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知道某個大樓的地下停車位是獎停車位,我看到沒有停車,我可以停車嗎?

這邊我就不確定了
因為以南港軟體園區的嘟嘟房的話
是在大樓下面 B2 B3是住戶車位
B4是開放臨停一小時30塊
但出入口並沒有分開哩......看來這部分還真是挺複雜的@@
無論如何 還是謝謝您的指教^^ 讓我長了知識


5007382 wrote:
照規定應該是增設車位...(恕刪)
Auroras777 wrote:
B4是開放臨停一小時30塊
但出入口並沒有分開哩......

現在停得到的獎勵停車位應該都是按舊規定取得的建照,
按新規定建造的獎停可能還沒出現.......
就我所了解管委會無權決定價格也無權否決所有權人使用方法,因為它是獨立產權,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是屬於專有部份,專有部份只要合乎法規誰都無權干涉使用
u82232016 wrote:
問題不是管委會允許不...(恕刪)

5007382 wrote:
就我所了解管委會無權...(恕刪)


那再看一次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公設從來沒有獨立處分這件事,只有獨立買賣
車位所有權人有權決定停車位價格
但是只有在所有權人會議那一次!
不然同一個停車場,A車位100塊,B車位10塊錢,怎麼一個混亂了得?

獎勵車位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決定他自己的車位要怎麼用
但是有本事,就1天24小時,1年365天,車子就停在那一個車位不走
不然,沒有一個人,有權力阻止任何一個"大眾"去停









我實在是看不懂我哪裡解釋讓你誤會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請問管委會有什麼權力干涉專有部份?
u82232016 wrote:
同一個停車場,A車位100塊,B車位10塊錢,怎麼一個混亂了得?

車位人家的,人家只要合乎法律,你可以限制別人想要訂多少錢嗎?我想你不能社區管委會也不能,管委會能管的只有法定車位,只要有獨立產權的就沒有權力限制他人,現在大多是大家同個社區互相體諒跟接受而已,不然真要弄早就鬧翻了

u82232016 wrote:
獎勵車位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決定他自己的車位要怎麼用
但是有本事,就1天24小時,1年365天,車子就停在那一個車位不走
不然,沒有一個人,有權力阻止任何一個"大眾"去停

請問我有說要去阻止"大眾"去停嗎?白紙黑字的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上面已經有人貼出法令跟解釋文了,請問你還要質疑什麼?

對了再補充一下,專有部份就算是區權會也無法干涉喔!!
5007382 wrote:
我實在是看不懂我哪裡...(恕刪)


拜託你再多看一眼吧~


「獎勵停車位」: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建商於建造時設置之停車位,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唉~
公共設施:受管委會規範!!

管委會不能管的部分,是它沒辦法限制你賣給誰!
它沒辦法限制所有權人不能使用!
它沒有權力限制所有權人要不要出租車位!



如果是附屬的我認為你說的沒錯,但是從一開始不是就一直再討論是獨立產權的嗎?
如果是獨立產權又為何必須受管委會的管理,請指點....
u82232016 wrote:
拜託你再多看一眼吧~...(恕刪)

5007382 wrote:
如果是附屬的我認為你...(恕刪)


自始至終就沒有真正"獨立產權"的停車位!
包括法定!增設!獎勵停車位!
即使是獎勵停車位,它有"獨立權狀",可以"單獨外賣","指定位置"它也還是共有!
除非,那棟大樓裏面就只有你自己一層樓,就只有你一個獎勵停車位!
從入口到停車位所有產權都歸你!
OK!那你可以代表自己成立"管委會",自己決定停車場所有事務!

如果不是以上狀況
那所有獎勵停車位所有權人,還是得成立管委會,共同決定事務!
其中一樣就是共同決定停車費!
這個管委會,不必然是住戶那個管委會,如果車位全部外賣,當然兩個管委會完全不同!







u82232016 wrote:
這個管委會,不必然是住戶那個管委會,如果車位全部外賣,當然兩個管委會完全不同!

管委會是由住戶組成的,住戶會做違反自己利益的事?
一張建築執照建造完成之後只會核發一張使用執照,
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成立1個合法的管委會,兩個以上一定是鬧雙胞,
只有其中一個合法.......
u82232016 wrote:
獎勵車位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決定他自己的車位要怎麼用
但是有本事,就1天24小時,1年365天,車子就停在那一個車位不走
不然,沒有一個人,有權力阻止任何一個"大眾"去停


照這樣的說法似乎只要進的去停車場,愛怎樣停就怎樣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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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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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世界很有趣,很多人貼法令文件只貼他喜歡看的

如果是所有權人自行使用

我真的搞不懂甚麼叫作沒有一個人有權利阻止任何一個大眾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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