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所以在該條規定施行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均將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可有效阻斷投資客未來再利用先簽約後換約的手法進行預售屋炒作。
至於規定施行前已簽訂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因在簽約當時尚未定有限制換約轉售規定,而且禁止換約對買受人確為重大限制規定,不宜單純僅以行為管制視之。
投資客鬆一口氣?花敬群稱「預售屋換約禁令不溯及既往」被罵翻,內政部回應了
結論就是預售屋換約在施行前不罰,但在施行後有換約情形就會罰
(不論預售屋買賣在施行前或後,重點在罰換約行為)

奇葩了,紅色字是您的闡釋?和內政部的為何背離?內政部後來又再對內容又做了解釋囉!

去看看新聞更新資訊吧,內政部早已發文澄清,基於「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及財產權保障的法理,也就是不適用於施行日以前已簽訂契約的買受人,所以其在施行日後還是可以將契約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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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都已經說了,失業可換約,擺明了就是開後門,這不是打折什麼才是打折

不溯既往才是讓年輕人跟投資客一起陪葬
財務狀況並不豐裕還硬去買房,買了又想換約,自己就要承擔後果
預售屋換約不溯既往惹議 內政部:考量年輕購屋者
內政部說,換約轉售限制規定不溯及適用,修法絕不打折、不為投資客護航,未來將嚴格執行「不溯及、不打折、不護航」原則,政府擔起所有國人的最大利益,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規定不溯及適用,合理規範限制對象,才能有效達成抑制房市炒作。
內政部強調,調整溯及適用見解,主要是近期收到自住購買預售屋的年輕族群反映,目前財務狀況並不豐裕,工作與收入可能因未來經濟變化而發生變動,如果驟然全面限制契約換約轉售,將加諸經濟上更大的風險,與投資客一起陪葬並不公平。
https://tw.news.yahoo.com/%E9%A0%90%E5%94%AE%E5%B1%8B%E6%8F%9B%E7%B4%84%E4%B8%8D%E6%BA%AF%E6%97%A2%E5%BE%80%E6%83%B9%E8%AD%B0-%E5%85%A7%E6%94%BF%E9%83%A8-%E8%80%83%E9%87%8F%E5%B9%B4%E8%BC%95%E8%B3%BC%E5%B1%8B%E8%80%85-201000111.html

政府是保護「所有人」,不是保護「特定人」,修法前取得的契約可以轉讓,這是財產權保障的法理,其他理由你不認同也沒差,畢竟很多人說得好聽去批評「不溯及既往」原則,只是站在「特定人」角度而已

修法前說會溯及既往,修法後又冒出不溯及既往,明眼人都看的出來,很明顯就是保護「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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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過往簽約的人給予機會,且只有一次機會~~講的是"人",不是"屋"
不同人換一次約,用不同人頭一直換約,只要是立法前的都可以無限"人"換無限約,未來一定也會有爭議
花敬群表示,內部也針對這項議題討論許久,後來定調新法不溯及既往,他坦言,這個調整內心也很掙扎。
花敬群受訪表示,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是希望落實打炒房,但當初買預售屋的民眾,簽約時可能無法預期禁止換約規定,前面認定給寬一點,反而在子法訂定時可以嚴格一點,這是關後門,而不是在開後門。
花敬群指出,立法施行後,所有換約都要被禁止,對於過往簽約的人給予機會,且只有一次機會,而不是房子都能永遠持續自由自在換約,立法是打炒房,不是汙名化買預售屋的人,法的平衡性很重要,這是經過考慮後訂定出相關規定,希望落實打炒房,也避免無辜的人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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