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提前結清,塗銷問題

lawtaipei wrote:
而且這種狀況也不是不能解決,解決方法是knowhaw。
若債權人受讓持分,這時候才是其他鄉民所說的麻煩事。
海洋裡有兇惡的鯊魚,也有吃鯊魚的虎鯨,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樓主已說 "去年他的1/3 部分又去跟私人當鋪借貸還不出,現在吵著要賣房子"。這才是最大的問題,私人當鋪絕對不是 "一般消費者",後續會怎樣,猜都猜的到。私人當鋪不是吃素的,是先收抵押品,簽本票,放高利,才借錢的。人家敢收當(收抵押),早就 know how 法律上下一步棋要怎麼走了。

樓主在第八樓就寫了 "1/3 部分又去跟私人當鋪借貸",沒漏看,又看懂的就知道,大事不妙了。現在才談 Know how ? 太晚。方法就 "破財消災" 啊。

看你 copy 照貼,有沒辦法提出 "不破財又消災" 的好方法 ?
omniyeh wrote:
看你 copy 照貼,有沒辦法提出 "不破財又消災" 的好方法 ?


你先解釋什麼是不破財又消災?干我闢室?
並不是看過以前的案例,就以為樓主面臨一樣的情形。
當鋪的權益,自有法律保障,總不能錢借出去拿不回來吧?
樓主在法律上的權益就是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無論經由何種法律途徑解決紛爭,真的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你認為的問題,其實都不是什麼問題。
lawtaipei wrote:
並不是看過以前的案例,就以為樓主面臨一樣的情形。
當鋪的權益,自有法律保障,總不能錢借出去拿不回來吧?
樓主在法律上的權益就是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無論經由何種法律途徑解決紛爭,真的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你到底看得懂看不懂 ? 貼出來的故事有沒有仔細看 ?

一天到晚只會貼一些詛咒人家的文,要不就打高空。真正有問題的實務,又看不出問題之所在。

看出問題的人鐵定大吃一驚,覺得沒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人,就是死一堆。法律就是不保障這種 "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後知後覺。
omniyeh wrote:
真正有問題的實務,又看不出問題之所在。


你認為的問題,其實都不是什麼問題。
lawtaipei wrote:
你認為的問題,其實都不是什麼問題。


隨你便。我本來就不是寫給你看的。我是告訴樓主事情的嚴重性,要趕快處理,要有破財消災心理準備。

你想用 "這不是什麼問題" 誤導樓主 ? 請你不要再害人了
這種小事,哪來的嚴重性?
一、樓主最原始的問題是,樓主已經清償全部貸款,也拿到清償證明了,可不可以不要辦理塗銷?
---------------------------當然可以不辦塗銷,專視個人需求而定。
二、樓主不辦塗銷的理由是,想要阻止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
---------------------------共有人向銀行詢問即可得知清償情形。理論上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本來就各自獨立。
三、就算當鋪對共有人有債權存在,從執行名義成立到債權獲得實現,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四、不要忽略土地法第34條之1。
五、其他都不是樓主提供的資訊,不回答假設問題。
lawtaipei wrote:
就算當鋪對共有人有債權存在,從執行名義成立到債權獲得實現,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不是就算,本來就已經是了。樓主寫那麼清楚,你之前不是漏看,就是忽略。




其他本來都無關緊要,就這一條,嚴重了,無妄之災上來敲門,時間跟沙漏一樣,不要以為可以放著用 "拖" 字訣。哪個 "外資" 會想來跟你共同持份到地老天荒 ? 就是搞後面再來的 "變價分割",這更好玩勒 ! 不要忽略民法第 824 條。前面的故事裏,都有解釋。

樓主發問以為可以用貸款等牽制人家,.... 明明這是做不到的。

難不成你天真的認定,沒什麼大驚小怪 ? 你天真的認定,樓主可以牽制人家,高枕無憂 ? 你天真的認定,當鋪沒辦法,當鋪看走眼,當鋪會自己會吞下去 ?

隨便你怎麼認定。請你不要再害人了,害了人,就是造孽。
lawtaipei wrote:
這種小事,哪來的嚴重性?
一、樓主最原始的問題是,樓主已經清償全部貸款,也拿到清償證明了,可不可以不要辦理塗銷?
---------------------------當然可以不辦塗銷,專視個人需求而定。
二、樓主不辦塗銷的理由是,想要阻止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
---------------------------共有人向銀行詢問即可得知清償情形。理論上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本來就各自獨立。
三、就算當鋪對共有人有債權存在,從執行名義成立到債權獲得實現,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四、不要忽略土地法第34條之1。
五、其他都不是樓主提供的資訊,不回答假設問題。



其實啦...原本前面想說的都說了..

畢竟光看原PO..

感覺就是在幻想他最好能不用付什麼代價就拿到房子.

想盡辦法去卡人家把房子換成錢的機會...

目的不就是想要人家便宜賣他

所以回他...............

愈回他會愈傷心的...

因為我不親向幫這種人...

打愈多愈................



旦這一篇.....


說真的..不塗銷..除非你馬上會在借..不然想不到太大的好

而且就現實來看..就算還有貸款..一樣都不影響買賣了..何況是只有一個設定

自欺欺人也不是這樣..拿著陰毛當令箭....


一個債權..從成立到拍賣..1年內就能走完..如果債務人沒有任何異議..半年內就結束了..

那..土地法第34條之1在很多情況下..只是個狗屎

舉個例吧...房子值900...1/3值300...旦共有人只借100......

問題是送法院時..利滾利後的債務是1000.........9出13歸...1出100歸的都有人敢借了...

反正法院判是1000萬的債務..進入拍賣..當鋪出面標了1000....

這時你很有勇氣的跳出來主張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承購權...

你有1000嗎??

你跟法官說因為某某某只借100...所以你想100萬買...你認為有人會理你嗎??

而當鋪的人就算標1000...事實上他的成本就是100....你講在多也一樣...100

1000對他而言只是個帳面數量...旦1000對共有人而言..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數字

而且這1000需要分其他共有人嗎??不需要..實際上就進法院轉一圈就回當鋪手中了

那...1/3不見了...就等變價分割吧...

反正房子只要拍超過300..當鋪就不賠...

旦房子只要拍低於900.................
依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利息計算方式,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一般借貸,依照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100萬元本金要滾到1000萬?機會不大。
持分不動產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市價300萬,法院委託鑑價300萬,當鋪用1000萬元投標?不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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