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如何解讀路上的房地產小廣告

房地產投資的陷阱

先看一則新聞

鄰屋過界 女地主擅拆判2月
只有屋主有權拆除 婦喊冤:明明是違建
2008年11月21日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婦人曾謝秋桂三年前標得高雄縣澄清湖附近一處法拍屋後,因屋後有加蓋違建小木屋而報請拆除,排定拆除當天,她涉嫌僱工人助拆,拆除大隊則因議員關切撤隊,但工人已拆掉門等物品,小木屋屋主現身提告,法官昨將曾謝秋桂依毀壞他人建築物未遂罪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五萬四千元。

違法拆屋
經營麻辣火鍋店的曾謝秋桂(四十七歲)昨氣憤喊冤:「我一生無任何污點,連要拆除自己土地上的違建都按照程序來,卻因此吃上官司,真的很無奈!」
二○○五年一月,曾謝秋桂以一千六百萬元委託仲介張朝凱標下澄清湖附近的七樓透天洋房,並辦好產權過戶,但在裝潢時卻發現緊鄰屋後的小木屋長滿白蟻,她又申請地籍謄本,確認該小木屋有五分之四的部分蓋在她的土地上,才由仲介檢舉此為違章建築,縣政府也核定該屋確為違建,並排定十一月五日拆除。

冒稱為所有權人
曾謝秋桂喊冤表示,仲介為負責將屋子處理到好交給買家,因此主動詢問拆除大隊是否需要協助之後,當天也僱請幾名工人,幫忙清理拆除以後的廢棄物。
但才開始動工沒多久,拆除大隊就接到議員的關切電話而撤隊,原屋主何秉昌隨即出現,表示小木屋已有部分被拆除,屋內的東西也不見,控告她和仲介毀損、竊盜。
但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根據拆除大隊內規規定,只有違建物所有人才有權自行拆除,但曾謝秋桂僱工並且開門讓其進屋拆除,並唯恐該違建因為議員關切無法執行拆除工程,於是冒稱自己為小木屋的所有權人,讓拆除大隊同意其自行拆除掉小木屋。

有犯意判決有罪
另外,法官認為受僱的工人也已經拆掉門及部分天花板,確實有毀損他人住宅的犯意,判決有罪;偷竊部分則因有證人證明該屋原本就沒什麼東西而無罪。曾謝秋桂昨說:「那天拆除大隊本來就要來拆,我有不開門的道理嗎?」

這種土地所有權和地上物使用權觀念的混淆本來就是房地產交易時很常見的陷阱,很多人都以為我擁有土地,那我就有權處理我土地上的任何東西,實則不然,我舉個極端的例子好了,如果今天您是個大地主,結果鄰居把車子停到你家的土地,你有沒有權利把車子弄壞?大家在這種情形反而比較能理智的去考慮車子不是屬於我們自己的觀念,在台灣的法規裡,土地和地上物的所有權是很清楚分開的,所以如果您名下有房子,應該都會有兩張以上的權狀,一張是土地所有權狀,另一張是建物所有權狀。雖然通常土地和建物都會是屬於同一人,但在某些情形分屬不同人的狀況其實也不罕見,像很多營業場所常常都是跟地主定下長期租賃合約,地上物只有簡單的鋼構建物,就算那些建物本身沒有合法申請,地主也不能說那些建物就是屬於他自己所有,這就跟你不能說鄰居停在你家土地上的車是你的,道理相同。

上面的例子裡原屋主何秉昌本來就是這方面的老手,用Google去搜尋可以看見不少此人的新聞,只能說曾謝秋桂太過輕率,尤其冒稱自己為小木屋的所有權人這件事就吃了大虧,「那天拆除大隊本來就要來拆,我有不開門的道理嗎?」並不是個好理由,因為在沒有司法人員陪同及司法機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比如說有書記官帶著法院的點交證明),只有屋主有權力開門,這些法律上的常識都是大家萬一有機會接觸到的時候一定要小心的。

那則蘋果日報的新聞下面有幾點法拍屋需知寫的很不錯,我這篇也借用一下,大家若有疑問也歡迎討論
標購法拍屋須知
.點交屋較單純,若查封前已有租約或違建,就會不點交
.違建部分要確認所有權人,拍得後會有被拆除的風險,若屬第三人所有也不得擅拆
.實地看屋,設法透過屋主或鄰居了解屋況
.打聽當地購屋行情,避免買貴,通常房市行情差時,選擇較多
.法拍屋若有共有人,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除了醫院還有養老院,
因為幾乎每天都會看到救護車載老人到院看病.
每天都會看到一堆坐著輪椅的老人在大門口曬太陽.
住戶心裡總有一些疙瘩.

jjhuang.tw wrote:
靠近醫院的話,有利有...(恕刪)
SanAntonio wrote:
700萬談的成的話我多包個十萬紅包給你!」...(恕刪)

