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收訂金後.地主後悔.請問要如何處理


rexly wrote:
其實找找奇摩知識家有...(恕刪)


R大的回答確實是算正解

但前提是,要看定金是否為現金,或者匯款紀錄已入對方帳戶

或者履約保證帳戶

如果只是支票,那就只是支付工具的一種



別鬧了~哪有啥簽了約就不能反悔的
就是付解約金而已
你要說違約金或是兩倍訂金
都是差不多意思

=廢柴上的風霜菇=
整個樓看下來,真的很驚訝,原來一般大眾對於一個看似簡單的法律問題,其實見解是大不同的。

真的超驚訝的,對於契約履行的看法,居然有南轅北轍的不同解釋。

難怪常常遇到有人,有理說不清,自己總認為自己才是對的

像自家門口車庫進出,請勿停車,這件事情。我從小時候就覺得很怪,馬路的使用權怎會屬於是有車庫的使用者

再以前,卻是大部分人都如此認為,想想真是滿有趣的

無知不恐怖!!!無知又無禮就真的悲哀了

我不是本科系,專業也不是在法律上,但是有遇到專業問題,我就是請專業的人對於該事項協助處理。


箱子9889 wrote:
照契約不是都2倍訂金?
訂金可以付7成嗎!

不能毀約那還需要簽契約嗎?
口頭說說不就好


中華民國大概是從 90 年代開始,消費者意識抬頭,

才開始陸陸續續有「定型化契約」觀念的出現!

政府一邊制定法律,同時保障買、賣雙方的規約出現 ~

除了目前有制訂「定型化契約」的消費行為,有明確規定 訂金 支付的行為外,

若沒有制訂的,在民法、消保法中都是沒有明確規定「上限、下限」的,

僅由雙方合意,自行決定 定金 的多寡!


所以,
像是此案的房屋買賣,一般以 2% 為「斡旋金」的基礎,

事實上,如果買方願意拿出八成(票據、現金)做為定金,只要賣方願意收下,並簽名!

在民法上,就視為「合意」的行為!

至於,反悔後不賣(買)!
最後的法律上的判決,就又回歸到法律上的攻防,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囉~


『當然可能、可以反悔』!
民法走了87年,歷經朝代改變、人心不古,自然已經修訂到如何處理「不能履行」的規定了~

樓上的有一位怨念很深,大概是曾經受到刺激,

看到有人反悔....,打死都要說 反悔無效 ~ 

『法律,是保戶懂法律的人!不是保護每一個人!』如果需要法律諮詢,只有付費,沒有免費~ 一 一+
doco0454 wrote:
既然已经签约,就照合约走吧! 翻开来看看可否毁约?悔约罚则为何?通常都是赔偿两倍定金了事。...(恕刪)


请問赔偿两倍定金, 是
1.) 定金+赔偿金 = 拿回两倍定金
海是
2.) 定金+ 赔偿两倍定金= 拿回3倍定金

謝了。

leezen999 wrote:
請想一個問題...
訂婚之後可不可以悔婚...
如果不行...那訂婚形同結婚..
那幹嘛多搞一個訂婚!!...(恕刪)


原則上契約都可以強制履行的啦,只有例外不行,例外情況懶得講。
你問的"婚約"就是例外,不能強制履行的,悔婚就是只能賠償對方,其他還有。
hugashaga wrote:
所以啊, 若遇到有非買不可的土地
學學我認識的一個朋友, 他開的公司要買一塊地
他去談過1次後, 就帶著代書約時間直接過去再喊價格
喊到雙方同意的價格後, 當場訂金給足總金額的2成(約2千萬)
讓對方沒有後悔的餘地
即使對方反悔他也沒在怕, 頂多就是拿著多出來的賠償金再找其他塊地
聽說地主太太當晚回到家哭慘了....因為地主太太完全不想賣, 但又已收訂也賠不起
只能含淚賣地


但這個也要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價格不能太離譜!!!

不是簽約了就算.....


因為最近新聞上有一個案例...趕著簽約.....事後地主反悔了.......因為當初地主也不知道那塊地的附近是賣多少....簽約後...人家跟他說他賤賣了...好像只賣均價五分之一的價格......他反咬代書應該要有應有的專業....是代書惡意欺騙他....結果法官採信

MaxTsai0712 wrote:
原則上契約都可以強制履行的啦,只有例外不行,例外情況懶得講。
你問的"婚約"就是例外,不能強制履行的,悔婚就是只能賠償對方,其他還有。


原則上這點還頗奇怪的, 契約要強制執行, 這份契約好像要公證.
網路上很多法律人提供資訊, 以下是租賃契約的例子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429638
第十一條:公證、保證與強制執行
※房屋租賃契約簽訂後,最好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以保障雙方權益,兼可預防訴訟的發生。
※民間公證人公證業務的收費與公證的效力都與法院公證人公證一樣,如果住居所在地離法院公證處路途遙遠,不妨選擇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就近辦理,也可以支付民間公證人車馬費的方式,雙方約定好時間,到府公證,相當便利喔!
各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所在地,讀者可上司法院網站進一步查詢。(司法院網站「公證業務」之網址如下: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1公證】
本租賃契約應經法院公證,始生效力。
1.如辦理公證,其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平均負擔。
2.公證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平均負擔。
【2保證】
甲方保證就房屋確實有權出租且無受查封之限制。產權如有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涉。
租賃期間內如移轉房屋所有權時,甲方保證該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本契約條文目的在於保障房客的權益,萬一租約沒有受到前面單元所介紹~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房客也可以依本條款請求房東負履約之義務。萬一房東無法履行保證義務,就會構成違約責任,相對地,房客則可以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3承租人應受強制執行的事項】
乙方於終止契約或租期屆滿時,有積欠租金、違約金、稅捐或未交還房屋,經甲方催告後,如仍不履行時,願與丙方(連帶保證人)共同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4出租人應受強制執行的事項】
甲方於終止契約或租期屆滿時,己收之押金經扣抵乙方積欠之租金或其他費用後,未將剩餘金額返還,經乙方催告後,如仍不履行時,甲方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租約中,雖然有「…如不履行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的記載,但租約還是要經過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的公證程序,取得公證書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後,才有實際效果。
一旦發生「應受強制執行」的違約事由時,房東或房客才能依據租約及公證書(執行名義的一種),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依版主案例 地主不賣 通常 可能已收訂金 未簽約完成,
大概也只能拿2倍罰金回來,

就算簽約 沒交付印鑑證明與文件也過不了戶,買方就只能依約求償,



強制履行契約? 應該不可能, 賣方就不賣了,一定會瞎扯很多理由,上法院買方只是多浪費時間與金錢,
我如果是賣方我會說 已經高價賣別人,一地二賣所以賠你,真等你上法院告也沒用...

很多後悔覺得賣太低價,都來這套抬價,或當仲介在搶時 高價到可以幫你代償毀約還能賺,所以有財力訂金給高一點
MaxTsai0712所附的違約案例
不能解釋什麼
因為沒看到合約書的違約懲罰條款
懲罰條款怎麼寫就是怎麼作
法官大部份會依據合約內容判定

至於要強制履行合約
目前並無強制性法條可用
民法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民法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三條就說明了為何不一定能強制履約
351條就說死了
契約成立時就算合約條款再怎麼不合理
都得接受合約條款處理方法
要用買受人用353條讓出賣人行使348條
就是只能行使"合約內所述權利"

簡單說合約怎麼寫怎麼贏
也換言之合約怎麼寫怎麼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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