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是做寄宿舍使用,就違反台北市土管規定。法源如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明訂如下
二、住宅: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七、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八、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條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可以看到第七條內完全沒有第二條七及八項相符合寄宿單位或寄宿舍之組別
有關建管處的檢查僅是對於建築物使用執照圖之現況內容做檢查,也就是說,檢查者依住宅之核定圖說進行檢查,而不是對使用內容做檢查,當然會解釋成是住宅類合法,如果對現況使用是寄宿舍內容做檢查,就不合法了。
現在可以看到一件很影響整個案件方向的是以下2大點:
1、這個案子的屋主為何不去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變更成寄宿舍使用執照?
是因為依照寄宿舍的技規將會使這棟樓需增加最少以下修改
一、二座直通樓梯
二、各戶門需向逃生方向開啟(99戶)
三、逃生通道寬度全修改為1.2M
四、消防管路需全棟重新配置
五、其他依技規應檢討之項目
2、台北市政府這個案子為何不能核准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成寄宿舍?其有無法源疑義致不可辦理而未提出來呢?
一切就真像大白了。
這種使用上與原核准不同之建築物存在那麼久了,除非有人檢舉才會去查報。
那是否這個案子曾經有人去檢舉違規使用,但被壓下來沒續辦的公文存在嗎?
重點討論是如何在法規面上來讓這個案子能停止爭議
台北市土管
http://www.laws.gov.taipei/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B1002-20110722&RealID=13-02-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