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則新聞:
鄰屋過界 女地主擅拆判2月
只有屋主有權拆除 婦喊冤:明明是違建
2008年11月21日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婦人曾謝秋桂三年前標得高雄縣澄清湖附近一處法拍屋後,因屋後有加蓋違建小木屋而報請拆除,排定拆除當天,她涉嫌僱工人助拆,拆除大隊則因議員關切撤隊,但工人已拆掉門等物品,小木屋屋主現身提告,法官昨將曾謝秋桂依毀壞他人建築物未遂罪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五萬四千元。
違法拆屋
經營麻辣火鍋店的曾謝秋桂(四十七歲)昨氣憤喊冤:「我一生無任何污點,連要拆除自己土地上的違建都按照程序來,卻因此吃上官司,真的很無奈!」
二○○五年一月,曾謝秋桂以一千六百萬元委託仲介張朝凱標下澄清湖附近的七樓透天洋房,並辦好產權過戶,但在裝潢時卻發現緊鄰屋後的小木屋長滿白蟻,她又申請地籍謄本,確認該小木屋有五分之四的部分蓋在她的土地上,才由仲介檢舉此為違章建築,縣政府也核定該屋確為違建,並排定十一月五日拆除。
冒稱為所有權人
曾謝秋桂喊冤表示,仲介為負責將屋子處理到好交給買家,因此主動詢問拆除大隊是否需要協助之後,當天也僱請幾名工人,幫忙清理拆除以後的廢棄物。
但才開始動工沒多久,拆除大隊就接到議員的關切電話而撤隊,原屋主何秉昌隨即出現,表示小木屋已有部分被拆除,屋內的東西也不見,控告她和仲介毀損、竊盜。
但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根據拆除大隊內規規定,只有違建物所有人才有權自行拆除,但曾謝秋桂僱工並且開門讓其進屋拆除,並唯恐該違建因為議員關切無法執行拆除工程,於是冒稱自己為小木屋的所有權人,讓拆除大隊同意其自行拆除掉小木屋。
有犯意判決有罪
另外,法官認為受僱的工人也已經拆掉門及部分天花板,確實有毀損他人住宅的犯意,判決有罪;偷竊部分則因有證人證明該屋原本就沒什麼東西而無罪。曾謝秋桂昨說:「那天拆除大隊本來就要來拆,我有不開門的道理嗎?」
這種土地所有權和地上物使用權觀念的混淆本來就是房地產交易時很常見的陷阱,很多人都以為我擁有土地,那我就有權處理我土地上的任何東西,實則不然,我舉個極端的例子好了,如果今天您是個大地主,結果鄰居把車子停到你家的土地,你有沒有權利把車子弄壞?大家在這種情形反而比較能理智的去考慮車子不是屬於我們自己的觀念,在台灣的法規裡,土地和地上物的所有權是很清楚分開的,所以如果您名下有房子,應該都會有兩張以上的權狀,一張是土地所有權狀,另一張是建物所有權狀。雖然通常土地和建物都會是屬於同一人,但在某些情形分屬不同人的狀況其實也不罕見,像很多營業場所常常都是跟地主定下長期租賃合約,地上物只有簡單的鋼構建物,就算那些建物本身沒有合法申請,地主也不能說那些建物就是屬於他自己所有,這就跟你不能說鄰居停在你家土地上的車是你的,道理相同。
上面的例子裡原屋主何秉昌本來就是這方面的老手,用Google去搜尋可以看見不少此人的新聞,只能說曾謝秋桂太過輕率,尤其冒稱自己為小木屋的所有權人這件事就吃了大虧,「那天拆除大隊本來就要來拆,我有不開門的道理嗎?」並不是個好理由,因為在沒有司法人員陪同及司法機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比如說有書記官帶著法院的點交證明),只有屋主有權力開門,這些法律上的常識都是大家萬一有機會接觸到的時候一定要小心的。
那則蘋果日報的新聞下面有幾點法拍屋需知寫的很不錯,我這篇也借用一下,大家若有疑問也歡迎討論

標購法拍屋須知
.點交屋較單純,若查封前已有租約或違建,就會不點交
.違建部分要確認所有權人,拍得後會有被拆除的風險,若屬第三人所有也不得擅拆
.實地看屋,設法透過屋主或鄰居了解屋況
.打聽當地購屋行情,避免買貴,通常房市行情差時,選擇較多
.法拍屋若有共有人,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