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敬群證實「預售換約不溯及既往」網笑:秒變稀有絕版品 (連結)
政策規政策,不得罪財團與立委諸公們才是王道 ...?!
手上有預售屋的,真的變成稀有絕版品了。...
PTT (連結)
原本平均地權條例就是在制止房屋炒作,故以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來遏制並處罰該行為
既平均地權條例已三讀通過擇日施行,
預售屋購買與換約炒作若發生在施行前不罰合理.
但若預售屋購買行為在施行前,而換約炒作在施行後當然要處罰~因為法已訂立在此處
依照"代理"花部長所言預售屋在施行前就已刊登販售,是否也不受法之規範在施行後仍可以售於私法人
法規最終釋疑在司法院解釋,不是在無能沒有法律素養的昏官上.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13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62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365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215-215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446-45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解釋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
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三 行政機關就個別案件適用之法令所為之釋示,在其未成例之前,僅對
其處理之別案件有效,並無一般效力,不論其釋示對於法律有無出入
,其見解並無拘束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之效力。但如已成例或具
有一般性之行政釋示,依我國憲法特創之統一解釋制度,及統一法令
見解之精神,雖不相隸屬之司法機關亦不應排斥不用。但此類釋示難
免與法律偶有出入,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在其職
責範圍內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正確闡述之必要時,自得本於
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惟依吾國現行法制,仍須據
以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法層請司法院解釋,以資法令見解之統一,而免
發生歧異之結果,削減行政效能,損害司法威信及人民權益。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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