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168 wrote:
如果自家是獨立產權
就算王家在隔壁
那又如何?
還是有辦法重建自家園
沒辦法,
王家土地是袋地,
要重建申請不到建照。
AL168 wrote:
只是無法拿到都更條款的獎勵而已
沒有政府的補助以及沒有容積獎勵
這樣有造成很大的影響嗎?
王家的地是特殊案例,
他不作為就沒辦法退出都更範圍外。
AL168 wrote:
但強搶人家的土地就是不對的
建商應該要提出很有力的證據
證明王家同意售地
且這個金額是建商允諾的
但從頭到尾看下去
建商好像提不出來
只看到王家開出價錢
建商買不下去
然後用搶的
或依(自以為是的)法取得(恕刪)
上面有因為王家是袋地,
所以他就必須強制劃入都更範圍,
就算王家提出不同意書都沒用,
除非他解決袋地問題後,
才有可能劃出都更範圍。
並不是建商真的很想要王家的地,
是法律規定都更時必須要強制劃入像王家那樣的地。
建商也沒有搶他的地,
只是因為他的地被強制劃入,
所以土地所有權跟所有參與都更的住戶的所有地混合,
然後依照原來持有的比例一起持有,
都更完成後也可以分得新建築以及補償金。
王家的財產還是他的財產,
只是經過轉換後變成另一個形式交還到他手中。
沒有人搶他的東西。
1.自己先讓權利睡著了,怪不得別人
2.利益喬不攏才反對拆屋
3.法院都已經判敗訴了
可是,看了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及都更條例後
卻有不一樣的想法
第19條規定召開公聽會的目的是要聽取民眾意見
假如我收到通知但是我不想去
〈因為只是單純表示意見,沒有說沒參加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
縱使我知道被劃入都更了,法律也沒有規定我一定要參加公聽會表示反對才能免責呀〉
結果他的法律效果卻是我的土地被劃入都更範圍了
這個通知的目的跟畫入都更的強制行為之間似乎無法產生連結,也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這個法有問題
應該是規定通知書要載明『您的土地已劃入都更範圍,請參加公聽會表達意見,或是書面表示反對,否則本案將送入主管機關審核』,如果這樣還不表示意見才是放棄權利呀
當初制定這個法有很大的問題
所以市政府在審核都更案時應該就只看到都更事業計畫、x/y以上住戶同意書以及公聽會紀錄
這時就會有漏洞,容易有人為操縱,因為完全不用同意人以外其他人的任何想法或資料就可以走下去,一直到完成都更
至少審核機關也要看看其它人不表示意見或放棄權利的資料才合理呀
難怪會產生那麼多民怨
這是小弟我目前的想法,不知有無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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