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 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 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 下,所設置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 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內政部曾於八十四年函示,關於獎停車位使用權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意思是車位所有權人和一般民眾都有權使用獎停車位。
0518補------------------------------------------
獎勵車位的制定是因為,為獎勵建設多建停車位,特別給建商的法規,如果建設規畫獎勵車位那容積率就可以增加,因此現在的建商盖樓通常會設立獎勵車位。
法令對於獎勵車位的規定簡單的說就是要提供給公眾使用,誰都可以用,當然所有人可以優先使用還可以制定停車規定例如收費等等。
但對於車位入口,還規定法定車位與獎勵車位不在同一個出入口,。。。。。。問題來了,通常現在的大厦出入口都只有一個!
如果我是大厦住戶,我有一個法定停車位,我朋友來找我,我下去門車道給讓他進來停在獎勵車位。
這是OK的?
===》內政部曾於八十四年函示,關於獎停車位使用權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意思是車位所有權人和一般民眾都有權使用獎停車位。
為何我不懂為何政府明明說是或,原PO就變成了和
而且
原PO為何有可不受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的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