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大家的回文來更新回應一下
首先這跟約定好的仲介費是幾成無關
我也有打對數字別太認真的
那10萬是從土增稅多出來的
並不是約定好要給仲介的佣金
不知道為什麼那麼多人可以看成仲介費只有10萬
還說只有10萬很合理
佣金約定好幾成就是幾成不會少給
也沒有要抹消仲介的努力
我們質疑的是
既然佣金都約定好多少了
那仲介就拿多少
為什麼買方多付的土增稅10萬會變成仲介的佣金
就跟之前說的一樣
那多出來的10萬就算不是賣方的
也是買方的
土增稅少算買方賺到
怎樣也輪不到仲介拿這筆錢
最後謝謝1.2樓的回答
還有7樓說的沒錯 只是舉例而已
然後簡單的講就是11樓說的那樣
謝謝大家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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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賣了一間老房子
房仲當初說土增稅大概要100萬
家人就跟房仲說要實拿900萬
再100萬土增稅等於賣1000萬
於是跟買方簽約賣1000萬
約定房仲佣金為一成
(法規規定仲介費是 買方+賣方的服務費上限是6%
所以我也不知為啥是一成
可能是舉例給我聽一成比較好懂之類的
所以對數字別太認真)
賣方要實拿900萬
成交後
土增稅只有90萬
但買方還是付了1000萬到履保並簽字了
當家人要簽履保準備拿錢時發現
仲介把多出來的10萬當成佣金寫在履保合約裡
家人當然不肯讓房仲賺所以沒簽字
且認為那10萬就算不是賣方的
也是買方的
土增稅少算買方賺到
怎樣也輪不到仲介拿這筆錢
但仲介怎樣也不肯還回來
也有去仲介公司反應
當然也是沒結論
想請問各位
該怎麼解決?
如果將來對簿公堂
我們可以怎麼主張
詐欺?不當得利?侵占?
第一次在本版發文
有點長
謝謝各位看完~
crimsonpace wrote:
家人賣了一間老房子
房仲當初說土增稅大概要100萬
家人就跟房仲說要實拿900萬
再100萬土增稅等於賣1000萬
於是跟買方簽約賣1000萬
約定房仲佣金為一成
(法規規定仲介費是 買方+賣方的服務費上限是6%
所以我也不知為啥是一成
可能是舉例給我聽一成比較好懂之類的
所以對數字別太認真)
賣方要實拿900萬
成交後
土增稅只有90萬
但買方還是付了1000萬到履保並簽字了
當家人要簽履保準備拿錢時發現
仲介把多出來的10萬當成佣金寫在履保合約裡
家人當然不肯讓房仲賺所以沒簽字
且認為那10萬就算不是賣方的
也是買方的
土增稅少算買方賺到
怎樣也輪不到仲介拿這筆錢
但仲介怎樣也不肯還回來
也有去仲介公司反應
當然也是沒結論
想請問各位
該怎麼解決?
如果將來對簿公堂
我們可以怎麼主張
詐欺?不當得利?侵占?
第一次在本版發文
有點長
謝謝各位看完~
此狀況房仲明顯違法
房屋交易不管怎麼買賣,要嘛屋主賺到要嘛買方省到
房仲只能收取事前約定好的服務費用
錢不會無原故就變仲介的
首先確認一下房仲是如何從履保拿到錢的
你有簽字讓房仲可以領錢嗎
如果你已依照合約付給服務費
房仲又再多拿錢屬侵占
另外服務費趕快搞清楚當初合約要寫的是要給多少
如果買+賣給的超過6%則違法
最好查一查看仲介有沒有欺騙買賣雙方騙取差價(買方會不會其實付了1200萬?)
房仲如有非法騙取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一項: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如抓到房仲非法騙取差價、有証據,就告給他死,也不要付服務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