綸擬辟市 wrote:
希望這條法律快點通過...(恕刪)
以台北市為例
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含)的違建
基本上皆屬緩拆..因受限部份法令..當然是沒辦法即報即拆
但我相信另外一個管道:法院
走民事..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可以請求對方返還佔用的頂樓公共空間(若對方有不當得利(出租)還能拿回一筆錢)
因為頂樓是屬於共同所有
所以樓下住戶都有權利訴請法院請求拆除

chris777 wrote:
以台北市為例
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含)的違建
基本上皆屬緩拆..因受限部份法令..當然是沒辦法即報即拆
但我相信另外一個管道:法院
走民事..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可以請求對方返還佔用的頂樓公共空間(若對方有不當得利(出租)還能拿回一筆錢)
因為頂樓是屬於共同所有
所以樓下住戶都有權利訴請法院請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