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的一面.契約已過了15年
球另一面.佔地己經超過15年...
左15年 右15年..

cnnljj wrote:
既然如此,那基本上仍有相大的談判空間,
我只簡單說幾個處理方向:
首先,千萬不用自動搬離舊家或將舊家拆除,最好進一步把全部土地都予以使用,.(恕刪)
markin wrote:
地政人員資訊可能有誤,也有可能是樓主沒向地政人員講清楚。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在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情形,基本流程如下:
1、申請登記: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2、公告: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進行30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如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處。
4、起訴:不服調處者,則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另內政部有頒布一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樓主申請地上權登記時也可以參考一下。
不論如何,地上權先申請再說。地政機關受理後,樓主之後談判的籌碼也稍微多了些。
由於本案進入訴訟程序機率頗高,加上「是否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此點,證明上也頗有難度。
只能預祝樓主順利了。
以上資訊,希望有所幫助。...(恕刪)
goethe0214 wrote:
謝謝markin大大的補充,
的確就是依照這樣的程序處理,
主張以時效取得地上權是不需要原地主同意的。所以必須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時說明白,提出申請後,依照內政部頒時效取得地上權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即可。
如果地政機關人員表示有困難,請記得列印上開規定帶給他們看,並且告訴他們就是要申請,一旦申請被受理,未來就算訴訟,勝訴的機會就大增了。
你的問題,大法官王澤鑑先生曾有專文討論肯認你的請求權及對訴訟程序的說明,不過因為很久沒唸書了,所以就要請你再問問囉。應該是他”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叢書中的文章。
祝順利。
...(恕刪)
大頭^-^ wrote:
第二點是說,如果通知...(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