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的我 wrote:
但是現在要被管委會告 要告不當佔有大家的財產 要還五年的不當得利 以及以後每個月要繳五千元的租金
查過資料之後 有些資料是說 如果沒有簽約 要看有沒有"默認" 但是這個默認又不能是單純沉默 這樣就還要自行舉證嗎? 之前看到一個樓頂加蓋四十年 不算默認算沉默 不知道一樓法地空地怎麼算 所謂默認要怎麼樣才叫默認呢?
我查的資料是說您的土地使用,應繳納管理費或租金給其他所有權人,追溯期5年,
你要處理有幾種方法:
1.逐一拜訪所有權人,請他們同意1F免費使用
2.和管委會喬租金
3.主張佔用20年了,依法可以繼續佔用 (但是要交錢)
阿但是你的使用方法是違建就立於不勝之地了,上法院弄不好可能要強拆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