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wrote:
樓上的大大,氣歸氣...公然污辱與毀謗罪....(恕刪)
這些刑法的罪刑是有言論自由排除條款的
若是因為公共議題與公共議題直接涉入的相關人士
任何人都有權力去批判與討論
這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不然就成了專制國家
這也是總統被大家罵到慘兮兮的緣故
因為只要提到任何國家大小事
都可以借機會罵罵這個總統
因為總統都屬於直接涉入
所以就不受這些毀謗罪的涵蓋
就算用詞極為不雅或謾罵
只要針對公共議題與直接涉入的相關人
進行的相關討論如果在合理言論之間
做出的品評論述雖然涉及"人"的名聲
也不受刑法的毀謗罪威脅
因為是受言論自由保護
例如:兩黨的這幾個立委(可以直接指名),居然主張要奢侈稅
取消,我強烈懷疑他們作為建商財團與房仲集團的打手,真是不
要臉,無恥,根本辜負人民把票投給這些人的初衷。
以上這樣的言論,雖然涉及對指名立委的人格進行評論與毀謗,但是
因為是針對公共議題的直接涉入,做出的合理推論與評論意見,就受
言論自由的保障。
請注意並不一定要是事實,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為事實即可。一般人
又不是檢察官,怎麼可能掌控立委與財團的直接關係的證據呢?
所以只要針對公共議題的內容去論述想當然爾的推論
內容說得過去,看起來合理,就可以罵
但是對於公眾人物的私德私事,雖然對方是政治人物,但是也不能隨便
評論或汙衊。
例如:沒有根據的去評論總統的性向,這是不可以的,就算推論起來
覺得有懷疑,也不能說,最好只限於公共議題,這樣就不會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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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詳細的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http://tw.myblog.yahoo.com/giv1967/article?mid=282&prev=316&next=278
任何公民對於監督民代與可受公評之事的言論,只要是出自善意,
基於事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而為適當之評論,即不
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此即大法官509號
釋憲文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