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業務,斡旋金真的不能退了嗎?

nickdon168 wrote:
雙方都有簽名的斡旋書...(恕刪)


要證明證人作偽證不是那麼容易,可不是一句話就可以否定掉證人的證詞。
也就是房仲的證人要害人很容易,但要找出證人作偽證非常難,這也是民法跟刑法的差別。
事實有分常態和變態兩種,常態的是證人的證詞是真的,變態的是偽證,若屬於變態的事實,被告要負起舉證責任。
我個人是認為99.9%的房仲都屬於變態,但越變態的房仲撈到的錢通常都越多。

斡旋金與訂金是不一樣的,樓上有正解……請詳閱。

八月二十 wrote:
講真的下次買東西 買...(恕刪)


真的~~
什麼斡旋金啊,訂金啊,千萬不要先付,這種後續的麻煩只會一大堆~
仲介連絡客戶是他的工作,前面雙方應該要先講好可以連絡的時間,才不會打擾到自己。

至於反反覆覆…

那個仲介,在談這個案子之前,應該不認識版主吧?板主自己去找那個仲介,又看了房子,又談好價格,下了斡旋金,然後,才來殺價…似乎不太對。

之前也有跟仲介買賣房子的經驗,我的習慣是第一眼覺得仲介說話讓人不舒服,我就明確告之他不談了,反正仲介那麼多,沒必要自己找罪受。

說回到斡旋金的問題,要看到底屋主有沒有同意售出,轉為訂金,如果已經轉成訂金,屋主是有權利沒收的,但沒收的金額有上限,最多沒收依房地總價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例如,房子買賣雙方談定以1000萬成交,反悔的一方,最多要賠對方150萬,但若訂金只付了十萬,那只能沒入10萬

陳小春2525 wrote:
要證明證人作偽證不是...
我個人是認為99.9%的房仲都屬於變態,但越變態的房仲撈到的錢通常都越多。(恕刪)


大大之前是很倒楣.. 遇到了與房仲的官司 ..

但要說99.9% 屬於變態, 是否太過 .. 個人覺得應該 30%以下吧

個人交易過2次.. 也都還算OK.. 今年也給了房仲賣屋3%的費用 ..

賣屋, 後來2~3週後 .. 原住我屋的親戚回去拿東西 ..
買方調監視影帶收證 欲提告 ..
還是房仲幫付 6千元和解金.. 避免了這場官司 ..

斡旋金的制度不爛
爛的是仲介

大部分的人都是第一次買房
沒有經驗

仲介往往先口頭答應你的要求
或是說屋主應該沒問題
等你付了斡旋金就會開始變臉了
上述的要求或問題
就要再討論
就要再等屋主同意

綁架斡旋金來跟你談...
所以很多人會覺得制度爛

如果你給的斡旋金不多
放大決跟他說"就算最後斡旋金拿不回來,我也不買了"

-------------------------------------------------------------

我之前買房
仲介一開始答應我的要求(如果貸款成數不足,取消交易,退回斡旋金)
(是我一個信義房屋的同學教我要壓這一條,以免貸款出問題)
結果簽約時,說屋主不同意
還跟我說他賣房子二十幾年,沒有人這樣要求過
連我爸都被洗腦,覺得可能是我要求太多

如果我的要求太過份
一開始不要答應我啊!!!

最後就放那句"就算最後斡旋金拿不回來,我也不買了"
我的斡旋金付5萬支票
不多,但是也不是小錢啊@@

最後房仲變通,如果我貸款成數不足,由房仲出借,條件同貸款銀行
我才簽約的!

最後最後,我的房貸順利足額過關!

carrie.tsg wrote:
星期五晚上給斡旋金,...(恕刪)


光是你時間改來改去 就令人不爽了!!

你以為全世界圍繞著你活著!?

別人就沒事!? 整天等著你!?
carrie.tsg wrote:
星期五晚上給斡旋金,...(恕刪)


感覺整個就是房仲演很大 ...
按下快門前能做到的事,不要等按下快門後才做.

THE666 wrote:
會覺得斡旋金是很爛的...(恕刪)


我記得斡旋金沒有一定要給多少呀^^
當初好像給了1萬吧 =.=
不過....感覺上仲介好像覺得有點少
不過....當初問他
是仲介自己說意思意思就可以了^^


但我必較好奇的事
為何樓主會是在下斡旋後才去討論房屋屋況的問題呢??
下了斡旋..價格談妥..接下來不就是簽約了嗎?
簽了約之後....說什麼都來不及了
因為契約已經產生....已經準備跑交易的各種流程
別裝了啦......看完你這篇文章,唯一的真相就是你下斡旋結果簽成之後反悔

隨便看一下時間順序就知道了,下斡旋金是你確定屋況決定好價格才來下的
carrie.tsg wrote:
星期五晚上給斡旋金,房仲口頭承諾可貸到75成,因房仲說有關於屋況後續問題,要先簽斡旋才有立場與屋主談,在這兩個條件下簽了。


carrie.tsg wrote:
不久房仲告知屋主已在斡旋單上簽名同意出售,並告知屋主要出國,問星期一或二幾點可比簽約?
回答星期二中午


所以週五你就下了斡旋金,隔週二你就答應要簽約

但這中間顯然你反悔了,所以你做的舉動是

carrie.tsg wrote:
後來想起高層主管邀約星期二中午與廠商餐敘,我告知要改至星期六
房仲則怪我,我這樣換來換去,會讓屋主認為我不想簽約
我告訴她房子有問題,她說要約出來談
我說星期三晚上下班可以趕過去,主要是地不平,要重新抓水平,重鋪地板沒有用
他說8/6談完直接簽約,我覺得談與簽約是兩回事,堅持談歸談


1.開始改時間,跳來跳去
2.想要拿地的問題重新開始談

改簽約時間不是問題,你爽可以多拖一個月才來改,但你又想多約幾次"談問題"是想做什麼?

你對房屋有什麼問題,都是事先討論完,然後下斡旋金給個數字一拍兩瞪眼,你所謂的談,說穿了就是你想找理由破棄之前的數字重新談價談到破局,以此當理由無痛閃人。

所以該賠的就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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