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不來了哦 wrote:
房子這種高單價的物品...(恕刪)

我也覺得金額怪怪的
哪有這麼剛好差10萬
會不會是賣方懷疑仲介洩漏底價
所以不簽
最後只好鬧上法院
如果正常買賣的狀況, 賣方悔約, 不見得會受此案影響,
這案例的實際情況我不清楚, 但法官應該認為是假買賣才會這樣判的吧,
新聞中有這麼一段
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


所以房仲也不用過度反應, 而是該去揪出不肖同事

icewalker wrote:
出外工作...不都常...(恕刪)



外出工作 不都常常做白工...這點不該這樣解讀吧...
你工作有底薪就是有報酬 何來白工之說?
你可以跟你老闆說你不要領底薪 這句話我就認同...

潛出水面 wrote:
新聞來源:「霸王條款.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恕刪)

看不懂,
房仲說屋主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
屋主說買方未出現,
如果買方未出現,房仲卻要屋主賠仲介費,好奇怪

潛出水面 wrote:
新聞來源:「霸王條款...(恕刪)

...
樓主大大…
重點在~~~

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仲判應是提供,接了case 後,花了多少廣告費用…等
但,
或許有人接了,就丟桌上了,不小心"冒泡"了
所以,這樣的判決,
或許也有他的道理。
dinhon0629 wrote:
看到這段話真的讓人有點熱血上衝
你有跟房仲交手過嗎?
你知道他們除了開門外還做了哪些事嗎?


還會做很多欺騙買賣雙方之類的事呀


dinhon0629 wrote:
請不要把別人的專業簡單化

你是指專業拿鑰匙開門
還是專業欺騙買方雙方
還是專業非法賺取差價呢

dinhon0629 wrote:
我也是覺得6%收得太多, 但800真的很侮辱人...

怕給鄉親丟臉的話也可以不收呀
這判決的確是保護賣方決定權!!難得台灣法官可以判的正確!!
在沒簽約前賣方為什麼不可以反悔?沒道理阿!!
賣方簽約的時候看到以前的仇人臨時反悔不行嗎??我為什麼要把房子賣給仇人!!說白點房仲充其量就是賺取服務費!!沒資格掌握"決定權"!!

潛出水面 wrote:
不過賣方也奇怪
設定底價,有人要買,又不賣
照你這麼說...
補習班 他賣的是知識 也沒實質產品
(我知道你會說他有賣書!但你會進去習班說你要買書嗎?你當然是進去問課程才會附贈)

網路拍賣 他賣的是通路 他也不是自己生產實質產品啊! 他甲定乙賣

企劃行銷 他賣的是創意跟創造價值! 他也有賣實質產品嗎??

總統 政治人物!他賣的是夢想 跟藍圖 這也是賣實質產品的產業嗎


我稍微舉例個幾個 那是不是這些產業都收一半好了!? 總統當一半就好了!?

有了這個判決,就不會再有黑心房仲找假買家欺騙恐嚇屋主了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認


如果是賣方簽收,然後不賣
受影響的不只仲介,連買方也被耍了

那以後我是不是也可以出價不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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