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歸建商,管委歸管委..這是不同單位的兩回事..
房子銷售階段是與建商溝通, 但交屋之後終究還是要移轉給管委. 移交給管委之後就不關建商的事了, 就算當初你要建商白紙黑字寫在契約中,我相信建商不敢寫的., 就算有寫,後面的管委也可以不承認的
一般大樓的地下停車場都同時具備有法定避難空間的功能
因此停車場並不能與那種只有特定某戶才能使用的花園或露臺來相提並論
這些區域雖然沒有權狀但因只有特定戶可以使用
所以就會被建商作為抬高價格的籌碼來進行銷售
同時也會訂立於合約書上也就是上面lacuna0517大提到的分管協議

但因為停車場具有法定避難空間的功能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
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因此停車位是不能這樣賣的
說建商及銷售小姐不知道那應該是不可能
所以只能說樓主被騙了
當然是樓主理虧了阿
即使是露台,建商要你花1/3的價錢買,至少人家還寫在合約裡面說給你專用
你那多出來的車位明顯就是公設,且不是非得從你家或你車位進出不可
沒憑沒據,大家聽你一個人說:當初建商怎樣怎樣說,當初我有多花錢
沒有白紙黑字說真的很難站的住腳
樓主都買房子了,也是成人,應該也很清楚找規矩辦事的道理吧
只能說樓主被建商A了....
我曾經去看過一個新成屋(名字不講), 一進去, 發現客廳內設有逃生用的緩降機, 我很納悶, 就問帶看房子的小姐: 這一般不是都設在陽台嗎? 怎麼會設在客廳? 帶看房子的小姐想都不想, 很有把握地直接回答我: 是這樣子的, 先生, 我們公司為了幫所有住戶爭取最大的權益, 因此免費幫大家都外推了 (陽台變成了客廳, 還免費哦), 你看, 空間是不是變很大啊!!!

我只冷冷地回答她: 意思是...如果不這麼做, 原來的空間很小囉?

小姐: 這....

我: 這是合法的嗎? 還是整棟都外推大家就心照不喧?

小姐: ....

我: 妳們公司敢在合約上簽字"若有違法, 照價購回"嗎?

小姐: ....

從這個例子告訴我們: 建商的話, 聽聽就好; 若你信了, 抱歉, 你自己也要負一半的責任!

還免費勒!! 佛心來著?!

有錢地阿姨 wrote:
請教一下諸位版大.有...(恕刪)

你的情形我處理過,小弟幾年前當過社區主委,當初就是有住戶像你一樣,一位停二車,也是說前幾任主委

都沒人敢處理,就由小弟來當壞人吧,小弟就請人每天早晚

照二張相,連續一個月,發文至縣政府工務局,請其限期改善,否則請公權力介入處理。後來那二戶住戶還

是乖乖移走,若每個住戶都像你一樣,有公共區域不妨礙別人的情況下停留,那大家都來停,你們的停車場

不就客滿了或亂七八糟了,將心比心,如果我是你們社區的住戶,我看你這樣停也沒事或默許,我也依樣畫壺

來佔一個地方停。

a1211936 wrote:
你的情形我處理過,小...(恕刪)


去看房子的時候,有時候就可以從停車場大概看出這個社區管理的狀況.

a1211936 wrote:
每天早晚照二張相,連續一個月,發文至縣政府工務局,請其限期改善,否則請公權力介入處理。(恕刪)


我只是好奇...
這麼做都不怕被報復嗎?
畢竟都住在同一個社區,住哪一間也清清楚楚
如果你有車,人家也知道你停哪一格....

因為我自己的車位被其他住戶佔用過
我想去處理,但是家人怕被報復
就只好忍下來~~

hazeT wrote:
因為我自己的車位被其他住戶佔用過
我想去處理,但是家人怕被報復
就只好忍下來~~
...(恕刪)


怕事只是越被欺負而已,以前的社區處理太多這種事了,社區管理的越差自己越要捍衛自己的權力.

samcentaur wrote:
怕事只是越被欺負而已...(恕刪)

沒錯.當鄉愿你就被吃死了...你願意損失自己的權益.沒人幫的了你...
已有判例
法官認定只要是合法停車位既可以使用"停車格內"
不管你是什麼停什麼車,停幾台,只要停在停車格"內",當然不可以危急他人權益
連結網頁不知可不可以??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2JB9zuQP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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