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kiko wrote:這樣法官可能會相信。...(恕刪) 嗯嗯,就像車禍官司,原告請人出來作證當目擊證人,基本上被告就要倒霉了...作偽證在法庭上屢見不鮮阿,這又不是甚麼大不了的前科,頂多也是幾個月刑罰而已...
aavicky wrote:偽証罪判很重,在法院...(恕刪) 那是刑事案件,因為稍有不甚就會致人於罪。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很寬鬆,如果證人作偽證害人,法官也不會主動調查,被害者自己想辦法去解決或者摸鼻子自認倒霉囉!能夠騙過法官的都很高竿,要證明證人作偽證很不容易。
ronwang69 wrote:有什麼陷阱嗎? 實拿不就等同要賣多少不含仲介費, 仲介自己再把4%佣金加上不就好了嗎? 小弟愚昧,請舉例說明吧! 在定型化買賣契約上的買賣價是成交價,沒有賣方要實拿多少金額的條文。故賣方開出實拿金額時,其它的仲介費、增值稅……等要買方出,這就要反推回去算成交價。賣方如果把實拿金額誤以為是買賣契約上成交價那就虧大了。我鄰居賣房子要實拿838萬元,買賣契約上的成交價是九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