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管理公司的車位及清潔費糾紛


smarthenyi wrote:
你說的沒錯,建圖上有...(恕刪)

這個我有經驗喔,本來是停車位的改建成娛樂室算是二次施工,如果沒有送審改圖的話算是違建喔
檢舉到工務局建管還是使管的話一定會拆,另外原PO買停車位有收清潔費算正常,另外也有買公設了
照道理說買多少公設就要收多少月管理費,你就能正當使用公設了,住戶公約不讓某些人使用公設這鐵定是無效的,
找不到總幹事喔,針對娛樂室的部分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總幹事馬上就會出現了
smarthenyi wrote:
大家好
首次發文如有錯誤請大家包含。
首先小弟約一年多前在台北市的某新建大樓買了一個車位(僅有車位,沒有買住家)。
這邊先跟大家介紹一下該建案停車空間包含b1-b5,車位買在b5,因為該車位跟原本買的時候因為該建案離住家有點距離,騎摩托車要3分鐘,走路約10分鐘,當時的仲介就說機車可以停在b1的公用機車格,然後坐電梯去b5取車。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半年前管理公司突然貼出管委會公告說b1機車空間是僅住戶共有,車位所有權人無權使用,當時我回家翻了一下所有權謄本,發現上面寫到小弟所有權是除了購買的車位以外也包含b1到b5的所有共用車道及"共用停車空間",而且我看測量圖連他們住戶在b1的娛樂廳都是蓋在共用停車空間上。
可是每個管理員不管日班夜班三不五時就來跟我說不能停,找他們總幹事跟管委會電話也不給我。
第二個問題我每個月要繳800塊的"清潔費",雖然是繳給管理公司,但每個月寄來的帳單上面不是寫管理費而是清潔費,該停車場是每層都有設置廁所跟垃圾桶,因為我常常需要長途開車,所以我每次會停車場都會把垃圾整理成一袋(家裡垃圾都另外有人倒,僅有車內垃圾),丟進廁所垃圾桶。
後來覺得垃圾桶洞很小很麻煩就直接拿到b1的垃圾場,結果管理員又跑來說不能丟,我就說車內垃圾而已(這我真可以發誓是車內垃圾),他就說那是給住戶用的,我就說那我每個月繳800元清潔費算什麼,他又答不出來,每次請總幹事直接打給我釐清又沒下文。
請問各位前輩,我應該用什麼辦法阻止管理公司對我的騷擾(這邊寫管理公司是因為每次都是管理員在找我麻煩,管委會我到現在沒見過面或說過話,管理公司也不幫聯絡只會說有問題跟他們說,會幫忙在管委會提出),能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阻止他們找我麻煩。
因為每次他們找我麻煩都會被我反駁回去他們又提不出什麼法令或管理規定讓我過目,叫他們直接發正式公文給我也沒下文,雖然摩托車還是不理他直接停下去,畢竟停車位跟住家真有點距離,但我真覺得煩了,也不想為難底層的管理員每次都要被我罰站在那邊聽我說教。
拜託大家幫幫我,感謝。

有遇過類似
兩方認定不清不楚
我的作法是
不要理管理員、總幹事、主委
這些人都無法解決問題
只會跟你盧情、理
請有意見的人去叫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務出來(通常都是委任律師)
大家在法率上的權利義務講清楚、弄明白。
我想請問,如果社區放寬規則,你認為這社區的價值是會提升還是下跌

第一點,外人的摩托車隨時可以來公用機車停放,第二點,大家都將自己家的垃圾拿來丟,然後說是車子的。所謂清潔費,指的是整理公共空間和你停車位的清潔費。
1.地下一的機車位版主不能停,如欲停放請跟機車位的所有權人承租(可能是管委會)。
2.版主所購買的車位應該是獎勵車位,版主的權力範圍為該格車位及地下五樓的公設和到一樓的車道至社區前的公設的持分。故大樓的地下一機車停車位,社區垃圾間與版主沒任何關係。
3.樓主所付的清潔費應該是給付給負責管理該停車場的公司供該樓層的電費,地板天花板清潔費,電梯的保養費再加上付給社區的管理費(1~B5走道車道的電費.清潔費)及停車場管理公司的管理費。
4.因為獎勵停車車場的人員出入口是獨立的跟該社區住戶不同,會交集到的只有進入社區到進入電梯的公設區及車道的公設區,這就是版主的公設持有範圍。其他樓層與版主沒有任何法律關係,是故管理員有義務不讓你在垃圾間丟垃圾,要停機車請向機車位所有權人承租,不是沒人停就可以停。
smarthenyi wrote:
你好我是原po權狀...這個車位花了三百萬買(車位才4點多坪,其他公設加總共十多坪...(恕刪)

