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看地球 wrote:
1、對於蔣經國而言,他認為97.5%是非常好的事,而不會拿2.5%或少數人去詆毀大眾

2、企業也拿過國家補助,台積電也拿過補助,如果政府補助1元可以創造2元或更多,就是價值。企業能被補助,年青人被補助也正常。

3、你跟你家小孩也被補助過,九年國教就是一種補助,公立大學國家也有補助,就你生下來沒拿過補助? 你那麼清高,請把教育費全數退給國家

97.5%農工商會還錢,對社會有貢獻有幫助!任何企業的補助都是對國家社會有幫助,搞清楚受國民教育是權利也是義務,權利就是國家應該給的,應該給的東西不用還,而且授知識教育是國家對人民的投資,是在培育人才培育菁英。

100%魯蛇不會還錢,魯蛇就是敗家子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對社會完全沒幫助。
真是悲哀!國民的三大義務:納稅、服兵役{男生}、受國民教育,連這個都不知道?
22K魯蛇連自己都快養不活,更別提『納稅』,魯蛇僅存的價值就是『領補助』

憲法第19、20、21條有規定。



冷眼看地球 wrote:
關於補助論述在[補充6...(恕刪)


社會宅蓋北部?歡迎啊

請蓋在 萬里,金山,石門,三芝

把青年人引導至這些地點平衡城鄉差距,謝謝

什麼?只要台北市?

嫌台北市房價不夠高,還要塞更多人進去?
登卡普 wrote:
97.5%農工商會還...(恕刪)

習慣就好
喊獨立的都免當兵
喊公平的都沒繳稅
看完那些人思考邏輯根本非常人根本傻眼
我猜連PTT都被酸到翻掉只能跑來這裡
這種人越多出來高調只是越反拉票
剛剛看一下民調
明年初那些人應該就消失了
再忍一個月吧


非常好,非常好,憲法是人定的,那就社會宅規範入憲,強化居住權,謝謝你的想法。

我初步的想法,認為各縣市依照 [人口密度比例] 的 去計算要蓋多少社會宅,密度高就多蓋。

我會好好推廣的。既然國家九年國教可以強制立法立憲,社會宅也可以。太好了。




推廣 [社會宅入憲] ,人民有居住的權力。

推廣 [社會宅入憲] , 推廣 [社會宅入憲] ,Good Ideal。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B8%A8%B9%EA%A4H%A5%C1%A9%7E%A6%ED%C5v%ABO%BB%D9%A1A&idno=6863&keywords=
個人是很支持社宅啦,不過定位上應該是中繼住宅而不是解決居住問題的根本解。有點不太喜歡政治人物的愚民政策,很像廣蓋社宅就不會有居住問題(這些建造土地和後續維護成本都是全民買單),忘了說2019年台灣又榮登世界生育率最後一名。(蓋一堆之後是給鬼住唷)。根本問題還是在所得跟房價不成比例,明顯這個市場已經背離基本需求市場,而被當作金融商品來操作(銀行&建商&有產階級共同玩的遊戲)。

要不就是大量供給破壞市場,不然就是要思考如何根本解決這個問題(囤房&囤地&實價登錄),不否認還是有買的起房(豪宅市場視為炫耀財,控管即可),但是為了下一代的幸福同時讓他們可以在這塊土地上安居樂業,這問題需要提前正視處理。

土地和住宅政策要持續精進和規範是好,但是社會宅入憲就有點誇張了,這個也是愚民政策吧....



冷眼看地球 wrote:
非常好,非常好,憲法...(恕刪)
冷眼看地球 wrote:
非常好,非常好,憲法是人定的,那就社會宅規範入憲,強化居住權,謝謝你的想法。
我初步的想法,認為各縣市依照 [人口密度比例] 的 去計算要蓋多少社會宅,密度高就多蓋。
我會好好推廣的。既然國家九年國教可以強制立法立憲,社會宅也可以。太好了。

