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業務,斡旋金真的不能退了嗎?


nickdon168 wrote:
請樓主再好好回去看看吧,法治社會就是白紙黑字契約明定,
簽名蓋章就是要照契約走,否則白紙黑字寫明還要反悔不認帳,
那這樣子怎麼吵得完?...(恕刪)


白紙黑字認不認帳也要看房仲的臉色啦!
房仲只要只要找個證人出來作證說屋主或買方還有口頭承諾過什麼什麼的不就又有的爭了。
幾百萬房子的買賣
有必要簽約的那麼急嗎?

我不相信屋主會差哪幾天簽約
除非是房子很熱門很多人排隊要買
但這種物件不會到一般人手上

結論: 這不就是房仲常用的鳥招數嗎?

陳小春2525 wrote:
白紙黑字認不認帳也要看房仲的臉色啦!
房仲只要只要找個證人出來作證說屋主或買方還有口頭承諾過什麼什麼的不就又有的爭了。


雙方都有簽名的斡旋書效力,
我想應該比所謂的人證效力強。

買賣雙方的口頭承諾如果沒白紙黑字,
也很容易變成空口白話無憑無據的。

法院作偽證可是刑事罪喔,
買賣契約單純只是民事而已。
(要不要搞那麼大,要考慮一下。)

記得有些仲介的買賣契約書上會寫明房子非海砂屋輻射屋,非凶宅。
如果物件不符,買方的確是可以反悔求償的,
至於物件的缺點,仲介有沒有告知義務,那真的就看仲介本身的良心了。

買賣本身就是這樣,有缺陷的東西就比較低價,
眼拙把珍珠當石頭,或是把石頭當美玉,就看個人功力經驗了。

房仲只管把東西賣出(讓買賣雙方價格談定),
物件好壞,對仲介來講意義真的不大。


常言道:『婊子無情,戲子無義,商賈無良,何解?
婊子有情,戲子有義,商賈有良,則必無大利可圖。』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未盡責的情況下(...(恕刪)


你現在面臨的問題是房仲會沒收了你的小定和替賣方賠償4%

這句話小春還請解釋一下!

不是沒收斡旋就好了嗎? 為何要4%呢? 不會這麼狠吧?


nickdon168 wrote:
雙方都有簽名的斡旋書...(恕刪)


(假設啦,單純的假設啦~~~)

賣家A 賣家房仲B 買家房仲C 買家D

C告訴B D有可能違約 這樣B跟C兩房仲都沒得賺

C就教B去告訴A說

有一個可現賺的油水,可撈D一把

本來A還沒簽答應斡旋 聽到可以敲一筆 所以A+B+C一起分羹

D只好哭哭了

如果A是一般賣屋民眾,我想配合度配合B跟C不高

今天如果A是傳說中的(投資客A)

A應該就會把斡旋金的簽名簽下去日期可回到過去~

你說幾個字他可以賺多少錢

(假設啦,單純的假設啦~~~)不曉得有沒有可能這樣的事情發生!

忙死了 還有時間發言????????????????????



/// 不是很想買??
富有族 wrote:
你現在面臨的問題是房...(恕刪)


民法第549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46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陳小春2525 wrote:
民法第549條 當事...(恕刪)


感謝小春大提供

那...設這斡旋金的意思就....

那小春大有的人看房付斡旋金1000想說沒什麼

1000頂多損失就算了,如果對方堅持提告4%也是有可能成立的摟????

1000是舉例!

你的斡旋金是有多少,應該是不超過3%.

簽約最少要付10%吧.

所以斡旋或要約成功對房仲來說是只成功一半.

夜長夢多,當然是錢付越多,反悔機會越少.

付斡旋前沒有寫下問題點.那只能以物的瑕疵要求價金減少,修復交屋,要求解約的機會不大吧.
富有族 wrote:
感謝小春大提供那.....(恕刪)


看房仲敢不敢衝了,大部份是搞屋主比較容易成功,因為法官大都對買方特別的好。
但依樓主這樣的情形,上法院敗訴的機率很高,目前看來房仲並沒有違法之處。
總之,要跟無所不用其極經驗值100又有證人優勢的房仲對告,看來經驗值幾乎等於0也沒有證人的樓主是勝算渺茫。
房仲不是第一次打這種官司,他們知道法官愛聽什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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