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15年,土地就真的要不回來嗎?

15年...

球的一面.契約已過了15年
球另一面.佔地己經超過15年...

左15年 右15年..
markin wrote:
地政人員資訊可能有誤...(恕刪)


謝謝markin大大的補充,
的確就是依照這樣的程序處理,
主張以時效取得地上權是不需要原地主同意的。所以必須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時說明白,提出申請後,依照內政部頒時效取得地上權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即可。
如果地政機關人員表示有困難,請記得列印上開規定帶給他們看,並且告訴他們就是要申請,一旦申請被受理,未來就算訴訟,勝訴的機會就大增了。

你的問題,大法官王澤鑑先生曾有專文討論肯認你的請求權及對訴訟程序的說明,不過因為很久沒唸書了,所以就要請你再問問囉。應該是他”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叢書中的文章。

祝順利。
cnnljj wrote:
既然如此,那基本上仍有相大的談判空間,
我只簡單說幾個處理方向:

首先,千萬不用自動搬離舊家或將舊家拆除,最好進一步把全部土地都予以使用,.(恕刪)



1.律師曾經跟小弟說過,說法和cnnljj大的完全吻合,就是我們絕對不能搬離那個地方,不然連最後的權利都沒了..
我們自住或是租人,有沒有影響?
2.其實對方子孫相當有錢,這是負責跟我們做都市更新的建商說的,我們跟他們維持這種不正常的關係也好幾十年了
3.我其實最擔心的是,都市更新碰到地上權,不知會變怎樣(假設我們順利申請到地上權的話),因為我們這整塊基地被政府劃為都更優先區,也是示範區.
4.小弟的親戚叫我要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子孫,說這樣做就是為了要破除15年的魔咒,不知和大大說的意思是否相同?
5.對方明知有買賣契約,卻在約民國90年時將一部份地以抵稅方式抵給國產局是否觸法(是否等於一屋二賣)
感謝cnnljj大教導感激啊~~~~~
markin wrote:

地政人員資訊可能有誤,也有可能是樓主沒向地政人員講清楚。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在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情形,基本流程如下:
1、申請登記: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2、公告: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進行30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如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處。
4、起訴:不服調處者,則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另內政部有頒布一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樓主申請地上權登記時也可以參考一下。
不論如何,地上權先申請再說。地政機關受理後,樓主之後談判的籌碼也稍微多了些。

由於本案進入訴訟程序機率頗高,加上「是否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此點,證明上也頗有難度。
只能預祝樓主順利了。

以上資訊,希望有所幫助。...(恕刪)

第二點是說,如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後,對方有動作, 就要讓地政機關裁定嗎?
這有沒有什麼"螟角"可否告知小弟
還有小弟是該自行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還是請"專業代書"才對

對了,有一件事要請教markin大大,我們的房屋座落位置確定在該塊土地上,可是複丈確定後地政機關卻說更改權狀基地號,需要檢付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小弟不明白,明明是錯的,我只是要求改到正確位置,為何房屋權狀下方要多一行夾註: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等字樣??地政機關是說,這是內政部規定的,於法有據,不得不如此.
多加這行不是對我們不是很不利嗎?
再次感謝....
yrf999 wrote:
艾~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雖然土地是你的
到最後法官是判一人一半
...(恕刪)

如果是一人一半那倒還沒那麼慘,我們的情形是,對方似乎想要賴帳,整碗端走,連湯底都不留給你
前輩如有實戰經驗,可否指點一二,感謝
goethe0214 wrote:
謝謝markin大大的補充,
的確就是依照這樣的程序處理,
主張以時效取得地上權是不需要原地主同意的。所以必須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時說明白,提出申請後,依照內政部頒時效取得地上權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即可。
如果地政機關人員表示有困難,請記得列印上開規定帶給他們看,並且告訴他們就是要申請,一旦申請被受理,未來就算訴訟,勝訴的機會就大增了。

你的問題,大法官王澤鑑先生曾有專文討論肯認你的請求權及對訴訟程序的說明,不過因為很久沒唸書了,所以就要請你再問問囉。應該是他”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叢書中的文章。

祝順利。
...(恕刪)

goethe0214大的意思就是..不管最後結果申請准不准,就是一定要申請對吧,小弟大概懂了.
那我先去申請,看後續怎樣,再請教你.


