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管理公司的車位及清潔費糾紛

機車停車格,是共用空間,有些連汽車格也是(沒獨立權狀,也沒附屬在建物權狀),每一格車格都是要向營建署劃分送審,劃分出來的車格,是全所有權人所有,也就是所謂的另一種法定停車格,此停車格不是你主張可以停就停的,是由停管會統一處理,有的是用抽籤,有的是用出租方式向住戶或向外人出租,停管會依開會結果的執行辦法執行,看你們的管理辦法而定,如果建圖沒這些格子,通通違法,依法取締。

如果抽到了,或承租到了機車格,那還是乖乖繳管理費。

如果拿不出會議紀錄和管理辦法,那你就可以主張,只要有權狀的人(就是所有權人,不是住戶),都可以自由使用,管理員不能干涉。

仲介,有時會騙人,一切依法行政才是對的,仲介的承諾,也必須出示管理辦法和會議紀錄才可信,不然大多數是騙人的。

simona1500 wrote:
機車停車格,是共用...(恕刪)


你說的沒錯,建圖上有畫這些格子,也明確載明這是所有權人的共用空間(包含我),但目前就是單方面的禁止某部分所有人(車位所有人)不得使用,這樣是否合法? 還是只能交由法院判定?

另外一個問題,我看圖上管委會將這些同時屬於車位所有人的共用機車停車空間隔離後改建為僅有住戶能使用的娛樂室,是否需要我同意? 還是管委會決定就好了? 因為照理說那個共用空間我也有份。

手機先生 wrote:
請問一下

目前的大樓車位不是都與房子綁在一起
要有該社區房子
才能有車位?

怎麼會有獨立的?



我家目前也是建物一張權狀,汽車位一張權狀,完全獨立的兩張權狀

應該很多大樓也是這樣吧
請對方拿出停車場管理辦法,再依管理辦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拿不出會議紀錄(所有權人法定出席數和法定簽名成立數之名冊)和管理辦法,(一定要2個都要有,管理辦法才能成立),如果拿不出來,或只拿出管理辦法沒拿出會議記錄,那你就可以主張所有權人自由使用,如對方還是刁難,可申請發調解單給停管會,依法調解(先不用上法院),贏定了。

如果都有,看辦法而定,多久抽籤一次,有無公告,如拿不出公告,或根本沒抽籤(一定有會議紀錄和名冊),你也贏定。

至於公共空間挪作他用,建物圖在興建時都會標示,在不影響逃生前提下,都是合法,要去查(不管任何設施或空間,都以圖為主)。但是如果是建物蓋好後再私自隔間變更用途,而沒去營建署申請修正建物圖者(這不可能去申請,因為要過難度很高),都是違建,且違法,請電營建署或建物處檢舉違建,請他們來拆除。
andrew3688 wrote:
請問如果你是管理員...(恕刪)


他一進社區管理員就找他了

表示管理員有在看監視器

一清二楚!!

再來他車位是在台北市 社區是要用專用垃圾袋的

除非社區是委外給廠商 那用的也是透明的

很容易分辨


總之 保全肯定有在注意他 這是很明顯的!!

smarthenyi wrote:
大家好首次發文如有...(恕刪)


1.記者

2.民代

3.兄弟

4.親征

請選擇:

smarthenyi wrote:
而且我看測量圖連他們住戶在b1的娛樂廳都是蓋在共用停車空間上...(恕刪)


違建、拍照去舉發,讓他們頭痛。
James
怎麼可能機車車位有權狀,

頂多你的汽車車位有標注公共空間分攤比例,但那也是屬於"車道",並不是有公共空間比例,就有機車車位。

機車車位,看是否有分管契約書,才會註明那格車位屬於你的。也應要繳管理費。

若這是區真的有畫機車車位權狀,那也就沒有問題了。
管委會應讓要跟只有車位的人加收公共電費,不然電燈錢,電梯的電費等等的錢,多只算在住戶的大公裏面,太不公平了,要讓使用者付費才對.
記的在住戶大會時要提出來.

小毛3822 wrote:
管委會應讓要跟只有...(恕刪)


我大樓車位有另外一筆管理費...
你說的這些以車位部分應該是在該筆管理費的使用範圍
跟房屋的管理費是分開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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