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3671 wrote:
樓主 買房子怕有萬一出售被抽稅金那也可以不賣. 可以用房子向銀行抵押貸款除非信用不佳或從沒跟銀行來往,付一點利息
就不會被 稅務 煩惱了,還有怕有萬一 保險 也可以幫忙除非也沒保險.萬不得已您也可以伸出援手幫忙小舅子阿.您手
中也有兩三棟不動產不是嗎,這點小忙可以啦.
最後我本身也覺得樓主反擊的口氣有點過了, 滾 也不是很好....(恕刪)
OK....
小弟接受大大的說法....
讓您費心了....謝謝
給您+5分.....
另外
向銀行借貸也不失為一個辦法
錢的問題也總是等到親友真的無法呼吸了
我可能才會出手相助.....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理財想法
畢竟不管如何,我也總是認為買房是一個好的理財方式....
大概從小流離搬家多了...也怕了
加上物價漲的離譜.....錢越放越小.....
(剛剛去買個紅鷹牌海底雞罐頭....一罐逼近70塊....
真的很誇張....)
把錢放在房地產一直是我的儲蓄法則....
我不敢說我這樣作法一定對
至少我認為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處理金錢模式.......
您購買的時間點?
賣出的時間點?
有無符合自用條件?
才較能判斷稅務問題....
售屋目前需支付給國家較高金額的是~
土地增值稅,奢侈稅,或併入綜所稅或房地合一稅…買方則需支付契稅!
地價稅,房屋稅,則是每年屋主都需繳納的!
至於單據認列問題~
發票,收據,稅務單位都可接受!
收據~需正式收據!有廠商免開統一發票章…
若是個人施工~可請廠商人員寫收據~含身分證編號,簽名,金額,日期
硬體設施,牆壁粉刷等,稅務單位會認可,
但~如家具櫥櫃可移動類的,稅務單位不認列!
以上是詢問過稅務人員的回復!
的確~回答人員不同,答案會不同~
建議您可上網(民眾信箱)發函詢問~
您所屬稅務單位回信給您,您就有依據了!
小瓜呆7770 wrote:
現在最新版本......(恕刪)
CFUN wrote:
首先~
您購買的時間點?
賣出的時間點?
有無符合自用條件?
才較能判斷稅務問題....
售屋目前需支付給國家較高金額的是~
土地增值稅,奢侈稅,或併入綜所稅或房地合一稅…買方則需支付契稅!
地價稅,房屋稅,則是每年屋主都需繳納的!
至於單據認列問題~
發票,收據,稅務單位都可接受!
收據~需正式收據!有廠商免開統一發票章…
若是個人施工~可請廠商人員寫收據~含身分證編號,簽名,金額,日期
硬體設施,牆壁粉刷等,稅務單位會認可,
但~如家具櫥櫃可移動類的,稅務單位不認列!
以上是詢問過稅務人員的回復!
的確~回答人員不同,答案會不同~
建議您可上網(民眾信箱)發函詢問~
您所屬稅務單位回信給您,您就有依據了!
...(恕刪)
大大....您的發言才是對網友有幫助的.....
而不是像一些網友
看到網友想買房賣房就迫不及待想來開砲.....
不過就是問個問題而已
也可以扯到投資客、扯到鑽漏洞、逃漏稅.....東拉西扯一堆....
實在有夠無聊......
給您+5分...
感謝喔.....
小瓜呆7770 wrote:
現在最新版本......(恕刪)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1412250004&serno=201412290004&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faq_view.jsp&dataserno=201412300002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1412250004&serno=201412290004&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faq_view.jsp&dataserno=201505280000
現行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稅制(個人部分)之規劃方向為何?
* 類別:
房地合一
* 解答:
(一)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二)課稅稅率
1.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非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
(三)自用住宅優惠
1.減免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1次為限。
(四)取得成本
1.原則按實際取得成本認定。
2.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者,以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現值認定其成本。
(五)相關費用
1.原則按實際費用認定,例如:
(1)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2)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亦可減除。
2.未能提出相關費用者,按成交價額5%設算。
(六)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消除重複課稅,土地增值稅優惠不受影響。
AX52 wrote: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1412250004&serno=201412290004&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faq_view.jsp&dataserno=201412300002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1412250004&serno=201412290004&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faq_view.jsp&dataserno=201505280000
現行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稅制(個人部分)之規劃方向為何?
* 類別:
房地合一
* 解答:
(一)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二)課稅稅率
1.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非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
(三)自用住宅優惠
1.減免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1次為限。
(四)取得成本
1.原則按實際取得成本認定。
2.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者,以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現值認定其成本。
(五)相關費用
1.原則按實際費用認定,例如:
(1)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2)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亦可減除。
2.未能提出相關費用者,按成交價額5%設算。
(六)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消除重複課稅,土地增值稅優惠不受影響。
..(恕刪)
感謝大大提供資訊
看法條讓我很苦手
我找時間慢慢在研究....
給您+5分....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