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el54321 wrote:我貼的安檢表就是證據...(恕刪) 公安檢查申報合格,不等同於使用合格!不相信,可以問建管處違規使用及公安申報,係屬二事!一個是依照建築法77條延伸出來的公共安全申報辦法第 77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 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10406-%E5%BB%BA%E7%AF%89%E7%89%A9%E5%85%AC%E5%85%B1%E5%AE%89%E5%85%A8%E6%AA%A2%E6%9F%A5%E7%B0%BD%E8%AD%89%E5%8F%8A%E7%94%B3%E5%A0%B1%E8%BE%A6%E6%B3%95.html一個是依照建築法73條延伸出來的!第 73 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 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10453-%E5%BB%BA%E7%AF%89%E7%89%A9%E4%BD%BF%E7%94%A8%E9%A1%9E%E7%B5%84%E5%8F%8A%E8%AE%8A%E6%9B%B4%E4%BD%BF%E7%94%A8%E8%BE%A6%E6%B3%95.html兩個不一樣,不要混為一談
terrybog wrote:公安檢查申報合格,...(恕刪) 法規是不同,但不能因為那張表不能當大群館是宿舍的證明,就說大群館不合法。還是請拿出大群館不能當宿舍的政府認定 ----- 不是網友認定!拿不出來就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