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正常買賣的狀況, 賣方悔約, 不見得會受此案影響,這案例的實際情況我不清楚, 但法官應該認為是假買賣才會這樣判的吧,新聞中有這麼一段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所以房仲也不用過度反應, 而是該去揪出不肖同事
icewalker wrote:出外工作...不都常...(恕刪) 外出工作 不都常常做白工...這點不該這樣解讀吧...你工作有底薪就是有報酬 何來白工之說?你可以跟你老闆說你不要領底薪 這句話我就認同...
潛出水面 wrote:新聞來源:「霸王條款.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恕刪) 看不懂,房仲說屋主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屋主說買方未出現,如果買方未出現,房仲卻要屋主賠仲介費,好奇怪
潛出水面 wrote:新聞來源:「霸王條款...(恕刪) ...樓主大大…重點在~~~…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仲判應是提供,接了case 後,花了多少廣告費用…等但,或許有人接了,就丟桌上了,不小心"冒泡"了所以,這樣的判決,或許也有他的道理。
dinhon0629 wrote:看到這段話真的讓人有點熱血上衝你有跟房仲交手過嗎?你知道他們除了開門外還做了哪些事嗎? 還會做很多欺騙買賣雙方之類的事呀dinhon0629 wrote:請不要把別人的專業簡單化 你是指專業拿鑰匙開門還是專業欺騙買方雙方還是專業非法賺取差價呢dinhon0629 wrote:我也是覺得6%收得太多, 但800真的很侮辱人... 怕給鄉親丟臉的話也可以不收呀
這判決的確是保護賣方決定權!!難得台灣法官可以判的正確!!在沒簽約前賣方為什麼不可以反悔?沒道理阿!!賣方簽約的時候看到以前的仇人臨時反悔不行嗎??我為什麼要把房子賣給仇人!!說白點房仲充其量就是賺取服務費!!沒資格掌握"決定權"!!潛出水面 wrote:不過賣方也奇怪設定底價,有人要買,又不賣
照你這麼說...補習班 他賣的是知識 也沒實質產品(我知道你會說他有賣書!但你會進去習班說你要買書嗎?你當然是進去問課程才會附贈)網路拍賣 他賣的是通路 他也不是自己生產實質產品啊! 他甲定乙賣企劃行銷 他賣的是創意跟創造價值! 他也有賣實質產品嗎??總統 政治人物!他賣的是夢想 跟藍圖 這也是賣實質產品的產業嗎?我稍微舉例個幾個 那是不是這些產業都收一半好了!? 總統當一半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