推廣 [社會宅入憲] ,人民有居住的權力。
推廣 [社會宅入憲] , 推廣 [社會宅入憲] ,Good Ideal。

醬才乖!醬就對了!一直吵一直鬧也沒有用。

修憲原本有兩條路:一.國民大會{已廢除},二.立法院,所以現在只有立法院這一條路。

你總算開竅現在才懂?若湊不足人數,請多選幾席才能過門檻,有問題請洽該區立委。

首先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立法院這關只是開胃菜,難是難在後面還要全體選舉人的『複決』,那全體有效票到底需要

多少票勒?上次總統大選有效的選舉人是1878萬人,成功過半數就是要939萬人以上,而歷

屆總統選舉的最高票是馬英九的7659014票,所以複決通過還要再多1732482票以上才能成

功!加油嘿 ~ 記得票數要比馬英九還要再多1732482票以上喔!

這是在『莊孝偉』哩?若有能力拿到939萬票?直接選總統就好嚕!還搞啥無殼蝸牛?






滿清認為孫中山是怪人,孫中山認為滿清是舊思維,革命11次才成功,孫中山證明自由民主在華人世界台灣是可行的。

蔣經國認為要無息貸款給農民,權貴確鄙視是窮到連錢都還不出來,貸了收不回,但是蔣經國證明他是對的。

蔣經國鄙視權貴,所以提拔了李登輝…讓蔣家退出政壇。

總總跡象,國家的發展不能太偏資本主義,所以要努力的將居住正義入憲,這才是對的方向。



sensejohnny wrote:
個人是很支持社宅啦,不過定位上應該是中繼住宅而不是解決居住問題的根本解。有點不太喜歡政治人物的愚民政策,很像廣蓋社宅就不會有居住問題(這些建造土地和後續維護成本都是全民買單),忘了說2019年台灣又榮登世界生育率最後一名。(蓋一堆之後是給鬼住唷)。根本問題還是在所得跟房價不成比例,明顯這個市場已經背離基本需求市場,而被當作金融商品來操作(銀行&建商&有產階級共同玩的遊戲)。

要不就是大量供給破壞市場,不然就是要思考如何根本解決這個問題(囤房&囤地&實價登錄),不否認還是有買的起房(豪宅市場視為炫耀財,控管即可),但是為了下一代的幸福同時讓他們可以在這塊土地上安居樂業,這問題需要提前正視處理。

土地和住宅政策要持續精進和規範是好,但是社會宅入憲就有點誇張了,這個也是愚民政策吧.......(恕刪)




你乖,去讀書,不讀書會變魯哦,都有法源了,入憲也是不錯的選擇。

登卡普 wrote:
醬才乖!醬就對了!一...(恕刪)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
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住宅政策與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全國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
(三)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補助、督導及協助辦理。
(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
(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
(六)基本居住水準之訂定。
(七)社會住宅之興辦。
(八)其他相關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轄區內住宅施政目標之訂定。
(二)轄區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轄區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
(四)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核。
(五)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
(六)轄區內住宅補貼、市場供需與品質狀況及其他相關之調查。
(七)社會住宅之興辦。
(八)其他相關事項。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合政策需要興辦社會住宅,並準用第十九條至第
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
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
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
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
,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
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5 條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
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負擔能力、住宅發展
課題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發展需要,擬
訂住宅施政目標,並據以研擬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衡酌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
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負擔能力、居住品質、中央及地方財政狀
況,並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計畫執行情形,擬訂住宅計畫
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公有土地資源、都市計畫、土地開發、
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每年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
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
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
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
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
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
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第 9 條
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
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
類如下:
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三、承租住宅租金。
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
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
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
次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
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
貼不受第三條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
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冷眼看地球 wrote:
你乖,去讀書,不讀書會變魯哦,都有法源了,入憲也是不錯的選擇。

不讀書並不一定會變魯,但只有『18分』的程度,就一定是買不起房的魯蛇。

期待你的『入憲』開箱文,記得要939萬票以上才能有效通過。

死刑也有法源啊!結果是不判決死刑,或是判決死刑後不執行也沒有用。

冷眼看地球 wrote:
可憐的孩子,大勢所趨啊!~~~

住宅法三讀通過! 社會住宅承租給弱勢比例升至3成

可憐的孩子,既然都三讀通過了,無殼蝸牛幹嘛還搭帳篷?可見住宅法沒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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