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don168 wrote:
雙方都有簽名的斡旋書...(恕刪)
要證明證人作偽證不是那麼容易,可不是一句話就可以否定掉證人的證詞。
也就是房仲的證人要害人很容易,但要找出證人作偽證非常難,這也是民法跟刑法的差別。
事實有分常態和變態兩種,常態的是證人的證詞是真的,變態的是偽證,若屬於變態的事實,被告要負起舉證責任。
我個人是認為99.9%的房仲都屬於變態,但越變態的房仲撈到的錢通常都越多。
carrie.tsg wrote:
星期五晚上給斡旋金,房仲口頭承諾可貸到75成,因房仲說有關於屋況後續問題,要先簽斡旋才有立場與屋主談,在這兩個條件下簽了。
carrie.tsg wrote:
不久房仲告知屋主已在斡旋單上簽名同意出售,並告知屋主要出國,問星期一或二幾點可比簽約?
回答星期二中午
carrie.tsg wrote:
後來想起高層主管邀約星期二中午與廠商餐敘,我告知要改至星期六
房仲則怪我,我這樣換來換去,會讓屋主認為我不想簽約
我告訴她房子有問題,她說要約出來談
我說星期三晚上下班可以趕過去,主要是地不平,要重新抓水平,重鋪地板沒有用
他說8/6談完直接簽約,我覺得談與簽約是兩回事,堅持談歸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