社區大樓車位坪數登記在權狀的平均值,
平面車位10坪,機械6坪,加上其它公設,
你的車位才4點多坪,如何進出停放車子?
這麼少的車位坪數有加計社區的公設嗎?
見2016.04,02, 蘋果日報
單買停車位,非社區區分所有權者
不可出席區分所有權會議,且無表決權
https://goo.gl/nO7NGR
幫忙回應一下二樓的問題,樓主都說了每個月都有付「清潔費」、「清潔費」、「清潔費」,因為很重要所以要打三次,既然有實付清潔費了請問能給一個不能丟垃圾的理由嗎?況且人家樓主也都說了,他只是出去旅遊可能在車上有吃東西或喝飲料什麼的剛好回來順手丟而已,又不是把家裡的垃圾拿到停車場丟,我個人覺得這是合情合理的,就像你開車出去旅遊在車上喝完的飲料、吃完的垃圾剛好看到路邊的垃圾桶你會不會拿出來丟?還是你會堅持拿回家丟?這個要噹有點說不過去。

再幫忙回應一下三樓的問題,樓主已經有說了,因為他停放的B5停車場垃圾桶開口處太小所以才會拿到B1去丟,想必B1的垃圾桶應該是跟其他樓層的垃圾桶不一樣。

回過頭進入主題回應,建議樓主可利用下班回家時去到1樓警衛室表明身分後說要找總幹事,直接與他溝通看看,並且拿出權狀及當初與仲介簽訂的買賣契約出來,然後要求總幹事通知值班警衛日後不得再有此騷擾情事發生,除非總幹事對「清潔費」有不同的解釋並且合情合理,至於B1機車停車位一事,除非當初你與仲介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有將機車可暫停B1機車停車格等字詞,否則這部分你要堅持的理由確實會比較薄弱,住戶或管委會甚至可以對你提出侵占罪嫌,所以如果你真的覺得每天多花10來分鐘走路取車會對你造成嚴重的困擾,強烈建議不妨與住戶或管委會協商直接買下一個機車停車位,這樣一來也比較光明正大,畢竟即便當初是仲介答應你說可以暫停,但畢竟管委會才是主要管理單位,並且可以透過每次管委會會議修改管理辦法,所以仲介承諾的實在不足以構成你停放的正當理由,以上參考。
Smart
便宜佔不成了,就去檢舉對方。 真有梗
這件事情之所以會產生爭議,主因是總幹事的能力太弱,一件很簡單的事弄成這麼複雜。
社區的機車停車場跟垃圾間與停車位所有權人無關,他的人員進出口應該是獨立電梯不是車道,機車也無權騎到地下一停。
推策該社區沒有汽機車分流,也沒有柵欄機所以機車可以騎下去。
仲介說可以停機車停車位,有沒有說不用付錢?有沒有機車車位的權狀?或告訴你可以停幾號車格?為什麼可以停?
應該都沒有,哪麼為何可以停?
管理良好的社區會有汽機車分流會有柵欄機,沒有遙控器或etc根本無法下去。
獎勵停車位車主根本無法到社區的垃圾間,電梯只有停B5及一樓,不會在社區內遇到社區住戶,完全不會發生版主的問題。

yaucheng11 wrote:
幫忙回應一下二樓的問...(恕刪)
上次已經跟一個人說過了,沒想到同樣一個人又在上面拿一篇沒有屬名的報導又來亂講
實在是需要端正觀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樓主事不是住戶不是管委會認定好嗎?

Katong wrote:
你的訴求是說如果費用名目更改成 "管理費",而不是"清潔費",你自此就沒異議嗎?

停車場的垃圾桶之洞口小,就是希望大家別把大量,或者是體積大的垃圾丟進去,
是僅僅針對小垃圾,空罐所設置,方便駕駛人.

每開一次開長途車,車內都會積聚相當大數量的垃圾,且必須一定要在停車場丟棄,
這是你個人的問題. 台灣真有這樣大,車程這樣長途? 在車內吃喝大量食物?

既然你經常要丟的垃圾體積已經大於停車場垃圾桶的洞口,你就不該使用.
如果你堅持要用,你該自己化整為零,自己設法塞進停車場垃圾桶.

把自己車內垃圾扔到住戶專用的垃圾集中區,你已經侵害住戶權益.
你並不是住戶,這點應該很清楚.


另外樓主你是對的,量測成果圖已經畫出你所擁有的部分,包含獨立與共有,如果共有機車位你也有所有權,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根本不須理會管委會
區分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建築物)所有權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https://goo.gl/ktYqBz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Q19:
僅有土地所有權者可否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答:
僅有土地所有權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者,顯非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自無參與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之權利,如涉及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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