我有很大的疑問~
買方說700萬是底限但是又願意付個10萬元紅包,
表示買方的底限根本就是710萬左右嘛~

如果要來這招,那麼賣方豈不是也可以一樣來這麼一招?
如果賣方來這招,且比買方的條件更優渥,
那麼仲介豈不是也可以來這麼一招,跟買方說:
"我沒有辦法達到你的要求,所以我可能拿不到你的紅包了,
但是我可以幫你談到800萬,讓你順利買到房子"?
=======================================================

另外一個疑問是,仲介可以這樣收紅包嗎?
沒有法律問題嗎??
haa0107 wrote:
我有很大的疑問~買方...(恕刪)


當然"理論上"仲介是不能這樣搞的
問題是,就像根據交通規則我們不能闖紅燈一樣,很多事情不是靠法律規定就能解決的

根據規定,不能有海砂屋
根據規定,不能有輻射鋼筋屋
根據規定,凶宅要據實告知
根據規定,漏水不能隱瞞
....

但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牽涉的金額太大,中間願意冒風險的人還是不少啊!
上面有提到
路邊小廣告上的電話都是 "免洗電話" 或是 "王八卡"
那如果有意願的人看了
卻無法聯絡

那這樣的廣告有效果嗎?
jakkey wrote:
上面有提到路邊小廣告...(恕刪)

免洗電話或是王八卡只是無法找到原始的登記人,或沒辦法對原始的登記人求償
至於那個號碼本身在短期內都是可以用的
所以不會打不通

當然有可能過一段時間之後號碼就失效了
只是相對於這種小廣告的有效期間(通常只有數天)
這樣個期限也夠用了
本文同步發表於我的部落格:安多尼歐老闆的機密檔案櫃

上週到北部開會,這是在街頭順手拍下的廣告招貼,我看到這個招拍還蠻意外的,不知道是不是視網膜效應作祟,印象中台北好像之前這些小廣告早已絕跡的啊?話說回來,Touch Pro的白平衡真的有點問題,所以照片看來有點青筍筍,大家就把重點放在內容就好吧:
年度首選 法拍
收租美寓
頂加
延吉街 68-3號 4樓
超高投報率
37坪
771萬
產權清楚 自備兩成 賣到賺到 全程服務
大台北地區 歡迎投資自助來電免費介紹
這個案子確實看來頗有吸引力,我們來分析看看吧:

  1. 這是延吉街上的公寓,理論上出租應該沒有問題
  2. "頂加"代表頂樓加蓋,如果是民國八十四年前既存的建物,理論上屬於暫不拆除,所以可以多出許多可用坪數
  3. 續上一點,37坪拍價771萬,公寓基本上沒有公設,再加上頂樓,如果以實際可使用坪數來看每坪便宜到不像話
  4. 這樣的物件至少可以隔出八到十個單位,就算只有八個套房,每個套房出租一萬,每個月可以有八萬的收入,真能以771萬買到,那等於有12%以上的投報率!

好話說完了,我們來看看可能的風險吧:

  1. 屋況不知,還得現場勘查,很有可能花上七位數字的修繕費用才能做為出租用途
  2. 頂樓加蓋就算在暫緩拆除的分類,很可能還是得跟公寓內其他住戶溝通,這種法拍後橫生枝節的情況很常見
  3. 771萬一定是拍賣底價,甚至很可能是下一拍的底價,很可能早就被拍走了
  4. 「產權清楚」指的應該是法院合法點交,即使如此,慣例上還是得花上一筆搬遷費用,這很可能又是六位數字的開銷
  5. 「自備兩成」「全程服務」都代表還要付出手續費或佣金,這一部份至少得花上2%-3%的成本,十幾萬又不見了...

很多這些隱藏的風險一般買家比較沒概念,不過這些開銷隨便加加都是幾十萬起跳,而且光第一項修繕費用很可能就要破百萬,如果沒有配合的工班,甚至還會有日後維護的問題,這都是大家再考慮獲利之餘一定要有的觀念,不然很可能會在這些細節上吃了大虧啊!
SanAntonio wrote:
771萬一定是拍賣底價,甚至很可能是下一拍的底價,很可能早就被拍走了...(恕刪)

一般法拍都會直接標第三拍的價錢, 縱然現在法院只在執行第一拍的程序.
771 / 0.8 = 964 ..第二拍
964 / 0.8 = 1205 ..第一拍
最怕就是這種,
公寓內其他住戶跟原屋主關係好,
不提出問題是前任屋主的福澤,
並不代表接手的人可以庇蔭到.
常見屋主換人即訴請拆遷的狀況.
SanAntonio wrote:
頂樓加蓋就算在暫緩拆除的分類,很可能還是得跟公寓內其他住戶溝通,這種法拍後橫生枝節的情況很常見
...(恕刪)
icewalker wrote:
最怕就是這種,公寓內...(恕刪)


其實大部分都不會拆...就算被報拆...也有辦法解決...

而且還不需要花錢...

所以只是被"報"請拆遷,而不會"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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