01上的大大實在太可愛了,幫忙甚多,讓小弟究究究.......究甘心內.
不管最後事情如何變化,各位曾幫忙小弟的大大,請受小弟隔空一拜
我周遭發生過的實例 :

二十幾年前 , 有人用農地蓋了十幾間的透天屋 (就是販厝) , 並且全部賣掉 ... 不過因為農地不能蓋房子 (或是不能超過30%的農舍 , 歡迎指正) , 所以不能和房子一起過戶 , 買的人只有房子沒有土地 不過錢是付土地和房子的全部 , 土地無法過戶 , 土地還在地主手上 ~

買方的人也不是沒有戒心 , 要求賣方簽訂合約和證明 , 註明買賣是包含房子和土地 , 以後土地如果可以變更 , 就要變更為建地 , 並且無條件過戶給買方 ...

但是狗屎的事發生了 , 過了十年 , 道路拓寬 , 政府補償金卻是給地主 , 買方拿不到錢 , 地主錢不吐出來

不過 , 又過了十年後 , 政府同意農地可以變更為建地 , 變更為建地後 , 這些人也可以名正言順把地變更為自己的 , 十幾戶一起找律師 , 準備當年的合約和證明 , 一起申請 , 就算過了二十年 , 土地還是過戶成功 (一戶也花了三十萬 ) ~

有問題找律師幫忙吧 !
大頭^-^ wrote:
第二點是說,如果通知...(恕刪)


我有幾個法律跟道德的看法...

1.債權契約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民國50幾年的契約到現在...請求權的時效已消滅...對方就有抗辯的權利...所以真的就如上面幾位大大說的...除非對方良心發現...或者契約有其他約定...不然在法律上要以債務不履行請求他給付...樓主應該心理有數...
2.上面房屋不知有保存登記了嗎...不過照樓主所述...沒有保存登記的機率很大...現在要保存困難度更高...實施都市計劃管制以前的房子...不用建物使用執照即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但是土記與建物不同人的話"...就要取得土地所權人的同意...若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租用他人土地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書...就不用同意書(詳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4點)...此項即是要佐證建物所有權人有使用土地的權利...不然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要對方拿出同意書...也是要良心發現...
3.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是不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前題是建物要已登記...未登記建物是沒有基號變更登記的問題...因為建物沒登記何來變更登記...所以我猜地政事務所要你附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其重點並非基號變更登記...而是建物第一次登記...
4.要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以建築或耕作為目的)...請早點申請...要是對方先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沒有房子就無法以建築為目的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a.前題一定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為占有...且時效不能中斷...所以上面大大建議不要搬離房屋...是非常正確的...此項切記要參閱所有法規及"判例"...切記...
b.時效取得有10年(善意)及15年兩個取得時效...依樓主所述已超過15年...即可以15年來申請...
c.相關申請法令可自行參考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法令規定...
樓主這件案子...道德上站的住...但法律上...相信你也了解"15年"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找專業律師討論吧...
對了...不知樓主的保留資料有賣方的印鍵證明嗎???
這件事後來的處理狀況再請更新
很想知道後來的處理狀況
土地的處相當費時費心
之前有朋友也是一樣的狀況

牡丹花下遍白骨,桃花本是血染紅
是的,如果對方有反對的意思,會先由地政機關判定。

關於「更改權狀基地號,需要檢付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加註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等字樣」一事,因自己也非地政專業,或可參考Mr.森大的說明。

在現任地主係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之情況下,因買賣關係存在,樓主並非無權占有對方土地,因此對方並無法訴請樓主您拆屋還地(抵給國稅局那一部分不算)。不過,如他轉賣一手,或是徵收重劃後,在沒有地上權之情況下,繼任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拆屋還地的。所以,目前的重點在地上權,還是趕緊找專業代書辦一辦比較實際。

另外關於樓主的幾點問題,簡單提供一些資訊
1.租人沒有關係。
2.都市更新,地上權也是需要補償的。
3.十五年並不會因為存証信函而被破解。15年這部分現階段建議就不用太花心思了。
4.不管是辦理繼承或是抵稅一事,原則上並不違法。同樣,這部分現階段建議就不用太花心思了。

另外給樓主一些建議。如果在調處階段獲得有利的結果,應見好就收,盡量看能不能跟地主達成和解。進入訴訟,依照現有情況來看,相對是比較不利的。

還是祝樓主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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