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_tai2001 wrote:以後請你在租約上加...(恕刪) 這個要是沒法院公證,就沒有效令租約公證以後還是要按照法定流程來執行,而時間的依據就是靠存證信函上的時間發存證信函只是用意在此,還是要等法院判完下來才能夠驅離房客題外話就是,法院公證完後國稅局不久就會找你來討稅金了XD
人民幣 wrote:民法 第 422...(恕刪) 追加一下 很多人都以為 當房東很爽 整天收錢就好那只是因為你遇到的是好客遇到爛的 一次就可以讓你吐出去其實 房東是要十八般武藝都要會的其實房東和房客都在當的我 才知道台灣的房東真的很弱勢法條對房東一點都不適宜如土地法 第100條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為什麼 就要被吃到第四個月完才能行動民法 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由衷希望 有媒體能報導此等訊息 修改民法421~463 租賃篇的條文有很多是不合時宜的其實 要整房東 也是有很多合法手段能用的另外 文上所言 若有指教之處 尚請不吝賜教 謝謝
國家會印錢的 wrote:幹房東的別太軟弱 ...(恕刪) 把房客東西丟到大門外,導致不見→房客告你「竊盜或侵占」把房門換鎖或斷水斷電→房客告你「強制」擅自進入房客房間→房客告你「侵入住宅」惡房客是很難處理的,很多是沒有家累的,可以陪你玩很久,到最後免不了還是要花一筆錢請搬家的,請好好處理,最好軟硬兼施,才有效~
我們家有親戚實際遇到,說穿了不但是不給租金,還自行安裝窗簾說要抵掉兩個月押金(當時一個月25000)就這樣他只付了頭兩個月租金親戚都沒遇過惡房客,被吃得死死的後來他們的老朋友擔任警官建議他們先提出存證信函,後面再作打算沒多久就說要搬了,當然半年租金沒付據說,這類租客還不少如果抱持著買房租人轉租金的朋友,還是得評估這部分風險聽說專業的套房或分租套房,大都使用電子鎖沒繳租金或遲繳太久,直接遠端控制斷水斷電鎖門
dkkevin0821 wrote:A: 60歲,勞工階級無固定薪水, 每次去租屋處都不在家房客B: 80歲,無業, 去租屋處都是她在開門 實務專家來了欠租超過四個月含押金,你可以告他了。流程1.寄發存證信函一次即可2.法院簡易庭提遷讓房屋民事訴訟,較快判決。寫聲請狀到法院3.如果對方沒上訴,則你可收到一審之判決確定證明書4.寄判決本文和判決確定證明書法院之民事執行處5.民事執行處要求對造搬遷6.不搬則民事執行處安排現場強制執行7.房客遺留物品封存拍賣或丟棄,問現場執行官或是書記官再來就是保留所有單據,跟對方求償,但是若他沒工作或是財產,告了也是白告你只會拿到無用的債權憑證。以上流程快則半年,慢則兩年。婉君教的斷水斷電、換鎖或是進入房屋都不要,因為會害你被告!