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敬群證實「預售換約不溯及既往」網笑:秒變稀有絕版品

有需要 現在去訂預售屋也來的及
除非連頭期款都沒有

若是你並非因為需要 而是認為價格太高不去買
那只能說 投機了 !
傻多:大家快下車,我來hold住。

😆
台灣就一堆官亂搞,代理內政部長期間就擅自做機關釋疑.
原本平均地權條例就是在制止房屋炒作,故以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來遏制並處罰該行為
既平均地權條例已三讀通過擇日施行,
預售屋購買與換約炒作若發生在施行前不罰合理.
但若預售屋購買行為在施行前,而換約炒作在施行後當然要處罰~因為法已訂立在此處
依照"代理"花部長所言預售屋在施行前就已刊登販售,是否也不受法之規範在施行後仍可以售於私法人
法規最終釋疑在司法院解釋,不是在無能沒有法律素養的昏官上.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13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62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365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215-215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446-45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解釋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
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三 行政機關就個別案件適用之法令所為之釋示,在其未成例之前,僅對
其處理之別案件有效,並無一般效力,不論其釋示對於法律有無出入
,其見解並無拘束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之效力。但如已成例或具
有一般性之行政釋示,依我國憲法特創之統一解釋制度,及統一法令
見解之精神,雖不相隸屬之司法機關亦不應排斥不用。但此類釋示難
免與法律偶有出入,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在其職
責範圍內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正確闡述之必要時,自得本於
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惟依吾國現行法制,仍須據
以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法層請司法院解釋,以資法令見解之統一,而免
發生歧異之結果,削減行政效能,損害司法威信及人民權益。
laettner
台灣最厲害的就是政策會轉彎,難怪大家都說打房是打假,執政者把台灣搞成這樣,相信報應很快就會來了。不過在報應來之前應該也已經賺飽了,債留子孫吧。
溯不溯及既往無所謂,本來是急著7月前要出脫的,現在只是可以延遲到交屋,確定不想貸款的,交屋前還是有壓力..不平轉或是賠錢賣,沒人接手還是得賠15%...7月後因為接手的人就被規範了,除非接手是要自住,不然投資客現在應該會避開預售屋。
現在就是測試目前仍持有預售屋合約者的口袋深度..然後自住的就要保佑這兩年可不要升息(雖然我是覺得不會升了),不然可能連自住的也會棄單...
han888 wrote:
確定不想貸款的,交屋前還是有壓力..不平轉或是賠錢賣,沒人接手還是得賠15%


不要到時要退屋, 還被建商卡東卡西的.

搞到賠錢又不爽.

有沒溯及既往,意義不大阿,
接手的一定會被限制住,
誰會想被賺一手後,不能套利當盤子阿
亮的發白
此言差矣,這裡魯套一堆都想加價買的,怎麼會不能套利啊。
你告訴我中華民國立法時哪條法律「溯及既往」啊。
ugogy
房地合一稅2.0就有啊! 施行前已購買的預售屋也適用要繳交高額房地合一稅
Jason1327
內文明明就寫新法上路(前)不溯及既往,新法開始施行前簽約買的當然能賣,施行後就不能賣了,這很正常啊!媒體有點過度解讀了吧。
Gamestar wrote:
誰會想被賺一手後,不能套利當盤子阿


那些套套們傻了.

別人都不知道套套們加價賣?

政府就是故意讓套套們覺得還有時間拖, 等條例一上路, 變成只有建商的房子賣得了, 套套依舊是套牢.

傻了才不快點跑.

花敬群一定是被本版「倒一半」「逃命潮」「乾脆去住北極」等標題嚇到說不溯及既往。不是啦!總是要演一下,給個方便,官才能繼續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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