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這件事拆了還不違憲的話還得了
改天"好會拆"拆到你們的房子你們就知道了!
大法官意思就是立法院所制定公佈實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內容本身就已經違反憲法及國際公約等相關法令。立法院乃身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具有制定法律公布命令之職權,理應先行使職權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先行修正,竟未決議而聲請釋憲,已違本院釋字603號解釋{修法未果},故予以不受理飭回釋憲案。
錯在不應由立法委員來提釋憲案

若由當事人本人或其它單位提出

大法官就會受理???
有無違憲是大法官才能決議!!

如果每個人可以依自己的定義去判斷,還須要法律嗎??

不是學生去拉拉鐵鍊就一定違憲...

"好會拆" 也不會無故去亂拆你家,不要有被害妄想症..

為誰辛苦,為誰忙~~
herc wrote:
有無違憲是大法官才能決議!!


同意有無違憲要大法官才能決議!!

宣稱大法官沒決議過的就是不違憲
基本上你就已經在當大法官了...

大法官有決議過 違憲才是違憲
大法官有決議過 不違憲才是不違憲
大法官沒決議過,我們不能說他違憲
但是也不能說他不違憲

大法官是認為立委的職權是"立法"而不是執法
這個法條違不違憲並不會妨礙到立委的職權行使
也就是說既有的法條,不管他違不違憲,立委都有充足的權力可以修改他
真正會讓職權行使有疑慮的,在這個例子上其實是執法者
而執法者是誰?
所以大法官其實是出了一記悶棍...
呵呵...出招接招....大法官已經明示建商應該要怎樣架構防火牆!
初淺想一下,至少還有好幾道主防火牆!
而且又把問題踢回去,
法律就這樣被玩弄了。
政府自己修法改法玩法立法,讓非法變合法!
真的越來越像中國歷代末年滅亡前的狀況!
內憂外患天災不斷。
sean1972 wrote:
不受理是因為不符行使...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解釋,始與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憲法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三次會議決議及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三次、第一二九八次及第一二六九次會議對會台字第八七三二號、第八二九三號及第七八一七號案件之不受理決議參照)。(恕刪)
101年6月22日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70案:

我理解整理如下:

六一: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不受理。(人民)


六四:都更修法提案根本沒議決,有議決沒過再來找大法官(立委)


六五:都更修法提案根本沒議決,有議決沒過再來找大法官(立委)
how come?
大法官也不想惹麻煩吧.....

goethe0214 wrote:
立法委員為王家提的都...(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這就像你要辦新的帳戶
銀行要求要有雙證件
你缺少一個證件
銀行要求你補上證件才能申辦
而不是永遠都不能辦

因此,大法官的意思是
如果由立委提出釋憲
必須是立委在修法後,修法不成功或修法結果還有違憲之虞時,才能由立委提出
而內政部已提出修法草案,如果不通過,或修法結果還有違憲之虞時,立委就能提出釋憲

cazando wrote:
不信你就去跟他的鄰居們多聊聊就知道王家做人有多失敗了..........被王家這麼一搞,現在大家都沒得吃

我相信違不違憲比有沒有的吃重要
也不是大家都討厭一個人就可以把他家拆光光

cazando wrote:
在大法官說法律規章違憲之前,都要視其為合憲才是正確解釋

公務員在法律有違憲之虞時,是可以提出暫緩執行的
現在就像屎坑一樣,建商、法院、好會拆、立院大家互踢皮球,無能的政府創造可笑的都更條例,合演都更霹靂火鬧劇,「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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