事情想要請教一下
先說明家族成員
1.後媽(我父親後娶的,跟我家人親戚完全無來往)
2.三個兄弟
遺產清單部分包括有
1.定存現金約200多萬
2.房屋兩棟(粗估合計1100萬左右)
3.土地(房屋的土地)
4.股票(粗估約400-500萬)
5.勞退休金(週一才會去勞保局查,約一百多萬)
6.汽車一部(04年休旅車沒什麼價值)
以上是概述
那位後媽從未有照顧我們三兄弟的事實。簡單來講就是,她跟我們完全沒有來往。親戚部分也是沒跟她往來。因為她個人的因素跟我們家族完全相處不來。(後事全是我們三兄弟在處理,圓滿後隔天馬上就約我們兄弟要分產)
我們三兄弟有達成共識,就與後媽做切割,法律上該屬於她的不會少給她。(我們三兄弟打算將父親留的遺產開聯名戶。等以後再處理)
問題開始
1.遺產稅課徵是1200萬免稅額。
這樣我爸遺產會課徵到遺產稅嗎?
(週一會去稅徵機關查看看)
2.股票部分也是週一會去找證卷商處理
3.現金部分就沒什麼差異,到時候統計
4.勞退部分也是週一才會去勞保局問餘額
所以主要想要問的問題就是
房屋及土地課徵遺產稅是以公告現值計算還是市價呢?
找代書處理相關遺產分配費用會很高嗎?
感謝各位
inurry wrote:
感謝回應。大概得到解...(恕刪)
你查的法律沒有錯,
因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因此不在順序繼承人之中。(民法第1138條)
又按民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及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所以原則上後母與你們兄弟三人,4均分.
(題外話,後母與你爸有做結婚登記嗎?還是說僅是同居人?)
但後母可能可以先爭取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先分一半,然後再與其他子女均分剩下的那一半(這部分才算遺產)。
後母對於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知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問金。
那麼是否會繳到遺產稅?
請參照你現有狀況,將目前將各項免稅額加進來, 計算看看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6/4771386721179427057?tagCode=
如有錯誤,再請修正.
傑瑞的旅遊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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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0083 wrote:
辦理繼承其實不難,尤其是你這種只有四個繼承人財產又不多的很簡單,給代書辦大約收一萬上下,
網路查一下要什麼資料,自己送件,
抱歉,請問這位大大是地政士嗎?我沒有惡意,您提供樓主建議是很有善心,
但如若您本身不是地政士,個人以為實不應提代書收費多少$,
因為地政士也是要繳稅的,以繼承案件來說您說的費用明顯偏低,有可能會造成樓主找不到代書協助,
倒是您提到的樓主自己辦,不失為一個很好的方式,不過,若是只有兄弟三人(都是自己人),
自己辦的困難度比較低,若還有卡到後媽(若後媽有和父親登記結婚)就比較不適合,
畢竟有時候有些事情在(溝通)的時候,有個有經驗的第三人協助溝通會事半功倍,有時候可能可以化解一些不必要的爭執,
不然大家以為代書只是寫寫字跑跑腿就搞定啦?
希望樓主早日且順利完成此事,讓令尊放心走向下一段旅程。
南無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