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管理公司的車位及清潔費糾紛

請問你想敘述的是甚麼?
會不會沒搞清楚都已經有車位的所有權了,難道以為樓主只有土地所有權?
車位所有權都包含樓主社區目前使用的機車停車格以及他說的娛樂室,還在質疑他只有土地所有權?
別笑掉大牙了~~~~
都已經有所有權狀就已經有主建物存在,也有建號了還在質疑不能參加區權會?

退休老人 wrote:
區分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建築物)所有權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a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Q19:僅有土地所有權者可否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答:僅有土地所有權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者,顯非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自無參與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之權利,如涉及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版主是有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權狀是沒有錯的,土地部份沒有爭議來談談建物的部份。
該獎勵停車場需使用獨立的出入口即為單獨的電梯與社區住戶是沒關係的。
車場的主建物為地下五的空間,到一樓的獨立電梯,面積就是把該面積除以停車位數量,車位數量最大化下持有面積會很小。
公設持分部份
車道的部份一般都是共用的,這部份是車場與該社區共同去持分。
社區外到該停車場會經過社區的走道這部份也是與該社區共同持分。
還有就是水電機器設備所使用的建物.面積也是與該社區共同持分的。
以上就是該車場的公設
版主買到該車場的所有權是(主建加公設持分)的持分
以上並不包括地下一到地下四,頂樓閱覽室...
所以社區的管委會不會讓你用該社區的其他公設
該社區地下室至少五層能有單獨買賣的車位,推測該社區最少有15層,住戶應該有300戶以上,一層最少有100個停車位,該車場可能有兩層即有200個車位。在使用權上所有權人與租戶並沒有差別,版主要是可以用社區垃圾間.機車位的話,其他的停車位的使用人也可比照。要是能參加社區區權會的話該社區可能過半的委員都是車位所有權人。
買一間房子跟買一個車位的權力是一樣的,有可能嗎?
5007382 wrote:
請問你想敘述的是甚麼...(恕刪)
阿肥肥r wrote:
版主是有土地及建物...(恕刪)


我是原po

其實你說的跟我敘述的出入很大,我的車位是共用一個出入口車道,僅有行人出入是分開的。

文中一直有提到權狀範圍只有b1到b5,含車道,機車停車空間(所有持分人共有,無特定號碼位置),一樓以上住家範圍產權是分開的,也有不同的權狀,我自然是不會以為我可以使用一樓以上的游泳池或健身房什麼的,因為那不是我所購買的公設範圍,我也走不進去,但是在b1到b5的停車空間,我與其他車位擁有人(包含擁有車位的住戶們)就權狀來看,權益應該是一樣的。

還有你回覆中提到頂樓閱覽室(我何時提到頂樓)、戶數、車位數的資訊都是錯誤的,也根本與我的問題無關,請不要自行腦補,也不要一直討戰,這樣真的很無知,可以爬爬文什麼的,我都一直很認真回覆。

還有你如果只是想知道這是什麼建案,大可不用一直亂猜,可以直接私訊我。



smarthenyi wrote:
我是原po其實你說...(恕刪)


我覺得這大樓的管委會也太小家子氣了

停個機車丟個垃圾又如何?(如果機車位不是按各戶分別擁有而是公共的且供給大於需求,垃圾也按規定分類或使用專用垃圾袋)

而且樓主是車位所有權人耶!有必要這樣嗎?
內政部獎勵停車位之解釋
政府宗旨:(獎勵車位供不特定公眾臨時停車)
解決一般公眾停車問題,如建商願意增設停車位
就有容積率獎勵,加蓋樓層增加銷售戶數來獲利

建商:(售車位圖利後走人,住戶權益受損)
建商拿容積獎勵蓋高樓賣住戶,每戶千萬元出售
再走法律漏洞拿獎停車位單賣非住戶,賺飽走人
非住戶車主進出社區,糾紛爭執治安髒亂問題多

100年6月30日. https://goo.gl/Dg1zw2
內政部廢止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之解釋

1.此車位廢止(公眾)使用,改(不特定)公眾使用
2.此車位專屬停車場,專供不特定公眾臨停收費
3.停車場需獨立出入口與走道,與設區住戶切割

獎停車位: 停車場爽領補助劃私有停車
柯P嘆:民眾不信任政府原因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32813
我是不清楚社區詳細情況是如何,但不管如何量測成果圖弄出來一切就明朗,
用推論的你永遠都認為自己想的是對的!
另外你提到區權會,你的觀念也不對,他的權力確實會有,但投票權正確的算法是以坪數來計算,不是一人一票好嗎?
所以就算全部獨立車位的人來跟你們競爭,實際計算坪數你們有房子的隨便都嘛贏他們,所以才說你們的觀念不對,害怕接受事實

阿肥肥r wrote:
版主是有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權狀是沒有錯的,土地部份沒有爭議來談談建物的部份。
該獎勵停車場需使用獨立的出入口即為單獨的電梯與社區住戶是沒關係的。
車場的主建物為地下五的空間,到一樓的獨立電梯,面積就是把該面積除以停車位數量,車位數量最大化下持有面積會很小。
公設持分部份
車道的部份一般都是共用的,這部份是車場與該社區共同去持分。
社區外到該停車場會經過社區的走道這部份也是與該社區共同持分。
還有就是水電機器設備所使用的建物.面積也是與該社區共同持分的。
以上就是該車場的公設
版主買到該車場的所有權是(主建加公設持分)的持分
以上並不包括地下一到地下四,頂樓閱覽室...
所以社區的管委會不會讓你用該社區的其他公設
該社區地下室至少五層能有單獨買賣的車位,推測該社區最少有15層,住戶應該有300戶以上,一層最少有100個停車位,該車場可能有兩層即有200個車位。在使用權上所有權人與租戶並沒有差別,版主要是可以用社區垃圾間.機車位的話,其他的停車位的使用人也可比照。要是能參加社區區權會的話該社區可能過半的委員都是車位所有權人。
買一間房子跟買一個車位的權力是一樣的,有可能嗎?
因為這是新法規無法追朔現有的情況,就算要追要得罪多少人沒有一個執政者敢這樣搞,
所以樓上很多大大才說100年6月已經廢止獎勵車位了,
因為建商成本跟規劃無法符合新法規,也沒有額外的誘因
而且他是獨立的產權,表示他有所有權狀,有所有權狀政府就無權禁止買賣,

