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友宜文化大學宿舍法規適用性~房地產法規檢討

起源,使用住宅申請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完全合法,此無疑義。

但如果是做寄宿舍使用,就違反台北市土管規定。法源如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明訂如下
二、住宅: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七、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八、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條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可以看到第七條內完全沒有第二條七及八項相符合寄宿單位或寄宿舍之組別

有關建管處的檢查僅是對於建築物使用執照圖之現況內容做檢查,也就是說,檢查者依住宅之核定圖說進行檢查,而不是對使用內容做檢查,當然會解釋成是住宅類合法,如果對現況使用是寄宿舍內容做檢查,就不合法了

現在可以看到一件很影響整個案件方向的是以下2大點:

1、這個案子的屋主為何不去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變更成寄宿舍使用執照?

是因為依照寄宿舍的技規將會使這棟樓需增加最少以下修改
一、二座直通樓梯
二、各戶門需向逃生方向開啟(99戶)
三、逃生通道寬度全修改為1.2M
四、消防管路需全棟重新配置
五、其他依技規應檢討之項目

2、台北市政府這個案子為何不能核准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成寄宿舍?其有無法源疑義致不可辦理而未提出來呢?

一切就真像大白了。

這種使用上與原核准不同之建築物存在那麼久了,除非有人檢舉才會去查報。

那是否這個案子曾經有人去檢舉違規使用,但被壓下來沒續辦的公文存在嗎?

重點討論是如何在法規面上來讓這個案子能停止爭議

台北市土管

http://www.laws.gov.taipei/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B1002-20110722&RealID=13-02-1002

侯友宜文化大學宿舍法規適用性~房地產法規檢討

侯友宜文化大學宿舍法規適用性~房地產法規檢討

侯友宜文化大學宿舍法規適用性~房地產法規檢討

侯友宜文化大學宿舍法規適用性~房地產法規檢討
房地產是侯友宜家族的,如何使用是侯友宜家族的權力,要不要改寄宿舍使用執照侯友宜家族決定,文化要不要租用侯友宜家族的房產,文化大學決定,誰違規使用就罰誰,若想要停止爭議就按法規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不論如何改都會鑽漏洞,那為何要隨之起舞

有命算到沒命專家 wrote:
起源,使用住宅申請...(恕刪)


朝包租公方向前進中.

侯友宜的娘家也可以之前的方式,一間一間出租. 這樣就不是寄宿宿舍了.


只是租給文大後,文大把這個房子當成學生宿舍,才產生問題了.

回到最初的作法就沒事了.一間一間的拆開來租,不限學生.(實際上會來租的都是學生)
小毛3822 wrote:
朝包租公方向前進中...(恕刪)




這邊真要討論起法規怎沒半隻貓了~內行~也是建照科出身的是吧~還是局八科~

沒事~沒事~我忘了拿鑰匙回來拿一下而已~繼續~繼續~我又要來去打醬油了~
有命算到沒命專家 wrote:
起源,使用住宅申請...(恕刪)

使用類組到底是H-1或H-2,這個最近營建署有做解釋,從使用執照看來,已經是用集合住宅做申請了,而且分了99戶,你所說的那些法規應該都有檢討到了,這樣用H-2申請沒有問題啊?除非一戶裏面又去隔了超過營建署規定的六個房間,這樣才有需要把超過六個房間那戶改成H-1類組,法規並沒有說H-2不能做出租使用,就像有些公司會租下整棟集合住宅的大樓,給員工當宿舍一樣。

內政部107.4.24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 有關建築法第五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使用單元指住宅單位(戶)內具有門扇及壁體之臥室、儲藏、廚房及其他類似高密度性質之空間。
我只對3600萬含稅的工程合約有興趣.依建照上的總面積是2633.21米平方大約是797坪3600/1.05=3429
3429/797=4.3萬(未稅)圍牆也要含喔.這麼佛心價哪裏找?在山上蓋房子基本運貨價都要加成.工人交通費也要加給的

PS.建物拿到使照違規使用的比比皆是.很多人不也陽台外推頂樓加建.法定空地加蓋嗎?不過要出來當官的就會被放大檢視.光99個門牌這個我一定申請不出來的><"
市長年薪至少500萬元以上
掌管至少1000位主管升遷
有錢又有權
有捨才有得

釣大魚 wrote:
我只對3600萬含...(恕刪)

20幾年前的工程造價每坪4.5萬元
合理價格
依照土地使用分區使用類組中的正面表列方式, 這棟建築物不可以變更使用類別為宿舍.

但是集合住宅可以申請多戶門牌, 依照整棟大樓當作集合套房建築並無不可, 因為只要有獨立衛浴及大門即可分戶為一戶, 所以門牌領多少是分戶的數量, 跟一戶住多少人沒有關係.

另外, 就算社會住宅租任套房, 他也沒規定一間只能住一人
只要簽約一人, 房東是不太管的, 我就看很多一家4口住一間套房的

此案為住大樓統租給文化, 文化拿去當宿舍使用, 非常簡單.

文化為何不自己蓋宿舍? 因為附近地很貴, 而且一樣的土地使用分區也無法蓋宿舍, 除非都市計畫修正使用分區為其他可蓋宿舍的, 但是談何容易.

有命算到沒命專家 wrote:
二、住宅: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之建築物。...(恕刪)


不用變更啊!現在有多元成家方案,四個學生共組家庭就符合法規了!

其中兩個當「親方」,另兩個就要委曲點,只能當「子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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