退休老人 wrote:
100年6月30日:內政部公告獎勵停車位新規定
https://goo.gl/Dg1zw2
廢止84年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之解釋
加強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不特定的公眾使用,內政部100年6月30日並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請地方政府據以檢討修正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導正給予容積獎勵的增設停車空間應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付費停車

我很困惑,既然已修改獎停車位的法規
廢止(特定)公眾私有改(不特定)公眾臨時停車
為何獎停車位能出售給(特定)公眾作私有停車
套用官場慣用詞:如涉及私權爭執,請洽詢各所在地方政府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獎停車位: 停車場爽領補助劃為私有停車
柯P嘆:民眾不信任政府原因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32813
5007382 wrote:
我是不清楚社區詳細...(恕刪)


這其實沒必要去用法條去 辯誰對誰錯

因為 這只是溝通的問題 問題是在誰身上

保全 執行總幹事命令 告知 卻沒做出實質的處罰

也只是在溝通 用最柔軟的方式 處理

但樓主看了那麼多 回文 反而 忽略 了 最簡的 溝通 這兩個字

永遠 就是用最上位的 法條來各自解釋 說真的也很瞎

至於 你的車位如何 權狀如何 社區的規約如何

沒PO出來 老實說 永遠就是 法條各自解讀而已

有意義嗎??

如果網友拿 高雄市的法條 來跟你 台北市的法條 比 你覺得如何呢??




不就是找總幹事 或者網友說的 用1999 當面 溝通不就解決了

這種事 你有權狀 本就該自我主張

怎麼都用法條來解讀

雙方當事人 不溝通 卻在溝通 有多遠 就有多遠的法條呢??

社區是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 不是一個人獨大 也是可以透過開會解決

我想請樓主深思 這根本不是法條的問題 即使你打 行政訴訟 法官也是看社區的規約

更何況 社區管委會 根本也沒做出 實質的懲處 類似不讓你進社區或 要你多繳錢 之類的事

不是嗎?? 也只是跟你一再溝通不是嗎??

做決定的是 總幹事 社區委員會 而不是保全好嘛!!
smarthenyi wrote:
我是原po其實你說...(恕刪)


事實上
你的問題真的很單純 我想也不會有人去質疑你的產權

你想丟垃圾? 可以
你想停機車? 可以

問題你少繳了好幾個費用
1.垃圾=分攤的垃圾處理費 or 管理費
2.停機車=公共空間管理費

你只繳了少少的清潔費 充其量只是大樓清潔人員清理你停車位的費用而已

嚴格說起來
你還少繳了公共電費(停車場的電) 公共水費(停車場用的水)
人事分攤費(大樓公共人員的薪水 警衛保全等等)
消防器材維護費(停車場消防器材)

如果要跟其他住戶比權益? 容易
把該繳的費用繳一繳(這些其他住戶都有繳)
進法院當然就可以主張你的權益
問題是 你都沒繳 卻想主張?

你的權狀就算公設的部分 頂多車道之類的 跟機車停車位有何相關?
你付的清潔費 頂多你的車位空間維護 跟大樓垃圾處理有何相關?

就像前面網友提的 去和管委會溝通 把該付的錢付一付 你當然可以合法主張

使用者付費 就是這麼單純

獎勵停車位:
地政局(停車位)登記方式圖五, 獎勵停車位範例

A)100年6月30日以前的獎停車位的權狀:
..車位登記在地政所建務權狀的主要用途
..車位編號+車位面積
..獎停車位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移轉產權
B)100年6月30日以後的獎停車場的權狀:
..車位登記在地政所建務權狀的主要用途
..停車場:所有的車位編號+所有的車位面積
..停車場是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移轉產權
C)100年6月內政部廢止獎勵停車位之解釋,
https://goo.gl/Dg1zw2
1.獎勵停車場的宗旨
..市區車位不足,蓋停勵停車場可解決臨時停車
..如建商蓋獎勵停車場,換容積獎勵蓋高樓獲利
..為獎勵而加蓋的停車場,規模小成本高難經營
..除商業大樓,目前少見住宅大樓蓋獎勵停車場
2.即日起廢止(獎勵停車位),改成(獎勵停車場)
3.停車場需獨立營業,專供不特定公眾臨停收費
..車位管理費繳給停車場經營者非大樓管委會
4.此車位廢止(公眾私用),改(不特定公眾臨停)
..它沒有固定編號,當停車場客滿,需排隊等空位
5.停車場需獨立出入口與走道,與設區住戶切割
..所以車主非住戶不可參加區大會議無投票權
6.台北議員質詢獎勵停車場,柯P感嘆要問中央
..獎勵停車場的車位,不可單賣給公眾私有專用
..為何停車場爽領補助,單賣車位給公眾劃私有
..柯P嘆:民眾不信任政府原因
7.購買獎停車位,請審慎評估(車位得失)風險
..明顯牴觸獎勵停車場法規(不特定公眾臨停)
..風險1:你的獎停車位如被檢舉,取消車位編號
..風險2:停車場經營者轉售別人,車位糾紛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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